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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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
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3.17
•【字号】温政办〔2004〕44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200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七日温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

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但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工程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

其它没有编制或列入200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政府采购。

四、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汽车。

2.通用设备:(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视频展示台、扫描仪、触控一体机、电子显示屏;(2)摄影、摄像器材: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3)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4)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和其他家具(教学用课桌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专用设备:(1)网络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集线器、打印服务器、硬件防火墙等;(2)电梯;(3)锅炉;(4)发电设备;(5)灯光音响设备(指舞台、多功能会议室配备的灯光音响设备,不包括普通照明灯);(6)档案、保密设备(指档案密集架〈柜〉设备);(7)其他专用设备:通信设备、监控和监测设备、炊事设备、医疗器械设备、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后三项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校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5.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种建筑装饰材料。

(二)工程类
1.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2.修缮、装饰工程。

3.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车辆保险、加油、维修)。

五、2004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10万元人民币,县级为5万元人民币;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30万元人民币,县级为10万元人民币。

限额标准是指某类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单位累计采购总量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金额界限。

六、2004年市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均为50万元人民币;非建设工程类项目为50万元人民币。

单项预算金额分别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电话为*************。

八、温州政府采购网(http://)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

采购信息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发布。

九、本目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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