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卫生科公章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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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卫生科公章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公共卫生科公章(以下简称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共卫生科权益和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卫生科公章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公共卫生科行政专员负责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用印审批
第四条审批流程
1.所有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印章使用应由申请部门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并经公共卫生科行政专员、分管行政的副科长严格把关资料准确性后,根据实际情况报科长签批。
第五条审批权限
1.公共卫生科基础资料,由分管行政的副科长签批后用印。
2.涉及公共卫生科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披露的资料,需呈科长签批后用印。
3.对外工作联系的函件、承诺的文件、上级汇报的资料,需呈科长签批后用印。
4.涉及到公共卫生科效益、经济利益、上级任务资料,需呈科长签批后用印。
第三章印章管理
第六条登记管理
1.印章管理人应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申请表》与用印文件一致后方可用印,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2.凡经科长审批同意用印文件,均需扫描存档。
3.《印章使用登记表》因按时间归集,并按年度存档。
第七条借出管理
1.所有印章原则不得带出公共卫生科。
如因工作需要,申请部门应明确使用人与监督人,并填写《印章(证件)带出申请表》,经科长签批后方可带出。
2.印章带出期间,由申请人及监督使用人共同承担保管和使用责任。
印章归库后,申请人应及时在《印章(证件)带出申请表》上填写外出期间使用的详细情况(申请人和使用人需共同签字认可)。
3.印章遗失,印章管理人或借出使用人需及时向分管行政的副科长反馈,并于当天进行登报声明。
第八条刻制、移交、销毁管理
1.公共卫生科各类印章变更与新增刻制,需填写《印章变更/新增申请表》并经科长审批同意。
2.印章的刻制需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3.印章销毁前应填好《印章销毁登记表》由科长签批同意后,印章管理人负责销毁,销毁记录由行政专员存档。
4.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在作出工作变动决定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办妥印章移交手续。
第四章附则
凡违反本制度给公共卫生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