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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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加快生物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统筹资金中专门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服务业等生物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从事生物产业相关工作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事业或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单位是指从事生物产业相关管理工作的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经国家公告确认的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引导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为项目使用引导资金加具主管部门拨付意见,实施项目监管。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统一管理、规范操作、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科学监管原则。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引导资金。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主要投向和使用方式:
(一)投资广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二)补助国家、省、市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
(三)补助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第七条项目前期咨询、项目评审及项目绩效评估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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