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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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职工、临时用工、实习人员以及与电厂相关的其他
人员。

第三条我厂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厂、责任到人、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我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条我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具备
必要的安全素质。

第六条我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我厂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厂长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厂长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厂长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厂长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厂长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厂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

第十五条副厂长协助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厂长是安全
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副厂长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副厂长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副厂长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

第二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
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岗位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各岗位职工应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岗位职工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岗位职工应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我厂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在职员工应每年参加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
续上岗。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组织本部门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三)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
(四)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安全知识;
(六)职业健康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我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七条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效果。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我厂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应包括: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事故风险识别和评估;
(三)应急响应程序;
(四)应急资源保障;
(五)应急信息报告;
(六)应急物资储备;
(七)应急演练。

第四十条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二条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二)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三)科学施救,确保救援效果;
(四)信息畅通,及时报告。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
(二)刑事责任追究;
(三)经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应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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