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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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

第一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
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积极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丽委…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迫性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特种设备数量以年均20%的速度迅速增长,目前全市特种设备数量已达1.2万多台(不含气瓶),气瓶117万多只。

由于特种设备数量的迅速增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逐年增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市已发生3起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给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必须从建设“平安丽水”、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防止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
(一)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保持相应组织机构到位和监管人员稳定,保证监管经费落实;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把特种设备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责任的分解和落实。

(二)部门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开展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查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持证培训及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协助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发改、经贸、教育、卫生、旅游、交通、水利、建设、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职责规定,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管理,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动态变化;定期组织对行业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时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协同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本行业内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

(三)生产使用单位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严格执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检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义务,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规定,自觉接受所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管,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行业或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探索开展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达标示范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加快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及企业联盟标准,建立健全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引导和加强行业自律。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整治和规范。

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等实际情况,突出主要领域、主要时段、主要问题的专项整治和规范,特别要加大对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重点设备的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继续开展对土锅炉、土制简易升降机的取缔工作。

(三)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

在积极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存在严重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单位,要采取责令停用设备、停业整顿等果断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并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又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使用单位,要严肃查处,并利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四、健全机制,努力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阶段性集中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

要健全特种设备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全面推进安全
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提高监管实效;健全基层基础建设机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队伍网络,加强安全宣传培训,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完善动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特种设备网络数据库和动态信息资源作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时效性;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整合监管资源,构建互动平台,形成监管合力。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特种设备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实现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稳定持续好转。

二○一○年九月七日
第二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41号
2010-11-0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浙委〔2009〕88号和丽委〔201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
乡镇(街道)是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前沿,是基层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和承担者。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基层,重点在基础。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离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和现实工作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丽水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尽快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全力推进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尽快完善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根据丽委〔2010〕6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中心镇和年工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乡镇(街道),辖区内有矿山或危险化学品、冶金企业的乡镇(街道)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乡镇(街道)要明确兼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各行政村(居)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配备相应的公共安全协管员,公共安全协管员配备率达到100%。

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把政治思想过硬且具备较强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严格人员选拔标准,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知识结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一般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村居公共安全协管员优先由选聘到农村和社区的大学生村官兼任。

组织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严格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须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经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的考核,实行目标化、量化管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统一归口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和培训。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负责人的任用调配,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交流,要征得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以保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相对稳定。

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具体落实日常安全职责。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村(居)公共安全协管员要配合和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报告等基础工作。

四、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保障工作
各地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投入;要加快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改善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固定地安全监管办公场地、设施,落实各项安
全生产监管经费,配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监管装备。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对村(居)安全生产管理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三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

厦府办〔2010〕30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贯彻实施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工作主线,以促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监察,提高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

(二)主要目标
五年内基本构建适应我市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社会支持参与”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到2015年,全市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和万台死亡人数力争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要依法承担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实现特种设备“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在用特种设备持有注册登记证、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在用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要保证必要的投入,满足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需要;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监察。

三、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积极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本行业、本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根据区域性、阶段性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指导专家队伍。

按照有关规定,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四、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机制
(一)实行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
各级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整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资源,健全组织网络;建设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公共平台,相关部门通过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依托信息技术和组织网络实现动态监管,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对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关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保、故障排除、投诉处理等过程的有效监控。

(二)建立促进企业自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体系。

各级各相关部门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潜在的危险程度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对特种设备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突出监督监察重点,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时效性。

要适时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示范建设等活动,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持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三)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鼓励全社会监督举报各类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监管。

把旅游景点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为重点区域监管,把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多发设备、重点工程设备等作为重点设备监管。

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设备,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五)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力度。

结合“安全生产月”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大力宣传特种设备法规、法规和使用常识,开展事故警示和案例分析,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关注、百姓关心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一)提升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水平。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审查、能效测试和等级评定,限制和淘汰能效超标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要加大对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抓好我市1t/h以上工业锅炉的能效测试工作,积极推进在换热压力容器、大型起重机械和电梯的节能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二)推进节能减排服务工作。

要加快建设高耗能特种设备公共检测平台,加快装备、人才引进,配套完善能效测试实验室,全面提高节能检测技术。

拓展服务领域,支撑我市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

(三)加快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研发。

要鼓励科研机构、生产单位积极研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以节能示范开路,推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的应用。

逐步建立以能效指标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平均能效水平走在全省前列。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建设,充实安全监察力量,充分发挥街道(镇)特种设备协管员的作用,完善安全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投入,提高基层装备水平。

(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建设。

要加大对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机构的支持力度,推进科技兴检战略,加快建设特种设备重点实验室;积极稳妥推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改革,规范检验市场,引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29日印发
第四篇: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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