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法规精简版
(完整word版)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档良心出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师法律法规重点资料

法律法规: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18号令
第五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稽察可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
经常性稽察目录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招投标法律法规简版

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法律法规概述招投标法律法规是指关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选定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通过公开标书的方式进行采购或委托的行为。
招投标活动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保障各方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对于招投标的规范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招投标活动合法、透明和公正。
本文将对几个重要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首部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的法规,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相关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供应商。
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资料和标书,并支付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该法规还规定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均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相关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证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利。
采购人应当制定明确的采购计划,并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中标公示应当及时进行,并进行保密处理。
该法规还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弄虚作假、索取回扣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证供应商的竞争权利。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简版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汇编是指收集和整理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汇编。
招投标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交易活动,它关系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为了规范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国家对招投标活动做出了一系列的法规规定。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招投标法规汇编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招投标法概述招投标法是指国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
招投标法主要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评标、中标、合同的签订等环节。
招投标法的目的是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竞争性和透明度,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招投标法规汇编的意义招投标法规汇编的意义在于将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整理成一本集成的文集,方便人们查找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规汇编涵盖了招投标活动的方方面面,有助于人们全面了解招投标的相关法规,从而更好地进行招投标活动。
四、招投标法规汇编的内容招投标法规汇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是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对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3.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而制定的,主要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4.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该法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5. 《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规范》该规范是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文件,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完整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精编考点3

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精编考点32016年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精编考点3招标文件的编制(1)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依照和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
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商务部的《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2)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对确属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项目,可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第31条规定,商请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的方法解决,而且应当按照规定只有在先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再编制招标文件。
(4)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方式标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改变,并且应当公开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精简版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一、引言招投标是指在工程、财务、物品等领域,由招标人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布需求或要求,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择供应商的过程。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过程,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1. 招标投标法文件名称:招标投标法文件编号:第一百零四号法律文件摘要:该法律是关于招标投标过程和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和管理机构等,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和透明度。
2. 政府采购法文件名称:政府采购法文件编号:第三十五号法律文件摘要:该法律是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法和监督等,确保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3.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文件名称:Directive 2014/24/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ublic procurement 文件摘要:欧盟公共采购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关于公共采购活动的指令文件。
它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在公共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方法等,促进了欧盟内部的公共采购交易。
4. 美国联邦采购规则文件名称: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文件摘要:美国联邦采购规则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规则文件。
它规定了联邦采购的政策、程序、方法和责任等,确保了联邦采购的公开、公平、透明。
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招标条例文件名称:The Government Supplies Contract Regulations 文件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招标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招标活动的基本法规文件。
它规定了香港政府招标的程序、要求和评估等,确保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开。
三、结束语以上了一些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涉及到了、欧盟、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不同地区和国家。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简版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一、引言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是指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招投标活动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腐败、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概述招投标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
其中,《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
还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三、招投标政策概述招投标政策主要是指国家、地方和相关部门针对招投标活动制定的各类指导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主要围绕公平竞争、规范操作、防止腐败等方面展开。
例如,国家规定的中标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地方政府会制定招投标预算管理规定等。
四、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要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招投标活动涉及到大量财政资金和国家资源,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招投标活动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存在可以提高投标者的信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问题与建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不够,导致很多投标者对法规不够了解;部分地方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 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广,提高投标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2. 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和透明;3. 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4. 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提高整体招投标的质量和效益。
招标师---法律法规规时间规定总结

招标师---法律法规规时间规定总结1、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政府采购法》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条例》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十部门《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应自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公告期限为6个月。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
6、《条例》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7、《条例》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与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8、《条例》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在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答复前暂停下一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9、《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10、《条例》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11、《条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对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晚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后退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支付利息。
12、《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招标文件编制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得主管部门备案,其受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范文精简处理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章节一: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中,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承包商,确定合作伙伴的过程。
招投标的科学、规范和透明,对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招投标法规,本汇编对这些法规进行了整理和归纳。
章节二:招标法规1.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律于1983年颁布,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各种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与定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章节三:工程建设招投标法规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
2.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的办法。
该办法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章节四: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1.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
该法律对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章节五:其他相关法规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不正当的招标投标行为。
该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其中包括行政招标投标活动的争议解决。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1)

(五)整合交易平台
(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 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 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 道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
主要参考文件
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5〕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 目标管理考核。
——国办发〔2015〕6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 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完整版)招投标法规汇编
一、总则
本汇编根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相关文件,收集和整理了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旨在为招投标主体提供便利,使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招投标相关法规,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进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法规简介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竞争无歧视
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招标投标程序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评审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和公示
3. 招标投标合同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争议的解决
4. 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审计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法规适用
本汇编适用于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等。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补充
本汇编的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欢迎广大招投标主体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招投标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招投标法规汇编精简版

