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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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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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一种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制度,我们在进行实施的时候,一般是会以一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的,而且,每个地区是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符合本地的制定规定的。

那么,▲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都是有哪些规定呢?
▲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平等协商机制。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年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年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
第五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水平;
(三)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在特殊情形下个人账户权益的处理;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七条企业应当自企业年金方案通过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一式二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除劳动保障部管辖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企业外,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年金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是否遵循了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年金方案审查意见书》送达企业。

提出异议的,由企业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对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企业年金方案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订、续订,按照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企业年金缴费和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企业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缴费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6%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四章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累积的资产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企业有权处置个人账户中的相关资产。

第十七条
职工转移劳动关系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者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擅自离开企业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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