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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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管理;办公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各种车辆等)由矿综合科建账管理。
第二条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
置计划,由物资部负责订货。
第七条各单位需购置的主要大型生产设备(包括2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主排水泵、扇风机、压风机、带式输送机、综采、综掘设备、4吨及以上锅炉、各种安全、自动化系统等)和特殊高精度或价格高的设备,在购置前必须报公司,并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进行调研,由各单位组织编写技术规范书,报物资部招标采购,技术协议书由各矿与厂家签订。
第八条购置设备前,必须落实好资金来源。
第九条设备的选型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
(二)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的、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非淘汰产品;
第十一条设备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前应有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包机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集中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进行整理、
建档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主要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公司工程部及生技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矿井提升机必须按《矿井主要提升装置许可运行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取得许可运行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
计划
第十七条设备在某一工作地点使用完后,需要升井的,使用单位要及时回收升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回收交接手续,由机电科设备组组织检查验收。
若有人为损坏行为或丢失设备者,按照损坏和丢失设备的价值乘以1.5系数,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赔偿,并对责任者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对回收的设备,机电科设备组要组织检查鉴定,分完好、小修和大修。
完好和小修的由矿自行清理、小修后,机电科设备组验收入库待用;需要大修的,机电科提出大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生技部审核,由物资部外委大修。
需要在修理厂家拆开鉴定的,由矿机电、生技部、物资部派人一块参加,并签订大修内容费用鉴定单。
大修竣工后,上述人员一块验收,并签订大修竣工验收单。
机电科设备组要对设备的小修、大
第二十二条暂不需用的或需要连续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
设备的封存,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公司生技部、财务部核准后不提折旧。
重新启用的设备,公司鉴定审批后方能列入使用设备。
封存的设备必须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套。
第二十三条闲置设备应根据各矿生产需要,尽早投入到生产中去。
第二十四条转售或出租闲置设备的收入,应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国家规定已淘汰的设备和报废的设备,严禁作为闲置设备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五条设备的调拨按以下办法办理:
7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可列入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或维简费中支出。
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费支付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或维简费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设备更新的原则。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六章设备的事故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影响生产两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矿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及以下的,由矿安监科组织机电等单位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报公司生技部和安监部;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生技部、物资部及矿相关人员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属于责任事故的,5000元及以下的,除全额对责任单位罚款赔偿外,还
资科提交备件采购计划,由公司物资部汇总采购。
计划备件购进后,由机电科统一领取,建账后按照各生产单位计划发放。
第三十八条备件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备件库存情况,常用备件要做到常备不缺。
备件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并以旧换新。
第三十九条备件采购要确保质量,发现以次充好或伪劣产品,将给与采购人员等价罚款并退货。
使用要规范保养且及时维护,凡是人为损坏备件,将给与责任者等价罚款。
二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固定设备的综合规定
)、
(二)停产检修计划在检修前五天,由矿机电副矿长带领机电科分管科长、分管技术人员和安监科分管人员来公司汇报检修项目和安全措施,检修计划一式两份报公司;
(三)停产检修项目和时间不准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一般项目要经机电副矿长批准,重点项目要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检修完毕,要由机电副矿长组织验收.整理各种
检修资料、记录存档。
第五条大型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进行探伤,并存好探伤报告,对在探伤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解决。
第六条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合理选用润滑油脂,其型号、牌号和更换周期,要符
4.斜井提升绞车更换钢丝绳;大型固定设备的电控系统调整;1.2米及以上绞车的减速机、滚筒、制动系统、润滑系统解体检查检修,更换轴套、轴瓦、齿轮、联轴节、滚筒板、闸板、支轮、联接键、传动轴和制动系统的主要零部件等;
5.水平泵房和变配电硐室的安装撤除;采区变电所的安装撤除;
6.20m3/min及以上压风机、4吨及以上锅炉、1.2米及以上绞车和综放工作面安装撤除;
7.主扇风机的检修安装;
8.强力皮带机、宽1米及以上的皮带机安装撤除;强力皮带机主机解体检查、检修和
17.试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18.处理大型机电事故要有应急措施;
19.采区和井下电缆、设备的电气试验;
(四)措施的审批:停产两天及以上的检修、安装和对大型固定设备重点部位进行改造等项目的施工措施和规程规定中需报上级审批的施工措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其它措施由本矿审批。
提升系统检修周期表附表1
空压机检修周期表附表4
5、措施的传达贯彻:报公司审批的措施由各检修单位主管技术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要有记录,重要措施要经考试后人人签字;其它项目的施工措施由分管技术员传达贯彻。
(五)钢丝绳芯皮带要有设备出厂原始技术资料、安装验收及技术改造的资料、设备大修资料。
(六)技术资料的存档管理:矿档案室存档原件一份,机电科存档原件或复印件一份,使用单位或部门存档复印件一份。
