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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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总 则
根据**镇党委、政府关于社区居委会干部的管理方案和规范基层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同时从我居委会近几年资金严重短缺的实际出发,按照一切以节约为先的原则,经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现金
第一条 现金是指居委会所存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应收款和暂付款的票据等有形资产。
第二条 现金的收支只能由出纳一人管理,任何人不得未经出纳而坐收坐支。
第三条 现金余额做到出纳日记账、月结帐与会计的现金记账科目的数额一致。
第二章 内部往来
第四条 居委会内部往来科目专指借出的应收款项。
第五条 所有内部往来中的应收款必须由居委会集体研究制
定收款计划,而与联组的往来在每年年底结清。
㈠、历史形成的账目(十年以上)尽量由居委会集体研究,相关经办人和见证人签字证实后按财务管理程序作核呆处理;
㈡、前十年内五年前形成的账目再次确定到人并制定收款计划,未能联系到人的由居委会集体研究,相关经办人和见证人签字证实后按财务管理程序作核呆处理;
㈢、前五年内形成的账目由出纳进行收取,涉及到居委会干部本身和其直系亲属的,可在相关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中直接抵扣,暂不能抵扣的从原始凭证确定之日起按银行利息计息,下年度连本带息结算或抵扣;
第六条 非特殊情况不得增加新的内部往来中的应收款,有特殊情况时需集体研究后决定,由居委会相关干部担保并注明利率和还款日期,支部书记审批后入账,到期未还,用担保干部的工资和奖金抵扣。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通常是指原始价值较大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施等。
我居委会现阶段的主要固定资产指门面、办公楼、南城漳集体土地、办公所用的电器和桌椅等。
第八条 添置办公设施类固定资产由经办人报请支部书记同意后购买,金额较大(1000元以上)须经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凭正规发票及时入账;添置房产、土地等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时须召开
居组干部大会和报请镇党委、政府同意方可进行。
第九条 通过变卖、转让、抵押、报废、等形式处置固定资产时,须经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处置价值较大的(如门面、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时须召开居组干部大会和报请镇党委、政府同意方可进行,同时必须签订好合同,做好相应的汇报材料和会议记录。
第四章 在建工程
第十条 在建工程主要指居委会所属门面(房屋)的设施、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和保养。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费用开支前,由相关责任人与维修人员商议,并将具体方案和费用报告给支部书记,经支部书记统一后方可进行施工,完工后由维修人员开出发票或领据,经办人签字注明具体事项交支部书记审批,再凭此据及时找出纳报销。
第五章 应付福利费
第十二条 应付福利费是指因计划生育工作、特困照顾、年终慰问、特殊对象慰问、奖学金、殡葬改革工作等引发的福利性费用,其中绝大部分是特对于原有居民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中按规定给付的补偿费由当事人写出领据,经手人签字证明,凭据领取;医疗费用到定点诊所的,由经手人及时告知出纳登记,结帐时登记单外的一概不得报销。
第十四条 特困户在年终时由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户主和金
额,未经研究同意的,出纳不得随意发放补助金。
第十五条 年终慰问一方面指对居委会原有居民中的军属、居委会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及其遗孀的年底慰问,标准按照居委会经济情况而定,直至他们去世;另一方面就是对上级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年终慰问,慰问标准和对象在年终时由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特殊对象可以特殊考虑,但未经研究同意的,出纳不得随意发放慰问金。
第十六条 特殊对象慰问指“三八”、“六一”等节日对相关对象的补助,其标准和对象由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还有领导、党员、退休干部、居委会干部、居民等生病时确实需要看望慰问的,至少要有两人以上经手后及时报销。
第十七条 原有居民及其子女考上重点中学(汉寿一中或省、市重点中学)和本科以上学校的,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可以领取奖学金,中学奖学金标准为每人200元,大学每人500元。
第十八条 悼唁去世的居民、镇属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亲属时,由经办人(两人以上)凭票据注明具体事项经支部书记审批后及时报销;在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中,遇到困难家庭户,居委会给予适当经济和物质上的支助,其标准视其具体情况由居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指居委会为维持正常运转而支付的费用
和必须上缴相关单位与部门的管理费用的总和。
