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五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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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湖区河长制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健全和规范区级河长会议,根据《玉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区级河长会议分为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区级河长专题会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成员会议。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总河长会议人员为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街)河长、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
(三)区级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
3.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
4.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5.需区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
(四)区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内召开一次,
由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区政府办审核,呈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区政府办指导,区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河长办拟定,经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二、区级河长例会
(一)区级河长例会由区政府分管区河长办的副区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河长例会人员为区级河长、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分管副区长确定。
(三)区级河长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2.落实总河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
4.调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
5.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乡(街)、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6.分管副区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确定。
(四)区级河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
由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办审核,呈分管副区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指导,区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河长办拟定,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后印发。
三、区级河长专题会议
(一)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区级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河长专题会议人员为区级河长、协助区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级河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具体参会人员由区级河长确定。
(三)区级河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协调调度相应河湖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2.协调解决相应河湖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推进“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
4.区级河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区级河长确定。
(四)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区级河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
由协助区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单位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或区政府办审核,呈区级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区委办或区政府办指导,协助区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单位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协助区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单位拟定,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报区河长办备案。
四、区河长办成员会议
(一)区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区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河长办成员会议人员为区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区河长办成员。
(三)区河长办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的决策部署;
2.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3.拟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
4.研究安排区河长办重点工作;
5.审议提请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研究审议的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区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四)区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区河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河长办拟定,经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
玉湖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及时反映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根据《玉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街)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应及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做到早收集、早整理、早报送。
二、建立信息简报和信息专报制度
(一)信息报送。
区级河长成员单位、各乡(街)河长办应明确信息专报员,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将职责范围内河湖管护的相关规划及实施进展、监督执法、统计信息等情况,及时报送至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
报送的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二)信息处理。
区河长办负责信息的汇总整理、审核把关,编辑《信息简报》;对重要信息、重大问题编辑《信息专报》,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信息简报》分送范围: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级河长、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街)党委、政府。
《信息专报》呈送范围: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及相关负责同志。
(三)《信息简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工作部
署等内容;
2.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进展情况;
3.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4.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四)《信息专报》的主要内容:
1.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
3.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4.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的热点舆情;
5.其他重要事项。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区河长办对全区河长制推进情况实行工作通报制度。
工作通报原则上每月1次,于次月月初通报。
(一)材料报送
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街)河长办,于每月25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当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汇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区河长办。
(二)整理编辑。
区河长办负责材料的审核把关、归类筛选,编辑《工作通报》;
(三)《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
1.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乡(街)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2.推行河长制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中行政执法、司法情况;
4.河长制工作督查情况;
5.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制度
(一)利用区政府网站信息平台,整合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信息资源,实行成员单位间的基本信息共享。
(二)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区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区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和各地信息上报、采用情况。
区级河长管理的涉河湖事项办理制度
为使河长交办或受理事项及时落实,特制定涉河湖事项办理制度:
一、交办或受理事项内容
1、本级河长和河长会议布置安排的事项;
2、河长协助单位发现的事项;
3、群众举报的事项;
4、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
5、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
6.其他需办理的事项。
二、交办程序
1、本级河长和河长会议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重要工作安排,由河长办整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乡(街)河长办办理。
2、河长协助单位发现的事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及交办、其他需办理的事项,由河长办根据工作职责,交由有关部门、乡(街)河长办办理。
三、办理要求
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交办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任务。
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书面上报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急办事项要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对河长和河长会议布置安排、领导批示等交办事项,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要按期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承办单位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反馈,说明原因,并制订相关措施,强力
推进,并向相应河长报告。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办理情况。
四、办理结果运用
对没有按时完成和落实不力的,在《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中进行通报,并责成整改。
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玉湖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玉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区级督察。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区级河长督察、区河长办督察和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区级河长督察。
由区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区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
具体督察工作由协助区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单位承办,区河长办配合。
督察情况报区河长办备案。
(二)区河长办督察。
由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三)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乡(街)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察。
督察情况报区河长办备案。
协助区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区直单位、区河长办、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分别作为督察单位,承办具体督察工作。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细化、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
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乡(街)、村(居)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
(三)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河长设置情况,乡(街)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四)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涉河湖事项办理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制订乡(街)、主要河湖“一河一湖一策”实施方案,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区总河长、区副总河长、区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区级总河长会议、区河长例会、区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
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
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河长制六项任务推进实施情况、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专项督察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
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六、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
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
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
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区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
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
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
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
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区河长办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玉湖区河长制2017年度区级考核验收办法
为促进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玉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年度工作的重点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
各乡(街)。
二、考核验收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考核验收办法、工作督察与“一河(湖)一策”方案制定实施情况。
考核验收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验收方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验收在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验收形式
1.考核验收采取乡(街)自核自验与区河长办组织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2.考核验收对乡(街)全面核查,采取听汇报、阅资料、看现场的方式。
(三)评分办法
1.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
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验收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1)2017年5月底前,乡(街)未按要求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2017年8月底前,乡(街)未全面建成河长制体系。
四、考核验收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下旬前各乡(街)完成自核自验,并于2017年11月6日前将自核自验报告上报区河长办;2017年11月上旬区河长办组织开展区级考核验收。
五、考核验收结果的运用
考核验收结果由区河长办按程序报区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
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其他
考核不合格的乡(街)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党委、政府向区委、区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附件:玉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2017年考核验收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