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海城市通港产业大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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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海城市通港产业大道建设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7.01
•【字号】辽环函〔2013〕225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海城市通港产业大道建设工程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城市公路管理段:
你单位报送的《海城市通港产业大道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厅2013年6月24日厅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起于鞍山海城市八里镇省道吉高线K32+275处,经八里镇、牌楼镇、英落镇、西洋镇,终于赵冯线与营口大石桥市交界处,线路全长约32.7千米。
全线采用一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20米,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
本工程总投资41712万元。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
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工程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尽量利用荒地、劣地,避绕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手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土地调整、征地
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防止发生环境次生问题。
2、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声环境预测结果,对营运期线路两侧声环境预测超标的环境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和交通管制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你单位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严格控制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同时须预留足够资金,对线路运行后可能超标的环境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对因线路建设及运行造成沿线环境质量下降而扰民或引起群众信访的,你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3、跨河桥梁应选择非汛期施工,采用围堰灌桩方式,产生的钻渣泥沙等废弃物要妥善处置,严禁弃至水体或滩涂。
施工营地及料场等临时设施应与河岸保持必要的缓冲距离,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避免对沿线水体产生污染。
4、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强化跨河桥梁防撞护栏,合理布设警示标志,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设施及事故应急水池,防止危险品运输事故造成水体污染。
5、做好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工作。
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划定施工车辆的行车路线,施工便道要充分利用沿线既有道路。
做好各标段路基、桥涵等工程的土石方挖填调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和土地整治。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植被恢复措施。
6、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和施工时间。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期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施工期间车辆走行路线须远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避免车辆运输期间因扬尘、噪声、振动等环境问题引发群众信访。
三、你单位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施工期
环境监理。
四、本工程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工程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请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