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八种证据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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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八种证据形式是什么?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当事人在参加刑事法庭的诉讼的时候想要向法官证明
自己的观点值得支持的就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但是法官能够实际采纳的确实证据其实在法律中已经规定好了并且明
确要求了证据的种类,下面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刑诉法八种证据形式是什么?
▲刑诉法八种证据形式是什么?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行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
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
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做歪曲、片面的记录。
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逼供、诱供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推理
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相关性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
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
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
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
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即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举八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
八种形式以外的证据法庭不予接受。
证据的八种表现形式:
一、物证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
包括: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撬锁的工具、制造毒品的仪器、印刷非法出版物的设备。
2.犯罪的物质对象如起获的赃款、被盗的汽车、贩卖的毒品。
3.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伪造的证券、非法制造的枪支、生产的假药、假酒。
4.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犯罪现场留下的血迹、精
斑、撬压痕迹。
5.表现犯罪结果的物品如砸毁的汽车、烧毁的房屋、被杀的尸体。
6.证明犯罪人身份的现场遗留物和痕迹如遗留在犯
罪现场的手机、电话本、烟头、指纹、脚印。
7.犯罪人对抗侦查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8.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证据作用高于人证,物证比口供和证言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二、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的文字材料。
如反动传单、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证明犯罪情况的书信。
现行《刑事诉讼法》把书证和物证归于一类是不科学的。
新《刑事诉讼法》把书证作为单独一类证据。
三、证人证言
证人是独立与犯罪之外的第三者,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就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言。
在办案中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包括从媒体了解到案件情况的人不具有证人资格。
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目睹的流氓、扒窃等犯罪情况,有证据效力。
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在非执行职务时了解案情的,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不能参与本案是起诉、辩护和审判。
证人向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所说的话不属于证言。
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党政军领导人没有拒绝作证的特权。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不能做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
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他比一般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更全面、更具体。
但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低于证人证言。
被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不如其他证人证言公正、客观。
被害人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可能夸大事实。
被害人也可能就是诬陷人。
被害人也可能故意缩小事实。
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说是被告人扎了他十五刀,开庭时又说,当时只顾打架没有看到被害人拿刀。
当时两人各拿一个啤酒瓶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