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史利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史利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2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伟李建湘杨利平
【审理法官】蒋伟李建湘杨利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欧阳育为;深圳市深合邦运输有限公司;欧阳蕃仁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欧阳育为深圳市深合邦运输有限公司欧阳蕃仁
【当事人-个人】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欧阳育为欧阳蕃仁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深合邦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阳禹杰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禹杰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欧阳禹杰
【代理律所】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欧阳蕃仁【被告】欧阳育为;深圳市深合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欧阳育为是否有权主张营运损失;二、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应承担欧阳育为的停运损失;三、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是否要承担欧阳育为的营运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欧阳育为是否有权主张营运损失;二、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应承担欧阳育为的停运损失;三、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是否要承担欧阳育为的营运损失。
关于焦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故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案涉湘L3××某某的车辆的所有权人欧阳蕃仁已经认可欧阳育为为该车的使用权人,营运收入归欧阳育为所有,欧阳育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关于欧阳育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
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处于经济、信息的优势地位,且享有制
定、提供保险合同的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营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一般属于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
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商业保险不对营运损失进行赔付,属于免责条款,则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对该免责条款尽了充分的说明,并解释了该条款的真正含义。
本案中,投保人深圳深合邦运输公司在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商业险时,未签署时间,深圳深合邦运输公司经办人员未在抄写时签名,故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该免责条款尽了充分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关于保险合同约定中停运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其不应对营运损失进行赔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王廷喜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了欧阳育为的权益,应予以赔偿。
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虽不是案涉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但作为王廷喜的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故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关于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预交307.8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预交50元,由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4: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8日07时05分许,欧阳育为驾驶湘L3××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检验,该车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不合格)沿国道107线由北向南往宜章县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郴州市苏仙区××道段××镇××嚎口桥路段时,遇王廷喜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粤BC××某某轻型厢式货车搭乘吴洪字沿国道107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由于王廷喜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且欧阳育为驾驶机动车发现险情后采取错误避让措施往左边逆向行驶,致使湘L3××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驶入国道107线由南往北机动车内与对向驶回国道107线由南往北机动车道过程中的粤BC××某某轻型厢式货相撞,造成王廷喜当场死亡,欧阳育为、吴洪字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8月8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第431003201900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阳育为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现险情后采取错误避让措施往左边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王廷喜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乘车人吴洪字无过错行为。
欧阳育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②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之规定,其中第①项与此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属交通违法行为。
王廷喜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四十八要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物量,严禁超载’之规定;乘车人无过错行为。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欧阳育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廷喜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吴洪字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欧阳育为、史利芬对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2019年9月10日,郴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郴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1207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结论为:“郴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后欧阳育为仍不服,要求对王廷喜驾驶的粤BC××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2019年10月15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委托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粤法正司鉴所[2019]痕鉴字第48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检验该车行驶系统,该车右后轮内外轮胎壁均见有长条裂纹,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1.8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的规定要求。
2、检验该车制动系统,该车各车轮均为气压鼓式制动结构,检查制动踏、制动储气罐、各制动分泵、制动管路、制动臂及制动杆等部件正常;静态拆检各车轮制动器,检查拆卸的各车轮制动器构件紧固,制动鼓及制动摩擦片工作面正常,记录技术数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经上述检验鉴定:①粤BC××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统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检验合格;②粤BC××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检验不合格。
"出具鉴定意见书后,欧阳育为、欧阳蕃仁要求交警部门重新划分责任,但交警部门未变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同时查明,湘L3××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注册登记人为欧阳蕃仁,车辆使用人为欧阳育为,粤BC××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注册登记人为深合邦运输公司,车辆使用人为王廷喜,该车在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处理该类纠纷的基础。
欧阳育为、欧阳蕃仁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但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复核维持。
后欧阳育为申请交警部门对粤BC××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2019]痕鉴字第48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该车的制动系统合格,行驶系统因“车右后轮内外轮胎壁均见有长条裂纹"不合格。
出具鉴定意见书后,交警部门未变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因经复核维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出分析。
[2019]痕鉴字第48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粤BC××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系统因“车右后轮内外轮胎壁均见有长条裂纹"不合格,欧阳育为、欧阳蕃仁由此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不当,但行驶系统因“车右后轮内外轮胎壁均见有长条裂纹"不合格是否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确认该因素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有专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交警部门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专业机关,在得出鉴定结论后未变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示交警部门并不确认粤BC××某某号车“车右后轮内外轮胎壁均见有长条裂纹"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欧阳育为主张王廷喜承担主要责任的各种理由均未被交警部门采信,现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责任划分不当的情形,故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即欧阳育为、王廷喜各承担此事故50%的责任,乘车人吴洪字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另外,本案争议的二个问题:一、损失的认定;二、责任的承担。
