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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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1 总则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总结xx省高速公路路基施工多年来积累的实践经验,近一步规范路基施工的各项工序操作,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实现全省路基施工标准化,克服质量通病,促进高速公路路基施工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写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xx省高速公路项目路基工程施工。
1.2 编制依据
1.2.1交通部公路路基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等相关标准。
1.2.2省高指提出的“一流的材料,一流的设备,一流的工艺,一流的管理”四
个一流要求及其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技术文件。
1.2.3本行业国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
本指南共分15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挖方路基施工、填方路基施工、特殊地区路基处理、防护工程、挡土墙、预应力锚索(杆)工程、路基排水、涵洞通道、路基整修、监测工程、取弃土场的整治、植树绿化、安全文明施工。
2 施工准备
2.1 场地规划
2.1.1承包人进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测,收集气象、水文及地质等资料,了解现场施工材料供应和交通等施工条件,并写出调查报告,供项目部施工决策和进行施工场地计划。
2.1.2施工现场布置
(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显著的位置悬挂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廉政建设等标牌标语:
1)工程简介牌:对主要工点(如单一工点土石方量在10万方以上)的工程量、地质情况、施工方案、分阶段的工期计划等作一简要介绍。
2)安全质量保证牌:明确对该项工程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3)施工场地布置牌:采用电脑绘制,对施工现场的布置采用图示方式表达,注明位置、面积、功能。
4)创优规划标识牌:主要明确该工程的创优目标及创优措施。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牌:主要明确施工各工序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廉政监督牌:主要明确施工廉政制度、廉政领导小组、廉政监督小组和
廉政监督电话。
7)工程负责人标识牌:载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质检、分项工程负责人及监督电话和其它联系方式。
8)各种标识牌按矩形定制,采用白底蓝字。
其中安全质量保证牌和廉政监督牌按1.5m×3m,其余按1.2m×2m定做。
(2)现场机械设备布置有序,必要时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尺寸参照0.6m ×0.8m,白底黑字。
(3)现场各种防火、防高空坠落、安全帽等安全标示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悬挂于工地醒目位置。
(4)现场的周转材料、半成品材料的堆放严格按照有关材料堆放的规定进行,并按照0.4m×0.25m牌面,采用白底黑字,分材料规格、计量单位、材料来源、炉号(批号)、质量状况进行标识。
2.2 三通一平建设
2.1施工便道、便桥
(1)技术质量要求
1) 施工便道了解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
视地形条件和视距要求,不大于400m设置一处错车道。
错车道了解宽度不小于6.5m,路面宽度不小于5.5m,长度不小于20m。
2) 便道土质路基地段基层不小于20cm厚的片(碎)石垫层,其面层为5cm 的泥结碎石面层。
挖方石质地段路基表面用泥结碎石找平。
3)便道的两侧应设置边沟和排水沟。
4)便道急弯、陡坡地段设置安全护拦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岔路口设置方向指示牌。
5) 便桥应满足载重和排洪要求,汽车便桥桥面宽度不小于3.5m,设置防护栏杆和超限标牌。
(2)施工期间应指定专人(队)负责对施工便道(便桥)的日常检查和养护、洒水,做到雨天不泥泞,晴天少粉尘。
(3)各施工便道从起点依序编号,设便道标识牌于路口处,标示牌按照0.8m ×0.6m尺寸制作,蓝底白字,标明便道序号、方向(通往××)、陡弯段里程、注意安全驾驶等内容。
(4)利用地方道路作为施工便道,承包人应提前与有关部门签订好协议,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协议进行补偿或修复,签订协议时业主做为见证人会签,移交地方管理。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将施工便道及便桥予以拆除。
当地部门要求保留时,要与相关部门签订好协议,并作为交工资料移交业主保管,否则应予以复耕或对河道进行清理。
2.2.2施工临时用电
(1)承包人向业主申请用电应包括以下内容:临时用电负荷的计算;临时用电线路的平面布置图;临时用电安全使用方案;临时用电的安全组织机构。
(2)引入工地的电力线路的架设和变压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电力施工的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3)项目部应配有专职电工若干名,负责与地方供电部门的协调联系,对本标段施工用电进行统一管理,以及对各种用电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4)各工点的配电箱一律采用铁制,分大小两种,大型配电箱尺寸不小于1.0m×0.8m×0.2m,内设各个分线闸刀、漏电保护器、电表等相关设备,必须建立配电房封闭管理,坚持一机一闸用电。
小型配电箱采用当地电力部门统一农用配电箱。
变压器和配电箱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所有动力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和放雷措施。
2.2.3施工临时用水
(1)承包人进场后15天内应完成对施工现场(周围)的水源进行调查和相应的水质检测。
(2)根据项目工程的大小计算项目的生产、生活及消防等用水量,合理地
提出施工用水计划。
(3)有条件时应独立安设用水专线或打井,与居民生活用水分开。
(4)设置足够的蓄水池,蓄水池应加盖并有安全警示标,防止人员进入。
2.2.4施工场地平整
(1)施工场地平整主要有生活区、拌和场、堆料场、预制场、加工场、弃土场等,场地平整的机械应先期进场,以便完成征地后立即开展平整压实工作。
(2)施工场地平整工作应一次到位,做好防排水设施,以免影响场地和后续工作工作。