各级存档管理要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个别损坏的可
以提前复制。
第九条固定设备更新改造后,要及时修改操作规程和制度的内容,岗位责任制应每三年审查修订一次。
固定设备要建立要害场所管理制(门口张挂)、岗位责任制和包机制(张挂)、交接班制(张挂)、操作规程(张挂)、设备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检修制度、领导干部上岗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检查标准和周期、润滑油脂和其它润滑材料的检验
(四)干部上岗记录。
各分管干部上岗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每月上岗次数上岗,主要记录分管干部在上岗时对设备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其中主提升系统还要建立月检记录,机电副矿长必须每月组织机电科长、分管技术人员等按照公司制定的“主提升系统月检表”进行检查并填好月检表;
(五)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除值班司机、维修人员以及按规定定期上岗的干部、技术
人员外,其余人员进入机房均需登记记录,并有值班司机签字;
(六)事故记录。
主要记录设备和系统所发生的异常运行状态、各种保护装置失效所发生的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提升装置(强力胶带机)主要记录每天对《煤矿安全
风设备、压风设备等要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定。
设备技术测定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山西省煤矿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有关规定,并保管好技术测定报告,应测试的设备及要求如下:
(一)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
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1.防过卷、防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各保险(护)装置。
2.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分布。
对轴流式通风机,应绘制出风机装置静压特性曲线,对离心式风机,应把全压特性曲线转化为静压特性曲线;·
2.对轴流式通风机,应测出喘振点;
3.计算出正常运行工况时的静压效率和轴功率。
(三)主排水系统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测试内容:
1.水泵性能曲线应在不同流量值的情况下进行绘制,测点不少于5个;
2.计算出水泵运行工况下的效率、排水系统总效率和吨水百米电耗。
(四)使用中的空气压缩机应每年进行一次测试,要测试压缩机的排气量、各级排气
栅栏和警示牌。
第十五条主排水泵启动柜必须设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水仓要有高、低水位报警装置;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有保护栅栏、护罩和警示牌。
第十六条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安全阀和压力调
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
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
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
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
1.5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五章固定设备的其它规定
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三)钢丝绳检验报告由煤矿机电科负责同钢丝绳使用记录一起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主提升机必须有试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使用中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斜、立井主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采区运输绞车钢丝绳至少每周由维修工检查一次断丝、磨损、锈蚀等情况,检查磨损必须用专用量具,并将检查情况认真填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内;
有故障时,提升机司机有权拒绝开车。
第二十五条主扇风机的状态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机壳、风门不漏风,不锈蚀,主扇风机必须装置两台同等能力的扇风机,主、备用风机lOmin内开动起来,运行效率不低于额定效率的90%;
(二)反风装置的每个机构必须灵活可靠,并在10min内完成反风任务,同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试验;
(三)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在线检测装置完好运行可靠。
三分之二,3台及以下要台台检修,水泵检修要认真填写检修履历簿存档备查,水泵的状态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泵体、电机、环形管路、闸阀等要防腐良好,泵体无裂纹,各闸阀使用正常,操作灵活不漏水;
(二)压力表、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齐全,指示正确;
(三)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并能在5min内起动水泵。
第二十八条水泵联合试运转和技术测定工作必须在每年的5月底完成,试验、测定报告于6月上旬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一)《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二)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三)锅炉房平面图;
(四)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持证司炉工人数。
(三)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四)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二章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IMW且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的热水锅炉。
第六条运行状态检验是指在停炉内外部检验的基础上,按一定的周期,对锅炉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检验。
第十条锅炉本体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件可见部位有无变形、泄漏、结焦、积灰;
(二)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锅炉的耐火砌筑有无破损、脱落;
(三)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检查孔周围有无腐蚀、渗透;
(四)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标器的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五)省煤器的保护装置(再循环管或旁通烟道)是否可靠。
第十一条安全附件、自控仪表及附属设备校验内容包括:
(三)水位计水位是否清晰可见;在水位表上是否标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红线;玻璃管水位表有无防护罩;两只水位表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一次仪表的旋塞是否灵敏,水位表是否泄漏;水位表有无放水管,是否接到安全地点,在检验员监督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
(四)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水位示控装置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极限低水位自动停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司炉工人应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
