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技术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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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1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第8章,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必要时全面熟悉。
高层建筑、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等术语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CO₂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武城管规〔2019〕2号)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两人以上含两人。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满”,包括本数。
6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瓶库应为钢混或砖混。
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为三级或四级,不可作瓶库。
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5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四、(二)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表8.0.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分类
名 称
钢瓶总容积(V.m³)
Ⅰ类站
6<V≤20
Ⅱ类站
1<V≤6
Ⅲ类站
V≤1
注: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第十二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供应站设置应取得营业执照。
本区设置应证照联办,避免准入不准营的问题。
注册经营场所应为有产权证的商用平房。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技术审查要点
法规名称
法规条款
备 注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发布)
2.0.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国标术语
8.0.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按钢瓶总容积应分为三类,并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8.0.7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第8章,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必要时全面熟悉。
高层建筑、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等术语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
11.3.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干粉灭火器或CO₂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气)供应站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用户。
7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武城管规〔2019〕2号)
6、瓶装供应站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送气车辆及经过培训的送气工人;
7、有健全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及设备;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两人以上含两人。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满”,包括本数。
6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瓶库应为钢混或砖混。
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为三级或四级,不可作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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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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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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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四、(二)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表8.0.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分类
名 称
钢瓶总容积(V.m³)
Ⅰ类站
6<V≤20
Ⅱ类站
1<V≤6
Ⅲ类站
V≤1
注: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第十五条 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
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还应当符合本市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第十二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供应站设置应取得营业执照。
本区设置应证照联办,避免准入不准营的问题。
注册经营场所应为有产权证的商用平房。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技术审查要点
法规名称
法规条款
备 注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住建部公告第992号发布)
2.0.8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国标术语
8.0.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按钢瓶总容积应分为三类,并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8.0.7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