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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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解释。
1.2 本解释适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文件。
二、招标文件解释权的定义
2.1 招标文件解释权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矛盾或不明确的地方,有权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
2.2 招标文件解释权的行使,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招标文件解释权的行使范围
3.1 招标文件解释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2)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3)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内容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的解
释和说明;
(4)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组成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5)招标文件中的其他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内容。
四、招标文件解释权的行使程序
4.1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矛盾或不明确的地方,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4.2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修改后的第一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及解释说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4.3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及解释说明后,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
4.4 招标人应在收到潜在投标人的疑问后,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4.5 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五、招标文件解释权的法律效力
5.1 招标文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均应遵守。
5.2 招标文件解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文件解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5.3 招标文件解释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解释权。
六、其他
6.1 本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2 本解释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6.3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对建筑工程招标文件解释权的详细解释,希望对相关方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解释执行,确保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