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进口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品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殊规定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一般情况下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备注:左上图消费税这里加个空格“定额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注意:前面部份是比例税率,后面部份是定额税率。
进口
注释:上图中,C的位置是关税完税价格,R的位置是关税。
注意: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围箱的押金。
5.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6.高档手表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万(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0000
消费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
多数适用比例税率。注意:增值税为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成本+利润+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备注:左图消费税这里加个空格“定额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
2.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3.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8.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2)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跟增值税规定一样):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关键词:连续生产→收回加工时已交过,可抵扣了。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委托个人加工的(不可能代收代交)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意:
1.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同时缴纳增值税)。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同增值税)。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出厂时→交增值税,消费税
批发时→交增值税,消费税
零售时→交增值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份,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等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定额税率
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税率------------从量,那就用数量相乘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从价,那就用销售额相乘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备注:左上图消费税这里加个空格“定额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的纳税人
征收增值税项目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委托加工
注释:上图中,C的位置是材料成本,R的位置是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费+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意:题中给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是否含税
关键词:1.同类:A,平均价格,B,最高价格。
2.没有同类:用组成计税价格。
5.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口,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
6.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从价定率的
实行复合计税的(卷烟,白酒)
自己生产
注释:C→成本R→利润P=C+R+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是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要扣除消费税比例税率部份。
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卷烟,白洒)
上面两者相加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是一样的。如题中给出是否含“税”,这个“税”指提是增值税。
2.价外费用
站在买方的角度,是价费用。站在卖方的角度,是价外收入。
(1)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对菠萝啤酒,果啤,无醇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4.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10.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1.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2.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注意:
1.汽车制造厂将外购的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在计算小汽车的消费税时,汽车轮胎的消费税不能抵扣,汽车轮胎与小汽车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不能跨税目抵扣。
2.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在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的,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
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注意: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镶嵌首饰,其他的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批发环节纳税:
只有卷烟比较特殊,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征收消费税项目----特定的
销售:除有些免征的,销售所有的货物,都要缴增值税
生产:特定的,如生产卷烟
加工
委托加工
进口:在海关缴关税和增值税
进口
生产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由生产商来缴的)。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只征一次,如缴2次,就重复了)。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注意:
1.只有卷烟特殊,生产商缴一次,批发商再缴一次,零售的时候不缴了。除了卷烟外,一般的,消费税只缴一次。
2.连续生产:如果后面环节征了,前面不征。如果前面环节没征,后面要征。如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消费税,烟丝不缴。如果连续生产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1.零售环节纳税:
(1)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
(2)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金银首饰,钻石饰品(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
在零售时纳税
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视同销售
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界定标准: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份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自己生产的,如烟丝,用于连续生产,没缴过税,没得抵扣。
2.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取回时已缴过消费税,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缴2次了。因此,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不是全额)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准予抵扣的情形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销售+押金
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4.视同销售
(1)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3.包装物
销售
随同商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账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押金
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
(1)一般情况下不缴消费税。
(2)特殊情况: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押金视为含增值税。
3.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指企业)或者居住地(指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前提时看受托方(不是委托方)有没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不是个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因为受托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交过一次,就不再交了。关键词:直接销售→消费税在提货时已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