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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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
和引导非公5篇
第一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2006〕32号【发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2006-06-0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

(豫政〔2006〕3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认真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05〕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总量增长迅速,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

2005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已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52%,上缴税收占全省的40%以上,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现,正处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

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政策性奖励。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券,大力发展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

鼓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贴息等方式,扶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

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然人、农户发展资金互助性组织,积极启动民间资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进行股份制改革,多渠道筹措企业发展资金。

四、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非盈利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

要积极构建配套协作、覆盖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省财政要逐年增加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扩大担保资本金规模,不断增强担保能力。

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其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资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助等。

各级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

对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对需要评估的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的费用,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

由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银监、人民银行、人事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允许担保机构查询被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五、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以非公有制企业信用登记、征集、评价、监督、信息披露、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

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开展诚信优良企业的评价认定,对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要在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项目贴息、推荐上市、土地使用、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要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申请科技经费支持的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对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改造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

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要在科技投融资、市场准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积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
造传统产业,拉长和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的优化升级。

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凡取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非公有制企业,省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取得省驰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不同阶段的特征,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办〔2006〕13号)。

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废止。

进一步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依法依据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依法依据设置原始统计纪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
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严格规范股权转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省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或企业家座谈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大会,并不断创新和改进表彰方式和内容。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所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范文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2006〕52号【发布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2006-08-0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豫政〔2006〕5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消防工作改革发展
的纲领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加强督办,严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推行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高科技消防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

要大力开展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人员”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
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安全防范措施。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商(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限期整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把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有机结合起来。

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必要时公开曝光。

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对因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火灾危害严重扩大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及时部署开展对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七)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

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挂牌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

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
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八)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九)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

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

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

2006年,县级以上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地在的镇要全部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十一)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必须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

2008年以前,郑州市城区至少新建3个消防站,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安阳、焦作、南阳市城区至少新建2个消防站,其他省辖市城区至少新建1个消防站。

对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消防站要逐步扩建或改建。

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

各县(市)城区原则上夜间不应停水,如确有困难的,要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消防用水。

建设、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四、立足我省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二)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

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今后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区域新增建的消防站,凡没有现役编制的,均建成公安合同制消防站,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灭火执勤。

(十三)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各地要根据本地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建设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企事业单位消防队进行整合。

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效益较差、经费难以保障且在城市消防规划建站布点范围内的消防队,由政府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具备担负辖区内
灭火救援的能力。

对所在企事业单位生产性质相同、经营困难、距离较近的消防队,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组合并,切实提高其战斗力。

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十四)积极拓展保安和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

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2006年,所有保安人员要培训一遍。

从2006年开始,全省所有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所有保安公司要提供消防保安服务。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十五)积极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与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六)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

2006年,省辖市已建特勤队的,根据担负任务的需要,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事故所需的特种装备器材,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2008年,未建特勤队的省辖市要各新建1个特勤队,特勤队的执勤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十七)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

根据城市灾害特点,2008年前,要分别在全省4个灭火救援协作区的中心城市郑州、安阳、洛阳、平顶山建立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

交通工具要按一次性运输不低于100人储备;干粉、泡沫灭火药剂要按一次性扑灭辖区2起石油化工火灾所需最大量储备;破拆、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依据国家配备标准,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

其他省辖市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备相应数量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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