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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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

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

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新渠道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日趋复杂,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已开始显示。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重庆钢铁在天量融资背后,融资租赁的违约事件已悄然发生。

在融资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之时,该行业也正面临着新的政策机遇。

日前,有消息称,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将推出新的债券品种,允许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以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业内人士认为,一旦此债券品种能够推出,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大利好,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制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融资渠道将得以打通。

专家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赶快与资金合作的银行联系,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发行融资租赁资产支持的企业票据‛。

扩展阅读: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Medium-termNotes,)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资产支持票据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其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 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产支持票据已经成为私募中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资产支持票据在我国还处在前期的试点研究阶段,是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产品重要内容之一。

2009年2月25日,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由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三家牵头,包含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组成了资产支持票据工作小组,启动资产支持票据设计开发方案,并开始营销客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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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注册免责问题: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 注册决定问题:由注册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注册 ▪ 注册文件: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企业拟披露文件和其他证明性文件。 ▪ 注册回避制: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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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和MTN注册发行组织架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资金
资金
资金
资金用途
发行人
承销商
投资者
收入
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
费用 审计
托 管托 费管
评级 费用
法律意见 费用
会计师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评级机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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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CP和MTN主承销和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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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积极意义
仅仅从企业角度介绍:
▪ 一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或选择。 ▪ 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赋予
企业更大的财务自主性。
▪ 三是:在期限、金额、时间等上具体方式上有更大选择空间,
▪ 短期融资券(CP)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 的债务融资工具。
▪ 主要规定或特点:
管理方式--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
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规模--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3.08.06•【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2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机制,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协会组织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于2013年6月18日经第二届债券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6月27日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3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三年八月六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010年8月27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简称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参加,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四条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五条持有人会议涉及的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

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

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首次发行公告之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

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附件1: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第一条为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非金融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规范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文件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第三条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相关参与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本指引所称相关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第三方认证机构。

第四条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三)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第五条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在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公信力,具备绿色债券评估业务操作经验和较高的市场认可度;第三方认证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独立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企业应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

绿色贷款应是为绿色项目提供的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八条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及资产支持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增进机构应按规则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一)截至2024年10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发行文件约定的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其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PC表相关要求编制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三)企业及增进机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定期财务信息中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资产支持证券应按规则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4年10月31日处于存续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3〕3号发布)的“特定发起机构”标准的发起机构、以及2023年9月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中的增信机构,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对企业和增进机构的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8.08•【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企业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9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现就资产支持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PDF电子版)。

缴款日前,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发行登记申请书、注册要素表、承销/认购额度表、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等。

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办理发行信息披露及初始登记。

三、发行人分档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上海清算所为每档资产支持票据单独配发证券代码,确定资产支持票据简称。

四、上海清算所为资产支持票据交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办理。

五、上海清算所为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服务。

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资产支持票据的付息及兑付方式。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

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资产支持票据通过集中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发行,发起机构以风险自留为目的持有到期的部分除外。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不允许发行人将募集资金以高息形式委贷给第三方使用 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不允许子公司发行母公司使用
超短期融资券
(一)产品定位 :SCP定位于货币市场工具,产品性质与国外的短期 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相仿,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一种常 规货币市场产品。
(二)期限:270天以内。各期限品种(3个月、6个月、9个月)及90天 以下的期限品种均可。
各主要品种要点——综合融资成本
发行价格,即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
每周一上午由22家金融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各主要期限、信 用等级债券的“估值中枢”(类似二级市场价格),其平均值 为当周的“估值中枢”;在此基础上加相应点差(由协会不定 期召开的“联席定价会议”表决确定),得到当周(周二~下周 一)的“发行利率指导下限”。期间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债券 票面利率不低于对应下限值。
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限制
私募债符合证券法非公开发行条件,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限制
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因私募债发行和交易范围一定(不超过200家),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情况的披露以财 务报告披露范围为准,除非投资者要求,无需额外披露其他信息
私募债
发行手续简便
私募债不强制要求评级,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是否需要评级 私募债注册登记流程较为简单,投资者范围相对固定利于询价路演
资产支持票据(2012年8月推出)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办理条件
须为我行当年信贷行业政策确定的重点类、积极进入类、适度进入类企业; 我行评级AA级(含)以上; 所处行业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及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符合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有关指导意见。以下企业禁入: ①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比超过当年营业收入30%(含)的涉房企 业; ②中钢协公布的年度粗钢产量排名20名(不含)以后的钢铁企业; 发行主体净资产须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净资产指新会计准则下 所有者权益合计数。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于2012年7月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第一条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第五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六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企业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八条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7条 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8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9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10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条第11条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

