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人社函〔2013〕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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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社保【2011】40号

佛社保【2011】40号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文件
佛社保【2011】45号
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
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佛山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10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和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复函》(佛统函[2011]27号),2010年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079元(月平均工资3090元),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我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中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为3090元。

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
年7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请各区做好待遇调整后的对数工作。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科反映。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82981126)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6月8日印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2]496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60号),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切实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要求,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全部纳入我市入户城镇对象范围,为高技能人才入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人才保障。

二、对象范围及条件在我市从业并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职工;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中具备通过技能鉴定获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均可发给《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

符合申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鉴定但尚未获取证书的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符合条件后可凭《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办理就业地入户城镇手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穗人社函[2013]1291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129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2013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穗人社函〔2012〕1366号)、《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一)时间安排申报人登陆我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频道“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该系统关闭时间为9月30日17:00时。

1. 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在此之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具体时间要求。

2. 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请于8月31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9月10日(高教系列延迟至9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 今年我市被省列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将根据省制定的试点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通知另行印发。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暂停申报。

各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内的非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暂停申报图书资料、档案、实验等其它系列的职称,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统筹考虑。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文件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告-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文件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告-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文件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告
正文:
----------------------------------------------------------------------------------------------------------------------------------------------------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文件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决定将《关于印发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数及人员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佛人职字〔2007〕131号)退出规范性文件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结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佛府办[2004]318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4]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和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援助力度,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再就业资金补贴范围及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扩大和调整社会保险补助范围及补助申报时间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2002年9月30日以后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社会保险补助按两个标准计算: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或超过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另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按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标准(但不低于最低投保标准)为基数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投保的,以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机电工程技术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机电工程技术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南(机电工程技术)1、对象:(1)高级工程师①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②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④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o(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o(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专利金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4)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⑤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2)正高级工程师①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②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o(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专利金奖以上奖项的第一完成人。

(4)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③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1.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 Ho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工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水平,畅通我区技能人才晋升渠道,激励工勤技能人员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用的重要作用。

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藏人社厅发[2012]137号),我厅将组织开展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范围(一)技师考核对象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核定在编在职并符合《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规定申报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

(二)本次技师考核申报工作年限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

(三)2013年3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本次技师考核范围。

二、申报条件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申报职业(工种)申报人员按照自己从事的职业(工种)和《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考聘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申报。

最终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公告目录为准。

四、报名程序(一)初审。

工勤技能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从事的职业(工种)和申报条件组织报名,并负责对其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对符合报名条件并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申报表》(一式三份)和填报《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考核申报花名册》(附件1),同时提供申报人员的高级工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和四张近期免冠正面两寸照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粤民福[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粤民福﹝2011﹞4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0〕27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等规定要求,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促进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

目前我省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还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缺少专业的护理、医疗康复和精神关怀。

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统一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培养和打造一支数量充足、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养老服务队伍,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各项工作。

从今年开始,凡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等级福利机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符合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的队伍,作为评定福利机构等级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从今年开始,对我省民政系统内现有养老机构中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学历证书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佛人社[2013]128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3]12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4月11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培训就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办〔2012〕252号)、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粤禁毒委〔2012〕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认定印章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49号)规定的样式,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城乡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一)城镇男性45周岁或以上、女性35周岁或以上失业人员。

医保年度考核医保知识考试要点

医保年度考核医保知识考试要点
• 意外伤害的参保人办理住院时,首诊医生须详细 询问病史,记录的病史应注明受伤时间、地点及 经过等。
•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 理转诊转院手续。
• 《三大目录》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 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协议
• 乙方应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为参 保人提供假药、劣药、过期药;
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协议
数字相关:
5)乙方如申请了按病种付费管理病种的,需把第一诊 断和治疗方式符合确定病种的参保人纳入按病种付费 管理之内,不得以年龄、健康状况等为由拒绝参保人 进入按病种付费管理,不得推诿重症病人和减少服务; 乙方应严格控制变异率,三类、二类、一类医疗机构 确定病种的年度变异率分别不得超过25%、20%、 15%
重要文件目录
五、医改相关文件: 六、生育保险相关文件: 佛府办〔2015〕50号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施 办法 、佛人社函〔2015〕717号文... 七、工伤保险相关文件: 八、其他文件...
一、协议
(一)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医 疗服务协议
(协议有效期:2017.1.1-2018.12.31)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协议
(一)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
(二)未保障参保人知情同意权,不向其提供费用明细清 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料或不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
(三)未及时处理参保人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
(四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 期整改,予以暂停支付、拒付违规费用,对已支付 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收取2至5倍违约金等处理。 情节严重的中止协议3个月:
• 乙方向参保人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项目前, 应告知参保人,并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和签 字;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服务名称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事依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24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人社[2009 ]49号第二条、第三条;《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补充意见》2011年5月19日印发佛人社[2011]264号自发文之日施行第一条、第二条;《印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4月11日印发,佛人〔2013〕12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五、六条。

