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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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初探
刘学;王思彤
【摘要】针对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运行机制的不足,提出了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建议,试图通过破坏者补偿、受益者补偿、补偿方式国际化等原则来完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以促进区域行业之间发展的平等与和谐,实现森林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期刊名称】《宁夏农林科技》
【年(卷),期】2011(052)004
【总页数】2页(P15-15,70)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运行机制
【作者】刘学;王思彤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森林工程与环境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80;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森林工程与环境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7.2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于维持陆地生态系统平衡具有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2001年,我国中央财政开始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黑龙江省作为全国最大的林业省,被列为生
态效益补助试点省份之一。

概括地讲,“森林生态补偿是指森林生态的受益者,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提供森林生态效益的个人或组织因森林养护所产生的成本或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1]”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代表着国家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
功能价值的认可,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机制。

1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的现状
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在黑龙江省实施10年来,由试点到全面实施,现在全省森林生态补偿面积已达到333.3万hm2多,全省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发展,森林质量逐年提高。

然而,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由于政府财力有限,补偿标准偏低,森林管护资金严重不足、管护人员生活水平低下。

此外,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还存在着补偿渠道单一(仅靠政府财政资金补偿)、补偿方式简单、补偿制度与管理脱节、补偿制度市场化机制欠缺等诸多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黑龙江省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逐步形成,生态林相关的法规条例也逐步建立。

但补偿机制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尤其是市场化运行机制基本缺失,极大地阻碍了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资源的进一步发展。

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模式
国际上主要的森林生态补偿分为两类:公共财政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

我国主要实行政府公共财政补偿。

由于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受森林产权、生态价值计算等条件因素制约,直到最近几年我国林业产权制度确立后,林业产权逐渐明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才开始在南方少数经济发达的省份陆续开展。

市场化补偿模式与公共财政补偿模式不同,其生态效益补偿的市场化支付主体不是政府而是私人部门、企业或非政府组织。

生态补偿资金只有逐步提高到森林经济产品的产出标准,才能确保林农基本收益,确保生态公益林得到永续利用。

在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财政补偿并不是有效实现生态补偿的唯一途径,市场化手段更有利于生
态补偿效益的提高。

2.1 建立企业生态环境税费制度
黑龙江省作为一个矿产资源大省,省内拥有众多以煤炭、石油、煤化工、石油化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利用为主体的工矿企业。

尽管这些企业为黑龙江省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这些厂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利用问题。

虽然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这些企业长期以来对环境造成的累积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当前大部分工矿企业的经济运行都保持着良好发展态势,他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建立企业生态税费制度,一方面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生态问题,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从重点排污监控企业着手,逐步开展企业生态环境补偿税的征收,并逐步扩大到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中小厂矿企业,使生态环保意识逐渐根植于每个企业的发展理念中。

2.2 征收生态服务使用费
国际上征收生态服务使用费是在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资金筹措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

即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针对比较明确的森林生态受益群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收取一定的生态服务使用费来补偿生态服务提供者的成本损失。

例如,在一个河流流域内,上游森林为下游提供优良的水质、水量调节、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服务,下游沿岸的农民、水库和水电站等都是比较明确的受益者。

此外,对于提供森林生态旅游的风景区,其受益群体也很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景区周边的饭店、旅馆等商户收取一定的生态服务使用费。

通过征收水资源使用费、生态资源利用费等方式对区域范围内森林生态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一方面体现了生态经济理论中的“受益者补偿原则”,另一方面也为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拓宽了新的融资途径。

2.3 开展CDM下的造林碳汇项目
CDM,即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京都会议)上通过的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其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

CDM下的造林碳汇项目,是指通过森林固碳作用来抵消减排二氧化碳量的义务。

根据我国林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新增森林面积2960万hm2,森林覆盖率达23.4%;到2050年新增森林面积4696万hm2,森林覆盖率达28%。

这意味着黑龙江省可以充分利用CDM碳汇所需要的林地和现有的林地资源开展造林碳汇项目。

目前,黑龙江省对于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森林碳汇的计量手段、监测手段、评估标准体系等都有待于通过造林碳汇试点项目逐渐摸索。

林业碳汇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的一种重要途径,将为黑龙江林业的发展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2.4 培育FSC森林认证体系
FSC森林认证体系于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并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

力图通过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估,将“绿色消费者”与寻求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扩大市场份额结合起来,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目标的工具。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改善森林经营或可持续经营标准对特定森林区域进行自愿的独立认证。

获得FSC森林认证的产品,企业可在品牌上标明认证体系的名称和商标,直接进入到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并获得比一般林产品价格高出5%~6%的经济收益。

而且,获得FSC认证的企业不但可以在美国、巴西、欧盟等国际市场保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也将享受到一定比例的关税优惠。

在世界森林认证的“绿色壁垒”日益趋重的局面下,黑龙江省森林认证体系的培育将对提高本省林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关文献】
[1]梁丹.全球视角下的森林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2009..
[2]李文华,李世东.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若干重点问题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2):14-17.
[3]蔡艳芝,刘洁.国际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9(4):22-24.
[4]邹红美.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反思[J].经济管理,2007(7):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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