招投标法规汇编招投标法规汇编1. 概述招投标法规汇编是指对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和整理,以便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能够依法操作和遵守相关规定。
招投标法规汇编对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法规背景招投标活动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合理、公正、透明的进行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各国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规汇编汇集和整理了这些法律法规,方便相关主体进行参考和遵守。
3. 国内招投标法规汇编3.1 招标投标法(修订版)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法律,该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分类招标投标的程序、评标和中标的原则和方法、投标人和招标人的权益等内容。
3.2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础法律,该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推动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采购程序和方法、供应商的资格和义务等内容。
3.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定。
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文件编制指南》等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在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4. 招投标法规汇编的意义招投标法规汇编的意义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参照和遵守的法律法规,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招投标法规汇编的发布和推广还有助于打击招投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5. 招投标法规汇编的应用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当准确把握和遵守招投标法规汇编中的相关规定。
作为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组织和实施招标工作;作为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
政府等招标方应当依法采购,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施行)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施行,2013年5月1日修订)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施行,2013年3月11日修订)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2018年1月1日施行)6.《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2018年6月1日施行)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2018年6月6日施行)四、住建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施行)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施行,2018年9月28日,2019年3月13日修订)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2001年7月1日施行,2015年1月1日修订)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01年11月5日施行,2014年2月1日修订)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2003年10月15日,2013年7月1日修订)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施行,2014年8月27日修订)7.《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2005年10月10日发布)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9.《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2007年4月10日施行)1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07年6月26日施行,2015年3月1日修订)11.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2007年7月4日发布)12.住建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2016年12月27日施行,2017年7月1日修订)13.《关于基坑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2017年6月19日公开)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2017年12月28日发布)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2019年3月26日施行)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2019年1月3日发布)五、地方性法规1.《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3日修订)2.《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2016年1月1日施行)六、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5号令,1995年3月10日施行,2007年11月23日第三次修订)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2002年11月5日发布)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22号令,2003年6月1日施行)七、北京市委办局规范性文件1.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723号,2004年11月4日发布)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4号,2006年9月1日施行)3.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7号,2006年9月1日施行)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京建市〔2008〕688号,2009年1月1日施行)5.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6.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1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7.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4号,2013年1月1日试行,2016年3月1日施行)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4号,2014年3月1日试行,2015年3月1日施行)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20号,2016年1月1日施行)1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2016年4月6日施行)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6〕444号,2017年1月1日施行)1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7〕75号,2017年3月6日发布)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件(2017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的通知》(京建发〔2017〕440号,2017年12月1日施行)15.《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京建法〔2017〕24号,2017年12月10日施行)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2017年12月18日施行)17.关于认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1号,2018年1月1日施行)18.关于深化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招标办,2018年3月20日施行)1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18〕191号,2018年4月24日施行)2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8〕578号,2018年12月26日施行)2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19]4号,2019年3月1日施行)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141号,2019年3月27日施行)2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2019年6月1日施行)八、北京市评标专家管理文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7〕18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8]25号)。
招标师法规归纳总结

7、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 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各类招标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略有差异。
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 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A.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将尽速并不晚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B.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4.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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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
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二)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2、相关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
(1)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横向效力层级分为两种情况、四种规则第一种情况: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种规则【规则一】特别优先于一般、新法优先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如《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适用,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的效力高于旧的规定。
【规则二】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刘营老师补充】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该项规则教材第4页中没有列明,而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
)第二种情况:不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包括两种规则【规则一】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规则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主要领域最重要的规章(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
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
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
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
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1.3 《招标投标法》【✍✍】1.3.1立法目的(0题)(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目的,是前提条件)为实现该目的,招标投标法纠正和完善了立法前的一些不规范做法,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和推广统一了规则。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重要目的之一)为实现该目的,招标投标法设置了必须招标制度、一次报价制度、保证金制度、有效期制度等特色制度,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制度体系。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的立法目的,最终目的)根据该目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具体的法定程序,并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职责以及当事人异议、投诉等制度。
1.3.2适用范围(2题)(1)地域范围《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3.3基本原则(2题)(1)公开原则(信息透明,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信息透明,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参与投标竞争。
同时,为当事人和社会监督提供重要条件。
(2)公平原则(机会均等)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据此,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公正原则(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
据此,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投、开、评、定、签约六大环节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善意真诚)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
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
【刘营老师提示补充】《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2题)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1)招标(具有基础性影响)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
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
由于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要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
(2)投标(确定竞争格局)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的活动。
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
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
(3)开标(公开进行,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即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重要内容。
开标的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评标(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
由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