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人集团为例浅谈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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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人集团为例浅谈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
简要回顾一下温州立人教育集团债务危机这一案例。

立人集团从开办中学出发,依托学校的知名度和企业扩张的效益,在十多年间不断进行高息民间借贷,用于归还集团负债和借贷利息。

导致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最后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

根据2012年温州立人集团债权人代表会议的通报结果:民间融资账面负债共计50.7520亿元,债权人过七千人。

15年,董事长董顺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未还金额近50亿元。

这场债务危机事件有两个地方吸引了我的关注:一是涉及到的庞大的民间借贷,二是民营企业该怎么融资。

这两个问题可以引生出许多个子问题,涉及到的面也很广,我就就我手头的资料,简单的总结一下。

理论上来说,民营的融资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申请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企业拆解、内部员工集资、资产抵押、资产拍卖、技术出让、品牌有偿使用等以及私募股权融资、IPO上市。

但是立人集团并没有能够从金融机构融到太多的资金,反而转向了没有回头路的民间借贷。

融资问题要从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角度分别出发、换位思考,不能单方面的指责银行不放贷。

下面就深入解析一下立人之误,并给出企业融资的示例。

社会大环境的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也会在下文简述。

立人集团的某个负责人曾详解危机发生的三个原因:其一,从紧的宏观调控,使得公司的许多房地产项目卖不动,资金违法回笼;其二,该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投资的煤炭矿业,由于当年新出的“限产”政策,无法取得预期的客观回报;其三,这位负责人认为,“老百姓的钱紧了,整个十月份都借不到钱”。

这些原因表明出整个立人集团的经营决策失误,但同时这些也是表面的问题。

一位债权登记工作的小组成员表示,立人集团旗下几乎各个公司都各自集资。

比如,立人旗下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中董事会、高中后勤部、淮安国康、淮安立人投资、鄂尔多斯立人投资、鄂尔多斯矿区、佰泰置业等。

同时核查发现,立人的账目相当混乱,“在泰顺的下属学校有5套账,3个董事各有3本账”;内部资金调拨不通过公司账号,如从内蒙古调资回泰顺,用的是财务的个人账户。

如果你是银行,你敢放贷吗?
所以说要想作为一个值得信任的民营企业,首先自己要自律。

具体的来说有以下几点:其一,民营企业融资既不能不惜一切的粉饰报表,是财务数据脱离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也不能不花费时间和精力来包装自己,资方既看重企业的短期利润,也关注长远的发展前景和风险状况。

其二,进行长期的资金需求规划,和资方建立联系。

其三,进行内部管理,理清企业的产权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关联企业间的关系。

其四,拓宽融资渠道。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在不断地融资过程中使得企业走向规范化。

同时我们的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也不是无可指摘的。

我们看看东方早报的一篇评论文章就明白了。

其中写到:
“需要追问的是,作为当地最大的企业、高息融资十几年而能平安无事,有没有地方政府为了维持当地经济发展推波助澜的原因?如果董顺生体现出了企业家的素质,信用在十几年内一直被家乡的父老乡亲认可,为什么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无法得到平价贷款,在十几年后最终被绞杀在高息融资这棵可怕的树上。

一个市场经济的圣地,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没有建立基本的面向市场企业的金融体制,到底是谁的悲剧?如果泰顺等地的民间企业一一倒闭,最后中国的经济依靠哪些企业走出困境?”
银行等金融机构偏向于有政府信用隐形担保的国有企业,同时行政干预使得我们的银行承担了太多的非正常市场下责任,比如说维系基础设施投资、维护经济增长、纾困国有
企业、维系证券市场等。

但是情况在好转,改革在前进。

同时中小民营企业在环境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有变通的融资手段。

比如说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不动产抵押、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等等。

但是必须要记住要对每一种手段谨慎使用,必须要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助于提高企业信用,便利下次的融资。

下一个问题:民间借贷。

据新华网等消息:受经济下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

业内人士指出,一批高杠杆、高成本扩张的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逾期违约案件高发,老板跑路频繁上演,标志着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我国民间金融风险进入了集中地爆发期。

企业依靠民间借贷“短贷长用”维持运营,大批投资性借贷资金在股市和房地产乱窜,中介机构高息非法集资,推波助澜,致使坏账累计,频繁违约,并且冲击金融稳定,引发社会不安。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金融监管缺失、体系混乱难辞其咎。

再者,我们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手段为什么没有帮助到我们的企业?
过去长久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低位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法律长期空白,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等问题看法各异。

比如说引发公众热议的“浙江吴英非法集资”等案件。

同时民间金融监管混乱。

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由工商部门管理,各地金融办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

多头分散的监管模式使监管长期缺失,担保、中介、小贷等机构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的乱象烽火燎原。

同时信用和债务情况缺乏查询渠道,准入与退出机制欠缺,民间借贷常年游离于灰色地带。

不过随着社会关注度剧增,情况正在得到改善。

最高法15年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范》,对民间借贷适用法律做出了规定。

现摘录一条以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到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高息借贷作出了限制。

这里插一句,作为一个学财务的人,这里的年利率是名义的还是实际的呢?不过这和本文主旨无关。

同时政府监管主体部门责任落实逐渐明确。

地方上,正规的金融体系归“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管理之外,非正规的金融体系,基本上已明确交由地方政府来负责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监管、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来界定责任。

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各种文件,比如说借贷高发地的温州就出台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

同时社会各方在积极探索之中,比如说P2P的发展预计,金融监管必将逐渐完善。

下一个问题就是企业从“正常”渠道融资难的问题,这也是民间借贷疯狂的根源。

银行等部门利润率偏高,远高于非银行等部门的利润率,倒推一下就可以明白从银行的借贷成本之高了。

再者,银行有自己的风险偏好,出于避险意识提高风险溢价,在给企业贷款时,不仅有严格的担保要求,还要压低抵押率、要求联保互保。

以至于一个企业出事,带环了一片企业。

同时也导致融资成本上升,抑制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由实转虚,货币空转,房地产和股市轮流暴动。

从而恶性循环。

与金融监管问题一样,社会各方和政府也在积极研究对策。

国家和众多部门出台了很多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

比如说支小再贷款、发展专项资金、新三板、小微企业贷款扶持、缓解融资贵、税额优惠等等。

各种配套文件、配套措施林林总总,不
一而论。

而地方政府的支持措施就更加多了。

就不一一例举。

最后以中华工商时报高级记者高初建在中国衡器协会2014年工作年会暨第九届五次理事会的专题讲座结尾,其中最后高记者这么说到:“最后,我讲一下心理学上有一个调查,调查发现人在开车的时候,往前看和往两边看的在90%以上,看后视镜的不超过6%,这个结果造成很多人开车的时候总是觉得自己又被人超过去了。

这个叫做厌烦(损失)理论,这是一种心理现象。

就是说当一个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当然要看追赶的目标,也就是前进的方向,同时我们不要妄自菲薄地认为自己不行。

在你后边的人也在把你当目标,我们的方向就是怎么样追赶前面,同时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

”以小见大,我们相信未来的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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