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第12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类及定义目前为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际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七类,分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超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5.定向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即: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特点:〔1〕不向社会公众发行;〔2〕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6.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解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防控相关指示精神,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机制,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4月6日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中市协发〔2021〕49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对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同时配发了《关注池企业分类参考因素》和《风险监测及处置工作台账》两个附件,为存续期管理机构设定关注池企业分类标准和建立风险及违约处置台账和偿付资金安排情况调查表提供参考。

《工作指南》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内的存续期管理机构可以参考适用《工作指南》内容进行风险管理工作。

《工作指南》的发布,有益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前启动债务违约预警,切实减少债券违约事件发生,保障债券市场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结合《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之规定,对《工作指南》的制定背景、核心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抛砖引玉,对后续实务工作中《工作指南》的具体适用有所帮助。

一、发布背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是指针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相关规定和指导。

该指引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最重要的债券市场之一,也是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以非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或其他具有确定性现金流的资产作为支持物的特殊债务票据。

该类票据具有期限长、发行规模大、风险分散等特点,是非金融企业多元化融资的重要方式。

因此,对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规范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条件和程序。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资信状况、资产支持情况、发行规模等。

在发行程序上,非金融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一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发行。

二是披露要求。

非金融企业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时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支持情况、风险提示等。

披露要求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权益保护。

三是发行定价和交易。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和风险溢价因素。

在交易方面,非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以实现票据的流通与转让。

四是评级和风险控制。

非金融企业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时需要进行评级,并按照评级结果确定债券的发行利率。

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也会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综上所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指引也为非金融企业多元化融资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促进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助力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引言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Non-Financial Corporate 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NFC ABS)是指由非金融企业发行和支持的资产支持票据。

它通过将一揽子贷款或其他资产打包、转让给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相应票据,从而向投资者筹集资金。

这一业务对于企业融资和风险分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进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为你提供一份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助你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这一领域。

一、背景介绍资产支持票据的本质是通过将企业的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进行打包,从而以债券的形式发行给投资者,以筹集资金。

这一结构的优点是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并将贷款风险进行分散。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和潜在风险。

因此,在进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时,对企业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

二、尽职调查指引1. 资产质量评估尽职调查的首要任务是对企业所提供的资产进行质量评估。

包括: - 资产种类和规模:了解所打包资产的种类、规模和分布情况。

- 资产价值和收益情况:评估资产的价值和收益情况,以确定其潜在回报。

- 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评估资产的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观察力。

2. 特殊目的实体(SPE)评估了解特殊目的实体的结构和运营情况,包括:- 特殊目的实体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评估特殊目的实体的法律地位和财务状况,确保其符合资产支持票据发行的要求。

- 特殊目的实体的管理层和治理结构:了解特殊目的实体的管理层和治理结构,确保运营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法律和监管合规调查对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调查,包括:- 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附件1: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票据注册发行行为,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第三条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第五条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指引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本指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进机构。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

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七条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

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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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颁布机关: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文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
颁布时间: 08/03/2012
实施时间: 08/03/2012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非金融企业融资渠道,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三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第五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

第六条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
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第七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企业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八条
企业应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
(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三)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
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
(二)相关机构出具的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
(三)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
(四)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定期披露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

第十条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

企业选择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指引第九条所述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鼓励对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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