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8年中级经济法,这些考点你一定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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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2018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主观题:45分钟~1小时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

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第一章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重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26.一审:(1)普通程序允许不公开审理:①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②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27.执行程序:时间,超期的后果(1)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

(2)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8.诉讼时效:种类、中止和中断区分一年:质伤存租中止和中断:客观中止,主观中断◆次重点:1.2.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3.无权代理:看三项权利(催告权无论善恶;撤销权善意相对人)4.5.诉讼时效:概念、中止的计算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第二章出题预测:可能涉及简答题,分值15分左右◆重点:1.设立条件:出资;交付+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内容导航】: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知识点】: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1.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

2.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登记(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六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后,各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等要求。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发生变化或者无法履行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法担保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的规定。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动产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清偿时优先受偿。

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合伙契约的建立和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要求。

2.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并按照约定进行合伙利润的分配。

4.解散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事项完成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散,解散后需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结算。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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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
【内容导航】:
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二、优先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优先股
股份
考点1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P73)
2.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考点2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P71)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解释1】约定的股利率,可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据此,优先股可以分为固定股利率优先股和浮动股利率优先股。

【解释2】如按约定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的,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相反为非累积优先股。

【解释3】优先股还可以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如果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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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汇总
1.经济法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经济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经济法
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原则等。

2.经济法基本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制度、价格机制、竞争
机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基本制度。

3.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体制的构
建和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失灵和政府作用等。

4.产权制度:包括产权基本概念和特征,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产
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比较等。

5.价格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歧视,价格监管和政府价格调
控等。

6.竞争机制:包括市场竞争和企业竞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政府对竞争的调控等。

7.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等。

8.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包括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等。

9.民商法基本知识: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民事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等。

10.金融法基本知识:包括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管理,金融交易的法律
制度,以及金融监管等。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的汇总,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完成这些重要必考点的学习,可以为你顺利通过中级经济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备考的亲们有好成绩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优路教育将为大家持续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各章节的主要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①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五) 【知识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第四单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3选1,公司章程不能约定由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计在9月份开考,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但是考生要好好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考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具体法条表述1.股东代表诉讼(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目录第一章:总论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第一章:总论第二节:【内容导航】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无效的法律行为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考频分析】:考频:★★。

2017年单选题和判断题、2013年多选题。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必须具备: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五是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3.无效的法律行为。

下列几种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018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汇总记忆 重点数字汇总+重要条文汇总+重点知识表格汇总

2018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汇总记忆 重点数字汇总+重要条文汇总+重点知识表格汇总

注: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投资人普通合伙企业≥2人有限合伙企业2~50人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200人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3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5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可以不设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小公司可以不设小公司可以不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1/3的董事提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回购的情形回购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经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1)经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经股东大会决议(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合并 分立 减资 通知/公告√ √ √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合伙人死亡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丧失偿债能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动干预。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支票(2)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支票(2)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支票(2)【知识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4)公司分立或者合并;(5)修改公司章程;(6)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解释】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解释】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一般来讲,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向经纪人支付佣金作为报酬。

但根据保险业的通例,保险经纪人虽然接受“投保人”委托并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知识点】:支票1.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中级经济法必会的30个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必会的30个知识点

共30个知识点,考前看一下,拿60分不成问题。

必会知识点 1【公司担保的限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必会知识点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1)未尽出资义务的对内责任(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①足额缴纳(未缴纳出资+利息);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尽出资义务的对外责任(对债权人):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必会知识点 3【公司决议不成立】决议不成立的情形: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或者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必会知识点 4【股东查阅权】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上述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会知识点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与特征:(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2、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3、法律关系内容:(1)权利(2)义务:积极、消极4、法律关系客体:(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5、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7、法律事实:(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10、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法规: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11、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股权转让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股权转让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股权转让【内容导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股东资格【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单元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人数而非表决权)“过半数”( 1/2)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爱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释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作出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股东自行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备考这一路,我们始终,与焦虑相伴,与辛酸相伴,与眼泪相伴。

请让中华会计网校陪您,度过这段备考之路。

以下是中华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例如:双11电商大战(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考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一)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一)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二十一) 【知识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解释1】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例如,某饼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机器设备既用于生产饼干,又用于修缮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否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3】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4】外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解释】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3.非正常损失(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释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2】货物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解释3】(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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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8年中级经济法,这些考点你一定要会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不要懈怠,机会只会留给有准备的人。

2018年新大纲还没有公布,先来预测一下考点吧。

科目:中级经济法
1.增值税
增值税每年都会有所考察,而且刚刚经历了营改增,教材更新才刚刚跟上改革的步伐,因此,在2018的考试中这一部分一定是考查的重点,变化较大需要大家认真学习新的内容。

2.票据权利
在历年的考试中,票据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考点,经常出综合分析题,如果没有掌握好这个知识点对我们考试的通过是非常的不利的,因此在平时的学习中需要重点关注。

3.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这个范围相对较大,这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合同的各个知识点之间联系性较强,但是关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依旧是重点中的重点,几乎每年考试都会出题。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在2017年的中级考试中考察了比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而且每年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都会在客观题中有所体现,所以2018年的考试必然会出相关的考题。

中公会计预祝您考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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