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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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确保生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处罚规定。

二、处罚对象
本预案处罚规定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
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3.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4. 其他违反本预案规定的行为人。

三、处罚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3.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
4. 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5.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 刑事责任追究。

四、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5. 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程序
1. 监督检查部门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本预案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 监督检查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六、附则
1. 本预案处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处罚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处罚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本预案处罚规定的实施,旨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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