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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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区施工管理,保障园区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园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施工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园区施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安全第一,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三)质量为本,确保施工质量,提高园区建设水平;
(四)文明施工,维护园区形象,保障园区环境整洁;
(五)科学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提高施工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园区设立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施工
的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管理办公室设在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划建设局。
第五条施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园区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施工项目的审批、监管和验收工作;
(三)协调施工单位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解决施工
过程中的问题;
(四)对违反施工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
园区秩序;
(五)组织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培
训和宣传活动;
(六)完成园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园区内各施工单位应设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施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施工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施工许可与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园区内进行施工,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由园区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
第八条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三)施工合同;
(四)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五)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施工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施工内容、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文明施工规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第五章施工监管与验收
第十七条施工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监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施工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
施工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施工项目验收档案,对验收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施工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罚款;
(三)停工整顿;
(四)暂扣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园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施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实施前已批准的施工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