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府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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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府发〔2014〕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新型社区卫生管理格局,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权责清晰、相对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健全专账管理、成本核算、科学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完善有激励、有约束、人尽其才的用人和分配机制,实施理念先进、运作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巩固社区首诊和功能落实的服务模式,使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达到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创新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健康进家庭”和体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公益性质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自行建设,或由社会力量建设政府给予扶持。

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及区域卫生规划的相关要求;要整合城市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着眼于保障城市居民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整合资源和统一规划的原则。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地一体化管理,建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协作、双向转诊的上下联动机制,形成“政府举办、医院协管、双向转诊、统筹发展”的服务模式。

(三)坚持社区卫生服务防治结合的原则。

让群众在社区享受疾病预防、基本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

(四)坚持绩效考核的原则。

加强服务监管,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和社区居民满意度。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服务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载体,以全科医师为骨干,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群体为服务重点,以健康
教育、健康管理、预防保健、康复护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为主要服务内容。

(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照服务人口和城市发展规划,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框架,制定和调整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实现区域常住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

原则上按3-10万居民的规模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

人口规模在3-10万之间、服务半径较大、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满足需求的,可再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辐射不到的人口应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来承担服务。

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公里以内,原则上不设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员举办或吸纳社会力量高起点、高标准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总数不超过街道办事处数量,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总数不超过社区数量。

已经建设,但服务能力较弱、发挥作用不明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撤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

原则上要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和统一管理。

凡已正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再加挂原医院或卫生院的牌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内部布局设计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等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建筑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及已建成但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必须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则上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2006-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的通知》(鄂府办发〔2007〕7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建示范社区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11号)的要求规范设置。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布局合理,宜为相对独立的多层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但不超过50张。

设护理康复床位的,每张床位至少增加25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有预防保健
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蒙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还可设置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和适宜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科目。

(2)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环境温馨,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2张,不设住院床位。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还可设置中医科(蒙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和适宜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科目。

(三)创新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机制。

1.对自身发展乏力,无法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机构,可根据服务区域内群众的实际需求予以撤销,或实行医院托管模式。

在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法人主体的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事、业务、财务可由所在地具有托管能力的医院(包括民营医院)负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医院院长或副院长兼任,全面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2.对卫生服务能力有限,还具备一定发展潜力,通过自身还不能做大做强的社区卫生机构,实行对口支援社区卫生和双向转诊的模式。

对口支援社区卫生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自身需求,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开展多角度、深层次的对口支援工作。

特别是蒙中医院要充分挖掘和发挥蒙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应用蒙中医药和蒙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满足社区居民的蒙中医药服务需求。

市、旗区卫生局对城区各三级综合医院、蒙中医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对口支援任务作原则性确定。

在城市核心区(东胜区、康巴什新区、阿勒腾席热镇)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由城市核心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施行支援工作目标化考核管理制度。

(1)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每年至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累计30天的服务。

其它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由各支援医院根据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需求,安排足量人员予以支援。

服务方式包括门诊、会诊、带教、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

市及旗区所在地各支援医院要保证每个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天都有支援医院相关专业的医务人员在岗。

(2)各支援医院要将专家资源和技术引入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
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管理的协作机制。

重点建立由支援医院医生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的针对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四种慢性病的管理团队,形成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的帮扶带教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双向转诊机制和绿色通道,保证接受和诊治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转的四种慢性病人,同时将诊断明确、可以在社区进行康复治疗的病人及时转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上述四种慢性病管理效果作为评价对口支援医院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3)各支援医院要设立专职机构或指定部门,由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并在相应科室按一定比例动态预留用于接收上述四种慢性病上转住院病人的专用病床。

(4)各支援医院可通过会诊、预约等方式为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和住院转诊病人开通绿色通道,上转的住院病人免收挂号费。

(5)各支援医院在下转康复期的病人时,要提前通知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提供下转病人的有关资料和康复治疗注意事项,并跟踪指导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转诊病人的跟踪服务工作,了解和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并做好下转病人的健康管理工作,保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7)居民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社区专用直通检验(查)申请单,可到其对口支援医院免挂号直接进行检查和化验。

检验(查)结果由支援医院指定部门反馈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支援和受援双方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8)各支援医院要根据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分期、分批免费接收并安排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及参加支援医院继续教育活动。

