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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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
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龄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高龄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使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户籍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都可申请高龄津贴。
第三条高龄津贴执行以下标准:
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每月3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每月5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200元。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高龄津贴标准。
自治县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申请高龄津贴所需证件、材料:
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㈡本人的户口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㈢二寸登记照3张;
㈣高龄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高龄津贴申请程序:
㈠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原件,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㈡村(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㈢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㈣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送县民政局;
㈤县民政局核准后,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说明原因。
第六条高龄津贴全部通过银行经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直达享受人员。
第七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高龄津贴档案卷宗由《高龄津贴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组成。
由县、乡(镇)两级各存放一套,保管期20年。
第九条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实行进入、退出机制管理,每年3月底以前,对全县8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一次核查:
㈠凡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从80周岁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高龄津贴;
㈡凡因户籍转县外或死亡的,从其户籍转出或死亡的下一个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第十条法律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
律责任:
㈠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高龄津贴的;
㈡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已经死亡,家属隐瞒不报,继续领取高龄津贴的;
㈢工作人员对应该享受高龄津贴而不予审批的。
工作人员伙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
日。
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