一、确认欧阳育为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406.75元,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阳育为受伤情形,提供了医疗收费票据,予以采信;2、营运损失费,欧阳育为以2019年1-5月份营运收入,推算出一年的收入,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已向投保人详细说明,公司不承担营运损失费,且停运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根据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导致欧阳育为的营运
车辆受损,因此无法从事相应营运活动,造成的停运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故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提出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不予承担的抗辩理由,应不予支持。
其提出营运损失无有效证据支撑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按交通事故运输行业标准86574元/年即237.19元/天,停运天数180天,计42694.03元,以上1-2项合计44100.95元。
二、关于责任的承担。
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条款内容,保险人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明显标志作出了提示以及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了解释说明。
一审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
粤BC××某某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权人深合邦运输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没有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欧阳育为的上述损失,在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责任限额内得到赔偿,其他侵权人在本案中需承担10%绝对免赔率赔偿责任。
上述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先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内赔偿1406.75元,财产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40694.03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在其承担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其他侵权人共同赔偿50%,计18312.39元[40694.2元×50%(1-10%)],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承担其他侵权2034.71元;余下50%计20347.1元由欧阳育为自行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一、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20312.39元;二、案件受理费由欧阳育为负担。
事实和理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与深合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了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性的理赔范围,并且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
二、案涉车辆系欧阳蕃仁所有,欧阳育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停运车辆享有收益的情况下,
无权主张停运损失。
三、欧阳育为计算的车辆停运损失,停运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车辆拖回之日共计180天,该停放时间由欧阳育为自己决定,停运天数不真实。
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不承担此次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欧阳育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郴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欧阳育为、王廷喜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不是事故责任与案涉交通事故无任何关系。
二、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是死者王廷喜的法定继承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赔偿权利人,不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三、欧阳育为不是湘L3××某某重型自卸车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该车的停运损失。
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史利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0民终24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某某深业上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901。
负责人:林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禹杰,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利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姣凤。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足。
胡姣凤、王朝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利芬,系胡姣凤、王朝足的儿媳。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
王某1、王某2、王某3的法定代表人史利芬,系王某1、王某2、王某3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育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蕃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合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街街道沙坪北路某某羲兴综合大楼某某某某v>法定代表人:曹永海,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欧阳蕃仁。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上诉人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因与被上诉人欧阳育为、深圳市深合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合邦运输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欧阳蕃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一、不承担车辆停运损失
20,312.39元;二、案件受理费由欧阳育为负担。
事实和理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与深合邦运输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了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性的理赔范围,并且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
二、案涉车辆系欧阳蕃仁所有,欧阳育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停运车辆享有收益的情况下,无权主张停运损失。
三、欧阳育为计算的车辆停运损失,停运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车辆拖回之日共计180天,该停放时间由欧阳育为自己决定,停运天数不真实。
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诉无异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欧阳育为、欧阳蕃仁针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辩称,一审判决不公,欧阳育为、欧阳蕃仁承担的责任过重。
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不承担此次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欧阳育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郴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欧阳育为、王廷喜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不是事故责任与案涉交通事故无任何关系。
二、胡姣凤、史利芬、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是死者王廷喜的法定继承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赔偿权利人,不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三、欧阳育为不是湘L3××某某重型自卸车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该车的停运损失。
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对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的上诉无异议。
欧阳育为、欧阳蕃仁针对史利芬、胡姣凤、王朝足、王某1、王某2、王某3的上诉辩称,一、郴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处理不公,王廷喜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
根据原因。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廷喜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欧阳育为发现王廷喜逆行后打开危险信号灯、踩了刹车,但因为右边是水泥护栏,欧阳育为只有向左偏让,在道路交界线上相撞,欧阳育为只承担偏让不当的责任。
有行车记录仪为证。
2、王廷喜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荷载量严重超载的强制性规定。
王廷喜的超载行为,导致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自动斜向或者刹车距离变长,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由此可见,王廷喜超载百分之百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王廷喜长途驾车,途中有眯着眼睛的监控录像,有王廷喜车上的人员陈述王廷喜驾车时在打瞌睡,其曾提醒过王廷喜两次。
早上七点多王廷喜的车辆还打着远光灯的视频,足以证明王廷喜是疲劳驾驶。
王廷喜违反道交法第22条第二项关于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不得驾驶的强制性规定。
这次交通事故是王廷喜驾车时打瞌睡、逆向行驶引起的。
4、欧阳蕃仁、欧阳育为曾多次向交警提出对王廷喜车辆进行安全技术鉴定,交警办案人员却置之不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下发后,欧阳蕃仁、欧阳育为向交警队提出异议,后于2019年11月18日对王廷喜承担责任鉴定,结果为后右轮开裂,该车辆行驶系统不合格,车辆四轮气压不一致,引起方向保持不稳,车辆左摇右摆,有王廷喜车上的人员的证词,王廷喜车辆行驶系统不合格,影响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交警队认定欧阳育为驾驶的车辆的制动系统不合格,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而王廷喜的车辆行驶系统不合格,却与此次事故无关。
实际上行驶系统是包括制动系统的,行驶系统和制动系统都是影响行车安全的,交警队处理不公。
综上,欧阳育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只负偏让不当的责任,王廷喜有重大过错和多个违法行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对本案判决只依据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未实事求是,判决不公。
欧阳育为、欧阳蕃仁均是传统的农民,在家种田支撑家庭生活开支,无法承担该笔巨款。
这次交通事故是王廷喜造成,欧阳育为、欧阳蕃仁才是受害者,而死者家属曾三次殴打欧阳育为,花费医疗费上万元,办案人员处处袒护对方,说死者家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