第二十条 所有办公用品(包括笔、纸张、记事本、文件夹、茶杯、茶叶、饮用水等其他必备用品)由居委会统一安排,出纳根据工作要求不定期拟订需求计划,统一购买后发放给居组干部,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报销办公用品费。
第二十一条 水电费用居委会出台水电费的收费标准,由分管水电费收缴的人员包收包缴,每月与居委会结帐一次,所有收支票据须存放在居委会待查帐。
第二十二条 居委会座机按收费发票如实入帐。
因工作需要补偿手机电话费用的,由当事人写出领据,注明原因后报销,集体统一补助通讯费的须列表签字领取,不得以个人手机电话费帐单入帐,出纳手中不得以个人手机电话费帐单作现金抵库。
第二十三条 所有横幅、标语、宣传栏、发放的宣传资料等开支费用,小金额现金支付,经手人注明是由经支部书记审批后及时报销。
第二十四条 培训资料、报刊、杂志费用,凭收款单位的收据,由经办人注明原因,书记审核后如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居组干部工资奖金补助的发放。
㈠、居委会干部的基本工资待遇以镇政府下发的相关政策为原则,参照兄弟单位的标准,再结合我居委会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确定,采取每月发放部分工资,年终统一结算的发放方式;
㈡、居委会干部的年终奖以镇政府下发的相关政策为原则,参照兄
弟单位的标准,结合年初制定的责任制分三个档次发放,相邻档次间差额不超过500元;
㈢、居委会干部的其他补贴,如节假日值班补助、高低补助、电话费补助、春节物质补助等等,含在基本工资中的不再另列,不在基本工资中的参照兄弟单位的标准,再结合我居委会的实际情况及时兑现或年终发放;
㈣、居委会干部的加班误工补贴,因中心工作和急难任务出现的集体加班,按实际参加的人员和工日发放误工补贴,统一造表统一领取;单一工作线上的突击任务而造成的一人或少数人的加班,采取一事一补的方式,由参加人如实汇报,经支部书记同意后及时领取加班费,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并非突击任务而自愿在休息时间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
所有加班补偿标准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㈤、居委会干部专项工作的特殊补贴按镇有关规定的原件或复印件,参照其他兄弟单位的标准兑现,
㈥、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参观学习,需要居委会支持或补贴的费用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和政策,参照其他兄弟单位的标准凭票报销
第二十六条 招待费用(含香烟费用)的支出管理。
㈠、采取集中招待和分线招待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坚决杜绝居委会干部无故大吃大喝;
㈡、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综合性检查需要居委会招待的,居组干部会议、党员会议会餐的,居民代表上访,中心工作和急难任务出现的集体加班需要用餐的,由居委会统一安排报销,需要发放香烟时由
居委会统一购买,交由出纳管理并做好发放记录,发放标准由支部书记决定;书记或出纳有一人不在时,可委托他人办理,未经委托的不予承认和报销;
㈢、居委会干部按所分工作的性质在年初确定招待经费,支部书记代表居委会的整体形象,负责居委会全面事务,参加对外的活动较多,每年暂定招待经费2万元,其他干部只负责自己分管工作的对口接待,按分工的多少和工作性质细微分档确定招待费用,每年标准在3000元(线上来客的香烟招待)以内,招待经费年标准内的开支,经手人凭发票注明是由经支部书记审批后及时报销,具体标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超出部分自己负担,多余部分可凭正规票据在年终报销领取。
㈣、出纳拒绝一切娱乐场所(如足浴、按摩、唱歌)和超市的烟酒的结账。
第二十七条居委会集体用车开支(仅限于迎接检查、集体外出、非创收的工作外去)按一事一报账登记,按时结算。
第二十八条防汛开支(含民兵应急队费用、太阳堤看草支出、防汛物质的准备费用)按实际情况。
年内出现劳力上堤状况,其支出管理与联组结合另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九条按照年初镇制定的上交任务,按时按量完成管理费的上缴,凭镇开具的管理费票据入账。
第三十条城区卫生费、土地年租金、法律服务费、房屋租赁费、集体企业的执照年检费等部门收费,结合已往标准和方式酌情缴纳,凭
据入账
第八章 应付款
第三十一条应付款指历史形成的债务和近年来因开支大于收入而引起的负债。
第三十二条 现有的应付款多属私人借款,大都注明了借款利率和归还日期,而与联组的往来在每年年底结清。
第三十三条 居委会尽量不再举债,若因资金再次周转困难需要举债时,须提前做出安排。
关键时刻,居委会干部都有义务联系资金借入,利率通过内部商议后选择最低利率借入。
每笔借款都必须出纳开据,会计盖章认可,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借据注明利率、归还日期,否则居委会集体不予认可。
借债时,除了利息外不得有其他开支,没有选择余地时,若需要其他开支也折合成利息入账。
第三十四条应付款到期时,居委会必须想尽办法连本带息付清,如若居委会有剩余现金,经债权人同意后尽量提前归还。
第三十五条历史形成的债务(特指工商行贷款)通过特殊方法处理。
第八章 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我居委会账面上的公积金与固定资产基本相对应,主要用于年终收支余额的结算,也有直接通过公积金科目的收入与开支。
第三十七条 土地征用费由出纳按合同要求收取,土地管理
费由支部书记决定或分管国土的负责人与支部书记按相关管理办法商议后由出纳收取,金额较大的交居委会讨论决定具体数额后由出纳收取,向组里转拨土地征用费时,按相关合同和管理办法确定的比例,由联组出纳开据经支部书记审核后下拨。
第三十八条 居委会的社保金、医保金通过公积金核算。
先凭劳动或人事部门的社保金、医保金缴费单入账,年终按相关条款规定在工资或奖金中抵扣个人应付部分。
