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目标是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安全生产计划所指向的终点,是电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要实现的目的。

第二条安全目标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以年为周期。

第四条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电厂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各部门、工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包括电厂、部门、工区三级安全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厂部、部门、工区三级管理。工区保部门、部门保厂部,安全生产部为安全生产目标直接管理部门。

第八条厂部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五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电厂实际,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目标。

(二)审批安全生产目标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纠偏影响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行为。

(四)同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安全生产部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制定电厂安全生产目标及其控制措施。

(二)建立安全目标管理的控制程序。

(三)安全目标确定后,进行广泛宣传,将安全目标指标层层分解。(四)厂部与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制定。

(五)安全目标考核期内,对安全目标进行阶段性分解,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检查、跟踪,及时发现问题。

(六)对安全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安全目标管理的经验。第十条其他部门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二)根据安监制定的安全目标层层分解情况,制订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以及保证安全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三)将部门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同各工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四)定期监督、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影响安全的行为。

(五)按规定制订部门安全目标以及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各工区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部门安全目标,制定各工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及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二)认真落实、贯彻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签订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签定员工“三不伤害”保证书。

第三章安全目标的制定

第十二条安全目标及其控制措施制定前,应对电厂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保证所制定的安全目标及其控制措施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的主要依据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落实集团公司“三个不变”和“四个凡事”的工作要求,不发生六种事故,实现“五保”,确保“五防”。(二)牢固树立“电力生产危险处处存在,事故可以预防”的观念,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保证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电网安全、设备安全等。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目标的具体指标

(一)不发生七种事故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3、不发生电厂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全厂停电事故;

6、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7、不发生计算机网络及监控系统瘫痪造成的事故。

(二)“五保”、“五防”的具体目标

“五保”保生命、保电网、保资产、保生产、保稳定。

“五防”防水灾、防火灾、防盗窃、防破坏、防失密。

第十五条各部门、工区应结合电厂的安全目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章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三级控制

(一)厂部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中电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工区)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七条厂部与部门、部门与工区、工区与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其责任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目标;

(二)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保证;

(四)实现目标的有关措施;

(五)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签定员工“三不伤害”保证书。其内容应结合岗位特点,制定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电厂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为3个。

第五章反馈

第二十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