所有清表、弃方应规范堆弃,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3)租用地方场地作为施工临时场地,承包人应提前与有关部门签订好协议,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协议进行补偿或修复,签订协议时业主做为见证人会签,移交地方地方管理。
当地部门要求保留时,要与相关部门签订好协议,并作为交工资料移交业主保管,否则应予以复耕清理等。
2.3 驻地建设
2.3.1承包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45天以内必须完成驻地建设
2.3.2项目经理部
(1)项目经理部应有适当的办公场所,其会议室应能容纳至少30人开会的需要,内贴工程简介、组织机构框图、线路平纵面图、桥梁立面图、平面图和断面图、进度图、质量目标、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廉政制度、晴雨表、总体工期安排网络图等。
会议室还应有1m2左右的写字板。
(2)项目经理机构设置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设置应符合业主有关项目机构设置的要求,确保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各项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项目部各机构门前悬挂岗位牌,其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一律上墙,主要包括:
1)项目经理室:施工总体形象进度图、年度计划进度曲线和实际对比图、项目经理职责等。
2)工程技术部门:各个结构物的施工形象进度图、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及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网络图等。
3)安全质量监控部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级安全质量人员的岗位职责等。
4)物资设备部门:材料物资的进货、检验、发放流程图、设备管理的动态图等。
5)计划财务部门:计量形象进度图、年度计划进度曲线等。
(3)项目部应做好以下规章制度的建立:
1)施工计划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工期的顺利实现。
2)技术管理制度:技术责任制、设计文件审查制、技术交底制等。
3)工程成本管理制度:保证工程投资的顺利进行。
4)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进行,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教育及事故处理报告制、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验收制等。
5)物资采购与发放制度:保证建设物资的顺利供应。
6)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4)项目部主要人员的有关要求
1)项目部主要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
项目经理、总工、试验室主任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若需要更换,应按规定程序报业主批准。
2)项目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佩带统一的胸牌,质检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佩带红袖标,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
3)项目部应设有专职资料档案员,资料员必须要由工程类技术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种技术资料应填写规范,及时准确,手续完备,分类清晰,查阅方便,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应符合交通部有关竣工文件的编制办法的要求。
2.3.3工地实验室
(1)实验室的周边场所、通道均应进行硬化。
(2)仪器设备在中标后30天内必须全部到位到位,45天内完成安装、调试、标定和临时资质申请。
(3)实验室各室面积:力学室不小于30m2,土工室不小于小于20m2,水泥室不小于20m2,,养护室不小于30m2,建材室不小于30m2,办公室不小于15 m2。
(4)实验室所有从事试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并保证稳定,不得随
意更换。
(5)试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实验室工作岗位责任制、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试验仪器设备操作规定、试验仪器的定期标定、保养、维修制度、实验室安全
和卫生管理制度、试验资料管理的台账制度、标准养护室的管理检测制度、取样要求和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报告表格填写要求等)上墙。
(6)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
理办法》,各种试验资料应记录完整,真实有效,严禁造假。
2.3.4档案资料室
(1)档案资料室应不小于20m2,所有档案资料易保存在专用金属柜内,专人负责收发。
(2)从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人数3,—5人。
(3)档案资料室应能防潮防潮、防火、通风,配备消防设备。
2.3.5工地临时房
(1)临时生产生活用房应认真选址(避开滑坡、冲沟、泛洪等险地)、合理规划、布局有序,生产和生活用房应分开搭设。
(2)房屋搭设稳固,室内外地面采用不小于5cm厚的C15砼硬化。
(3)工房不提倡搭通铺,一室不得超过8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m2。
(4)做好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台风季节,应做好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
(5)做好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集中合理处置,保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2.4 测量放线
2.4.1基本要求
(1)承包人应检查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原测设的永久性标志桩及测设资料,并将遗失的标志桩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
(2)经过复核,对持有异议的导线控制点,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决办法;对持有异议的基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标高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确定正确标高。
