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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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刊名: 财会通讯:上
页码: 60-60页
主题词: 补贴收入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税前扣除 分回利润 住房周转金 联营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应纳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都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