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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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6
【案件字号】(2021)内06民终10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刚罗月新高宇柔
【审理法官】王刚罗月新高宇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杨某
【当事人】王某杨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杨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18:40:30
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民终10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在收到法院交费通知书后仍未予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刚
审判员罗月新
审判员高宇柔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闫励雅
书记员张雅楠附法律依据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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