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篡改技术标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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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防篡改技术必要性
沈科登
(上海康纬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上海,201108)
(shenkd@)
张向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010011)
(avdv1394@)
1.摘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产品在检察院系统中的逐渐应用有效提高了检察院的信息化水
平,促进了司法公正。

目前的此类产品在所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的防篡改能力上参差不齐,相关证据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本文介绍了相关电子证据完整性保护概念,分析了目前的现状及原因,建议建立相关产品防篡改的技术标准,并提出了建立标准的若干要点。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防篡改完整性标准前言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的颁布,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采购了多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初步建立了数字化讯问体系,取得了一定效果。

然而,目前市场上的各类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多种多样,采用的技术路线迥异,特别是在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保护方面良莠不齐,无统一的标准。

对于完整性保护较差的产品,相关人员可以很容易的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篡改,严重危害司法公正。

因此,为规范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切实提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作用,建立一套录音录像资料系统完整性防篡改的技术标准迫在眉睫。

2.相关概念介绍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

要使得这种证据在法庭上被接受,必须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有充分的技术手段保证电子证据未被篡改过,真实的记录了事实本身。

下面先介绍相关的几个概念: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简称,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一种特殊的电子证据,通过二机制的方式记录音视频信息。

相比文档、照片等电子证据,视频证据具有信息量大,可以给人以全方位更加直观的感受,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动态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但同时具有易被篡改,篡改难以发现等特点。

完整性保护:保证电子证据未被增加、删减和改动,保证记载其原始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

证据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属性是反映事实,因此,录音录像资料必须有可靠的完整性防篡改保护机制,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刑事诉讼法》的视听资料概念:“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参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212页)“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录音、录像等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参见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11页) 。

我们认为,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视听资料的内容,应是与
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

而这些资料和信息的记录与储存,一般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有些也可能产生于诉讼过程中。

在2006年全国人大听取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樊崇义说,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辞证据,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我们所形成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刑事诉讼法》的视听资料不是同一个概念,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检察办案过程违法指控时,才变成视听资料证据(参见高检院反贪总局侦查一处阿儒汗处长在2006无锡全国同步录音录像培训班讲义) 。

“视听资料证据”应是与案件发生同步记录下来的案件发生过程的原始资料。

用视听资料手段固定的言词证据并不等于能成为“视听资料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属于言词证据。

只不过以录音、录像这些视听资料为表现形式,通过视听资料载体表现出来。

制作录音录像,仅是一种区别于笔录固定言词证据的方法,其证据类型不会因固定方式不同、载体不同而发生变化。

我们知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是固定保全证据的基本方法,高检院要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录音录像方法来提高讯问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变证据类型。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仅是对言词证据的一种重复加固(相对笔录固定而言),从形式上看是对笔录固定的一种补强(因视听资料与笔录固定言词证据的显著区别就是直观性),但就其证明内容却没有丝毫变化。

(以上内容参见本人拙作《司法机关录音录像工程工作实用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4月版P14-15)
3.必要性
司法证据要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产品录制的审讯视频必须记录的是审讯过程的真实情况,而且记录的视频资料未经改动过。

目前市场上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产品在完整性保护力度上参差不齐,大多数产品没有可靠的防篡改技术手段,有的采用私有文件格式刻录在光盘上,没有采取什么完整性保护措施;有的在访问视频数据时加了用户名密码校验,但如果从底层直接改动视频信息是无法发现的。

少数产品对视频数据进行了摘要计算,并保存了摘要值,但是没有对摘要值进行公钥加密保存,视频数据还是十分容易被篡改而且无法发现。

另一方面,目前对于视频数据的完整性保护技术已经十分成熟,基于公钥加密技术的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很好保护原始视频数据,结合一些管理流程,可以有效的防止视频记录被恶意篡改。

之所以目前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产品大多不具备这项重要功能,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厂家技术实力薄弱,产品采用拼凑的方式研制,无法有效地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中融合数字签名防篡改系统;第二个原因是目前相关权威部门对该类视频证据完整性保护没有明确要求,一些厂家从成本角度考虑,没有在现有产品中考虑这个重要功能。

然而,防篡改功能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果没有完备的防篡改设计,审讯视频容易被恶意篡改或者遭受无意的损害而不被发现,这使得录制的审讯视频证据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原始记录被恶意篡改了没被发现,使得伪造的证据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因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混乱现状迫切要求国家权威部门制定该类产品的完整性防篡改技术标准,规范此类设备的研制与销售,从而建立良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提升我国司法系统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4.建立标准体系的几个技术要点和途径
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结合业内当前技术水平,参考其他国家相关领域的规定,提高防篡改技术,加大篡改难度,将录音录像资料实现网络存储、异地存储,以提高录音录像资料的使用效率和利用率,逐步淘汰现有的光盘签封存储模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产品的完整性保护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规范:
●数字签名体系:建议采用数字签名对审讯视频进行完整性保护,数字签名是国际公
认的能够提供完整性保护的技术,易于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上实现。

对审讯的
视频记录进行数字签名还可以防止审讯录制人员的日后抵赖,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系
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摘要算法:数字签名的摘要算法建议采用MD5,SHA-256;
●公钥加密:建议对摘要采用非对称加密算计进行加密,进行加密的公钥密钥至少
1024位;
●数据文件包:审讯记录的文件应采用单个文件保存,不建议存放在多个文件中;
●展示过程:视频证据是存储在介质上的二进制信息,其信息本身无法被人所理解,
必须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将抽象的二进制信息转换成为人们所易于接受和理解的
形式。

无论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法都要求证据是有形的。

视频证据需要经
过显示器才能播放。

为确保在此转换过程中完全真实的还原原始信息,需要建立相
应的标准,包括播放器的软件、数据流程、硬件平台、用户身份认证都应有明确的
规定,建议均采用国际通用的算法和技术,而不要采用私有算法和协议;
●产生过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采集音视频信息并转换为二进制信息存储在介质
上,在此过程中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确保存储的信息真实的记录了事实,包括视
频采集、编码、压缩、数据流程、文件格式、硬件平台、用户身份等方面应有确定
的规范,建议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和算法,不用私有算法和标准;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防篡改技术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循客观、公平、符合我国实际的原则,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可多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英国《警察与犯罪证据法》、美国《联邦证据法》等,结合我国司法系统的特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轮反复研讨确定。

另外,建议建立权威的电子资料证据的管理机构,建立国家、地区级的电子证据鉴定中心,发放数字证书,开展电子证据鉴定,电子证据审查,电子证据保管等工作。

5.结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产品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我国司法系统审讯环节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然而新产品新技术给我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对相关视听资料作为有效证据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和要求。

处在我国司法系统向信息化和现代化的浪潮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用性,权威部门应尽快制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产品的完整性保护技术标准,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推动我国司法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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