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王永全故意伤害案-范文模板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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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王永全故意伤害案-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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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全故意伤害案
王永全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大刑初字第9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永全,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
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中兴庄中兴街13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
201X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王永全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全于201X年7月25日21时许,在大兴区瀛海镇红星医院西侧100米处,因琐事与吕琦发生口角,王
永全将吕琦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王永全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
检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已放弃要求被告人王永全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全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全
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王
永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永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冲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