非我居委会干部的挂靠人员按实际缴费金额全额收取。
第九章 发包及上交收入
第三十九条 发包及上交收入指居委会出租集体所属的固定资产而获得的收入,它是居委会的主要收入来源。
第四十条 门面收入按租赁合同规定分两期收取。
每年阳历12月底签订次年合同,同时由出纳收齐上半年租金,每年7月1日前由出纳收齐下半年租金。
门面租金按市场行情逐年变化,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少。
第四十一条 集体多余房间出租,其租金按实际租用时间收取,租金标准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南城漳集体土地的出租,通过特殊方法协调处理。
第十章 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出纳将盖章的收款收据发放给负责收取居民卫生费的负责人,负责人及时收缴卫生费,待收据用完后及时与出纳结算并用存根收据换取新收据。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方案按居委会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年内出现收取专项赞助款时,统筹安排人员收取,所有收入及费用先与专项工程结算,再将结算结果与居委会财务结算。
第十一章 上级拨款
第四十六条 民政部门的低保范围内的拨款,由低保专干领取后及时全额发放到户,将收入和发放凭证交出纳入账;民政救济方面的拨款由出纳领取后按民政部门的发放方案发放或居委会集体研究后妥善处理;民政下拨的社区办公经费由出纳领取后直接入账。
第四十七条 劳动部门的拨款,由居委会劳动保障负责人会同出纳领取后直接入账,代领款项及时通知领款人领取。
第四十八条 城建部门下拨的城建保洁经费,由居委会城建负责人会同出纳领取后直接入账。
保洁人员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按时领取保洁工资。
第四十九条 其他非外创的专项拨款,如修路资金、银水湖租金等由出纳领取后直接入账。
专项资金的开支必须由相关人凭合同、协议、花名册等开据经支部书记审核找及时出纳领取。
第十二章 外创收入
第五十条居委会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法律许可范围内资金项目的支持,以集体名义为主向外争取资金。
争取外创不是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但却是居委会现阶段的重点工作。
第五十一条居委会所有人员在完成本职任务后都可以寻找渠道为集体创收。
第五十二条为集体创收前,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也可以先向居委会暂借(最多不超过5000元),但结算必须支付等同于应付款利率相等的利息,未能外创成功,费用归个人自理,向居委会的借款及利息在年终时必须兑现。
第五十三条为集体创收成功后,创收人可以除去所用开支和应付给关系人的那部分,将所余现金上交居委会,居委会提供全额收据,但创收人必须准备差额部分的票据。
居委会按纯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支付给创收人,创收人再不得报销任何与创收有关的费用。
㈠、与居委会毫无关联的创收,如毫无联系的单位拨款、没有项目的专项拨款等,其纯收入部分不得少于收据总额的40%,居委会按纯收入的20%作为奖励支付给创收人;
㈡、与居委会事务有关的创收,一般由支部书记出面,如居委会已定拨款项目的增加部分,纯收入部分不得少于收据增加总额的60%,居委会按纯收入的5%作为奖励支付给创收人。
第十三章 会计和出纳的责任与权利
第五十四条 会计负责按时督促出纳结账,对账务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做好凭证的装订,记账,制表,并按一人一份的要求将每次结账后的资金平衡表交给全体居委会干部。
第五十五条 出纳负责按时收缴各类款项,凭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兑付各类开支,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好与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往来结算,管理好所有的有效票据,及时将账务交镇主管领导审核,主动按月(最多隔2个月)与会计结账。
第五十六条 居委会其他干部、党员、居民对账务处理提出的质疑,会计和出纳有义务做出解释;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和支部书记的许可后,会计和出纳有义务与公安、纪监、审计等法规机关配合,积极提供真是有效的财务事实和接收审计;按照上级要求和群众呼声,会计和出纳有义务通过会议、公示榜等形式向外界不定期公布居委会的财务现状。
第五十七条 会计有权对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提出质疑和拒绝入账,有权根据居委会的财务现状为居委会的重大举措向支部书记和支部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十八条 出纳有权拒绝不符合财经手续的费用支付,有权用应付款抵扣应收款,有权对居委会其他干部坐收坐支的现象提出警告并勒令其及时结账。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一切所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当月入账,否则,收入作收款人挪用,支出不得报销。
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及时报销,若出纳没有现金时,由出纳出具欠条,居委会干部垫支的可以按应付款计息,确保开支及时入账。
第六十条 居委会的账目年度结算,按照居委会的实际情况和操作习惯,以每年的正月至次年的正月为一个记账年度。
第六十一条 今后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本管理办法未能涉及的项目,视其情况经集体研究后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