3.对卫生服务能力较强且能通过自我发展壮大的社区卫生机构,通过政策扶持或上级卫生机构的帮扶进一步扶持其做大做强。

4.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核算体系,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实行收支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费必须与对口支援医院严格划分,自主管理,独立实行成本核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由旗区卫生和财政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根据任务核定收支计划,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安排,实行预算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并定期公布,接受外部监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放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将相应的经费下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截留、挪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一经发现,核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相关负责人。

5.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机制。

(1)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7〕3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工作量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单独核编,编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额内调剂使用。

服务人口1-5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每万人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服务人口超过5万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万以上部分,每多出1万人,增加1名全科医师、0.5名公共卫生医师。

中蒙医师的比例在医师总编制内核定;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所需编制,要结合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与改造,主要从现有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中调整解决,不足部分,从本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财政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经费补助,不按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补助经费。

(2)核定岗位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定,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岗位。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公开招聘。

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人员调整需经所在旗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实施。

6.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
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53号)文件精神,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的工资核算办法,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机制,稳定社区人才队伍。

绩效工资与社区的服务收入不直接挂钩,由服务质量与完成的数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因素确定,避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趋利行为,有效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7.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鼓励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零差率销售参照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以预防保健为重点,向社区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内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按照规范要求建立辖区内常住居民电子与纸质健康档案。

(3)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它常见传染病及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5)预防控制慢性病。

开展高危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病例管理,并做好随访等工作。

(7)孕产妇及妇女健康管理。

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8)儿童健康管理。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9)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10)预防接种服务。

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进行常规接种工作。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主要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13)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4)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15)提供蒙中医药服务。

(1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和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它适宜医疗服务。

市、旗区两级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精神病防治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社区诊断、社区干预、疾病预防控制、计生技术服务和重点人群健康保护等培训工作,提高社区防病保健能力,并将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下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

(五)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

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

加大全科医生(含中医)培养力度,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到社区卫生机构执业。

社区全科医生团队、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应采取“社区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网格化管理,与居民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

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分若干网格,以路为界,以小区为一级网格,以楼号为二级网格,以户为三级网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以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为成员的网格化服务团队,负责指定的片区,采取零距离、个性化、亲情式等服务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每名全科医生负责600——800个家庭,服务约2000——3500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深入社区或按需上门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居民提供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居民健康管理。

各团队根据居民需求和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在中心本部和下社区服务时间,每月下社区时间累计不少于30%的工作日。

逐步做到在网格单元的社区内公开卫生服务人员名单、职责、服务项目、服务热线、服务时间的“五公开”。

将社区家庭医生的名片发到网格内每户居民。

逐步实行“社区取样、中心检测、结果返还”的检验流程及远程影像学诊断,检验结果实现网上传送,诊疗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纳入居民健康档案,以方便患者、节省资源,提高诊断质量。

(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效能。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发挥信息化在社区健康服务功能上的作用。

建立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内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联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享信息资源。

配合“居民健康卡”工程,建立居民及其家庭的电子健康档案,为群众提供连续、快捷、优质的社区卫生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在社区设立“健康小屋”,实现社区群众心血管疾病、动脉硬化、高血压、糖尿病、骨质疏松、肺功能疾病、精神压力慢性疾病等的筛查,提高自
我保健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与康复,预防和控制并发症的发生。

五、落实政策措施,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规范运作
(一)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包括辖区经济开发区(园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新建和改建的居民住宅区小区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补偿机制。

市旗区两级财政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

在严格界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任务、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标准。

在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按规定核拔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等经常性支出和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经费。

(三)建立考评体系,规范机构运作。

建立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和评价制度,健全社区卫生服务考核体系。

旗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方案和绩效考核指标,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两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半年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责任医生考核一次,将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机构绩效的依据,同时作为经费划拨的依据。

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补助的社会力量托管或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两年未达到考核标准,取消其托管或举办资格。

对由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按照支援工作目标化考核管理要求,对支援医院进行考核。

(四)加强街道、社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旗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街道、社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街道、社区、驻区等有关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将社区卫生工作融入到街道、社区等综合服务管理中。

各旗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要充分征求街道、社区的意见。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

将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纳入街道对社区项目管理范畴,每年重点对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卫生服务网格化覆盖率、健康教育与促进、居民对社区责任医生的知晓率、社区责任医师对指定人群的见面及建档率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接受社区居民评议,群众评议结果与社区责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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