(五)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有无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并由司炉工在检验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连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水质管理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确,上次定期检验意见书中关于结垢、腐蚀等问题是否整改;
(二)水质化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或持证);
(三)水质化验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化验数据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规定值。
第十三条检验员应根据检验情况做出检验结论。
其结论分为:
(一)可以运行;检验结果基本符合现行规程、规定,无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
7.其它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十四条锅炉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存有检验人员填写的《锅炉运行状态检验意见书》,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行”,锅炉使用单位对所提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对其整改进行监督。
第三章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法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查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
(七)除尘烟灰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有灭尘设施;
(八)热水锅炉有超温保护及自动补水装置。
第十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一)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二)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三)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项目、内容及标准要求;
(四)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五)干部上岗检查记录;
(六)事故记录;
(七)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章锅炉大修、水化学清洗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理属于大修项目:
(一)更换、补修主要受压元件或更换管群;
(二)改变原锅炉的设计结构;
(三)改变燃烧设备形式、燃烧方式等。
)
(四)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二)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条违反上述之一条者,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出现设备事故的,参照《机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由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
(七)设备缺陷管理制;
(八)交接班制。
第二条供电图纸、技术资料、记录要齐全准确
(一)变电所(站)应张挂以下图纸:1. 供电系统图和模拟图;
2.变电所平面图;
3.继电保护方式及定值图;
1.变电所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簿;
3.设备缺陷记录簿;
4.设备检修记录簿;
5.继电保护整定记录簿;
6.事故记录簿;
7.要害场所记录簿;
火砂,并用易碎的沙袋装好),灭火器要定期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变电所与上级变电所、电力调度总机、矿调度室有专用录音电话。
第七条继电保护要按规程要求定期整定,达到合格。
第八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要加闭锁、挂警告牌;高压室门与隔离开关相闭锁。
第九条有验电放电接地设施、绝缘用具齐全、定期检验。
第十条各单位用电要有避峰填谷措施。
第三章停电工作票的规定
第十四条工作票送交值班员后,按工作要求和顺序逐项办理,并会同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工作。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向值班员交代检修情况,并经检查验收双方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工作地点。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及其以外的高压电缆和架空线路检修工作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填入检修记录簿内。
第十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值班员可拒绝办理工作票:
(一)不是规定的签发人签发的工作票;
(二)工作票已涂改的;
(三)工作票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第二十条倒闸操作前,应根据操作票的顺序先在模拟板上进行核对性操作,经检查无误后再进行实际操作。
第二十一条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实际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严格按操作顺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复查一项,并做一个记号“√”,操作票执行完毕后,须加盖“己执行”印章,操作票要保存一年。
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应拉合的开关和刀闸、检查开关和刀闸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设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第二十三条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向工作负责人报告,查清情况后方可进行操作。
米长
第二十七条加强井下供电系统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试验制度。
经常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井下供电设备保护整定不合格、甩保护、保护装置损坏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下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且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防爆电气设备
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茂华公司下发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停电必须专人联系、专人停送、停电设备必须挂牌上锁、专人看管,工作前进行验电、放电、接地,严禁带电作业;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使用《停电工作票》按照停电工作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三大保护整定细则》的各项规定,每台开关保护整定值,由机电科负责计算,使用单位的维修工按计算值进行整定,负荷变化时及
时调整,实际整定值要与标志牌填写值相符。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以上各种校验、试验,机电科要有记录。
有专责人每天对低压漏电、照明信号保护装置运行进行1次跳闸试验;每班对煤电钻保护装置运行做1次各性能跳闸试验;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运时必须做1次人工跳闸试验。
井下接地极的接地电阻每季至少测定1次,测试、试验要做好记录,认真填写
断落的导线。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线路停电,也应认为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第三十六条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后,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