(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所有导线复测、中线复测、水准点复测和增设水准点、横断面复测和补
测等工作,测量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2.4.2导线复测
(1)当原测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J 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根据地面提供的控制桩做好检查复测工作。
(2)导线复测应采用光电测距或其它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全过
程中,方便施工放样。
(4)导线迄止点测定结果应与设计提供的测定资料相比较。
(5)导线复测时,必须与相临施工段落进行联测,确认导线控制点闭合。
2.4.3中线复测
(1)路基开工前应采用坐标法全面检查恢复道路中心桩,并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
(2)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临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解决办法。
(3)如发现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做断链处理,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2.4.4水准点复测
(1)使用监理工程师所交付的水准点,应首先进行相互之间查对复核,并尽可能地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查范围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有关部门。
(2)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设临时水准点。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测设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一般平原区不大于200m,山岭区或丘陵区为100m。
(3)临时水准点和因与施工有影响需移动的水准点,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精度应满足要求。
2.4.5断面复测
(1)横断面测量应采用水准仪――皮尺法、横断面仪法、全站仪法或经纬仪视距法;测量纵方向为线路前进方向,横向为直线段应与中线垂直,曲线段与
测点的切线垂直。
(2)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应与设计对应。
(3)横断面的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要求。
在横断面施测中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并标出相关水位、建筑物、土石分界等位置。
2.5 场地清理
2.5.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用地放样,确定现场工作界线,保护所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及横断面,并将填挖方断面及土石方调配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做为路基施工计量基础。
(3)承包人应按工作量大小,适当划分段落组织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5.2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应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对于路堑路段的边坡坡顶至截水沟范围的原生植被应予以保留。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有序集中地堆放在弃土场内,供土地复耕和绿化使用。
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压实度达到规定要求。
(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4)路基跨越河、塘、湖、海地段,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修筑围堰,排除不适宜材料,并按设计图纸要求工艺进行填前处理。
2.5.3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等予以拆除,对正在使用的道路设施及构造物,应在对其正常使用做出妥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
师要求。
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它作业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3)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有序堆置于指定区域。
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妥善处理。
对于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必须回填并夯实。
2.6 拌和站、预制场
2.6.1 基本要求
(1)所有砂浆拌和设备必须配备自动计量装置。
(2)所有砼拌和机必须配备自动计量装置,个别交通运输无法到达的部位,若采用强制式拌和机,必须得到项目业主的书面批准。
(3)拌和场及预制场建设参见桥梁施工标准化指南。
3 挖方路基施工
3.1 土质路堑开挖
3.1.1 施工前提条件
(1)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已建立,明确了工区施工负责人。
(2)详细复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路堑地段的工程地质资料及路堑边坡,根据其工程地质资料及路堑边坡,根据其工程地质情况、工程量的大小和工期复查施工组织设计,核实(或编制)调整土石方调运图表。
(3)路基测量放样已完成了,已设置桩标明轮廓,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核批准。
(4)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清表等工作已完成。
(5)设计图纸及文件已审核,提出的问题已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并对技术员及班组进行了详细的技术交底。
(6)对沿线拟利用土质已进行检测试验。
(7)截水沟、排水沟等临时的排水设施已做好,并应通至桥涵或沟渠树立排出。
(8)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已得到批复,施工现场的劳动力、施工机械满足施工进度及质量的要求。
3.1.2施工工序(见图3.1.2)
3.1.3施工技术与工艺