《广东省财政厅根据佛财社[2013]83号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项办理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属于本市现行政策规定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提交材料1.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证明)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6.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7.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办理流程向户籍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区财政局核准发放收费标准免费办理时限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予以5个工作日办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2013]83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9【实施日期】2013.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府[2013]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快培养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技能人才,促进区域竞争力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技能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城市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近年来,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

全市各级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技能人才培养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为我市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科学确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围绕我市新型显示器、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白色家电、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的发展,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队伍。

到2015年,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从2011年的43.9万人增加到 6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6.8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调整政府聘用人员薪金标准及相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调整政府聘用人员薪金标准及相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调整政府聘用人员薪金标准及相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佛府[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调整政府聘用人员薪金标准及相关问题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2008]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政府聘用人员薪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调整政府聘用人员薪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试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24号)、市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政府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236号)以及市编委办《关于政府聘用人员经费核拨方式和标准的意见》,为规范和完善政府聘用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政府聘用人员的薪金标准及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薪金与年度考核奖金(一)薪金1、辅助服务聘用人员薪金标准:一档2000元/月,二档2200元/月,三档2400元/月,四档2600元/月,五档2800元/月,六档3000元/月,七档3300元/月,八档3600元/月。

政府辅助服务聘用人员首次聘用时,大专学历人员,执行薪金一档;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执行薪金二档。

晋升办法:连续2年聘用期考核合格以上的,可晋升一个薪金档次。

2、专业技术聘用人员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分普通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聘用人员。

普通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应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经验,能独立处理相关的技术问题。

高级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应在影响全市的重大研究、规划、项目等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聘用单位主要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在学术或专业技术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是单位或部门科研项目组织、协调的领军人或学科带头人。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榕人社劳[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榕人社劳〔2013〕4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3〕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薪酬调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方案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三年七月十日附件:2013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方案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3]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薪酬调查工作方案如下:一、调查时间调查实施时间为2013年7月至8月,报表上报时间截止2013年8月10日。

调查的时期指标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截止时点指标为2012年12月31日的数据。

二、调查内容企业的人工成本情况和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情况三、调查范围和对象本次调查按省厅提供的试调查企业名单进行,今年福州市调查企业839家(其中省属100家企业、福州市本级455家企业、马尾77家企业、福清55家企业、长乐22家企业、闽侯50家企业、连江31家企业、闽清14家企业、罗源18家企业、永泰17家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今年驻榕省属企业由福州市负责开展薪酬试调查。

四、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取企业直报方式进行。

由样本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调查填报软件,样本企业通过网络填报后上传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后上传省厅。

文件标识编制规则

文件标识编制规则

文件标识编制规则1. 目的确保学院质量管理体系中所编写文件的系统化和运行过程的规范化。

2. 适用范围学院质量管理体系中所有文件编号的制定。

3. 要求和方法3.1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号(1)质量手册:编号为:FSNHJSQAFSNHJSQ—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质量体系;A—量手册代号。

(2)程序文件:编号:QB—XXYY—ZZB—程序文件代号;XX—ISO9001标准章的代号;YY—对ISO9001标准某章的节数代号;ZZ—程序文件序号。

示例:QB—0402—01,编号意义: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ISO9001标准第4 章第2节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总序号为01.(3)作业指导书:编号:QC—XXYY—ZZ—VVC—作业指导书代号;XXYY—同程序文件;ZZ—某一程序文件序号;VV—支持某一程序文件序号的作业指导书序号。

示例:QC—0702—12—04,编号意义: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对应ISO9001第7章第2节,第12号程序文件的第4个作业指导书。

(4)记录(表格)编号为:QD—XXYY—ZZ—WWD—记录代号;XXYY—同程序文件;ZZ—某一程序文件的记录序号;WW—支持某一程序文件序号的记录文件序号。

示例:QD—0402—01编号意义:质量管理体系记录,对应ISO9001第4章第2节程序中的第1个记录。

(5)流水号:XXXX—YYYXXXX—年号;YYY—某年同种记录的顺序号。

3.2行政文件编号按照《国务院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编制3.3外来文件编号保持原有文件编号。

3.4文件受控号为便于文件的控制管理,质量文件下发在封面上标出受控号,受控号与文件持有人对应,领导层和部门的受控号分配如下表:4.记录财务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合理运用资金,保证教学经费的落实。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学院的经费收支。

3. 要求与方法3.1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3.2福利、旅差、医疗等制度,报销手续,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和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下发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若干具体问题,现统一明确处理意见如下:一、关于相关政策的衔接按照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下发前死亡的,无供养直系亲属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的,原发放丧葬补助金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有供养直系亲属已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未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原标准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原支出渠道发放;有供养直系亲属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不再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待遇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自湘人社发〔2013〕40号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省《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死亡后基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10〕75号)停止执行。

同时,考虑到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实施衔接,停止执行日自2013年4月18日起。

原已按湘社险函〔2010〕75号文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死亡人员,不再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汕人社[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汕人社[2013]8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 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和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经本次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照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两项待遇相加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冲减财政补贴金额,其养老金总额不变。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加发的一次性养老金从其年满7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每人每月60元,当年加发的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仍未达1501元/月的,按1501元/月计发。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3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具体落实情况,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3年4月10日前按附表要求填报,4月18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2013年3月2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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