(1)严格按照设计坡度施工,若边坡实际土质与设计勘探地质资料不符,特别是土质较设计松散时,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修改设计的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2)高路堑边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分级进行,开挖坡面一次性成形,且应开挖一级防护一级,防止边坡失稳产生滑坍等高边坡灾害,对有可能产生滑坍等边坡应先施作锚固工程等进行加固,方可进行下级边坡开挖。
严禁掏洞取土,严禁采用爆破施工。
(3)在高路堑边坡地段一般山体含水量大,在渗水量大的部位应及时有针对性地按设计要求施打排水平孔。
为确保高路堑地段路基稳定应在边沟底设置复式渗沟,防止山体水神入路基,产生隐患。
(4)开挖面高度每3~4m在挖掘机作业高度范围内应对开挖坡面进行一次,按设计坡率、线型,采用机械进行,同时应采用全站仪对已开挖边坡进行一次复核,以确保开挖坡面不欠挖不超挖,才可继续施工。
(5)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应配备坡比架、卷尺等随时对开挖边坡进行检查,以指导机械操作员。
(6)如果在指定设置弃土场的地方不能满足堆积弃方数量时,应停止开挖,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7)沿溪及山坡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应选择可行的措施,防止造成废方侵占良田、河道,损害民房及用地范围以外的其它构造物。
(8)因气候条件挖出的土方,无法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时,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
路基开挖时,如遇特殊土质时,是否改良利用或废弃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9)土方路堑开挖时,若短而深的路堑,可采用横挖法施工;若较长的路堑,可采用纵挖法施工;若路线纵向长度和挖深超过20米的路堑,宜采用混合式开挖法。
(10)土方路堑开挖时,应设不少于3%的纵向排水坡,待按此施工贯通之后,应自线位较低处起纵向整修路槽。
(11)修筑路拱、整修边坡、整平路基面时,应采用机械作业,人工配合。
3.1.4施工质量
(1)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
(2)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碎落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
(3)实测项目质量要求参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 - 2004)
3.2 石质路堑开挖
3.2.1 施工前提条件
(1)参见3.1.1款。
(2)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等措施,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要求落实,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且经地方相关部门批准。
(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已批复,施组文件应含设备(须配备潜扎钻)投入、人员配备、爆破方案及炮位、炮孔深度、炮位直径、装药结构设计等。
3.2.2爆破法施工工序见图3.2.2
图3.2.2 石方爆破开挖一般流程图
3.2.3 施工技术与工艺
(1)凡是石质边坡均要采用光面爆破技术,降低爆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视山体稳定性、裂隙发育程度确定是否取消圬工砌体防护工程。
(2)开挖拉槽应自拉槽的两端中部首先起爆,形成整个临空面,然后采用深孔梯段爆破,向拉槽中部推进,拉槽施工必须采用竖孔爆破方式,严禁采用平孔爆破的方式施工。
在距设计坡面3~5米范围内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对于不做圬工砌体防护工程的边坡可取消台阶,按第一级台阶的坡率一坡到底。
光面爆破要求竖孔炮眼的间距不大于1m。
(3)爆破法开挖的路段,如空中有缆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和高度;还应调查地下有无管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和埋设深度;同时应调查开挖边界线外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完好程度、距开挖界距离,然后制订爆破方案,必须确保空中缆线、地下管线和施工区边界处建筑物的安全。
(4)根据设计的炮位、直径和孔深打眼,原则上应使用潜孔钻钻孔,当工程量小,工期允许时,可采用人工打眼,但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
(5)光爆后,应清刷边坡,从开挖线往下分级清刷边坡,下挖2~3m时,应对新开挖边坡刷坡,对于软质岩石边坡可用人工或机械清刷,对于坚石和次坚石,可使用炮眼法、裸露药包法爆破,边坡上不得有松石、危石,松动部分的岩石,必须清除。
对于探头孤石,在评价其稳定性后应或考虑景观设置或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确保安全时可考虑予以保留。
如因过量超挖,应用浆砌片石衬砌超挖的坑槽。
(6)石质路堑路床顶面宜使用密集小型排炮施工,炮眼底标高宜低于设计标高10~15cm,装药时宜在孔底留5~10cm空眼,装药量按松动爆破计算。
(7)石质路床有裂隙水时,应采用渗沟连通,渗沟宽不宜小于30cm,渗沟底略低于坑洼底,坡度不宜小于6%,使可能出现的裂隙水或地表水由浅坑洼渗入深坑洼,并与边沟边接。
如渗沟低于边沟则应在路肩下设纵向渗沟,沟底应低于深坑洼至少10cm,宽不宜小于60cm;纵向渗沟由填方路段引出。
渗沟应填碎石,并与路床同时碾压到规定的要求。
(8)石方路堑的路槽底面标高,应符合图纸要求,如过高应辅以人工凿平,过低应以开挖的石屑或碎石填平并碾压密实稳固,严禁用土整平。
3.2.4施工质量
(1)上边坡不得有松石,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
(2)竖孔炮眼残留率不低于85%,对于中硬质岩石,凸出于设计边线的石块,其凸出尺寸不应大于20cm,超爆凹进部分尺寸也不应大于20cm。
对于软质岩石,凸出及凹进尺寸均不应大于10cm。
(3)实项目质量要求参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
3.3 挖方路基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1)路基挖方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用批准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规范规定的压实度。
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地方,应把适用材料独立地挖出来,以供填方使用,且不得被非适用材料污染。
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