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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和政办发[2012]76号
【发布部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4
【实施日期】2012.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2〕76号)
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
《和布克赛尔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和布克赛尔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和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塔行办发〔2012〕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与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与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模式,依据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具体目标
1、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2、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方式同步进行。

3、大力推进地方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4、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原则。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保护耕地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

四、各级责任分工
(一)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1、制定自治县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工作;
2、指导各乡镇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辖区内跨乡镇场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3、指导各乡镇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纳入地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系统);
4、检查指导各乡镇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各乡镇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复查;
5、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和上报。

(二)自治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成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建设等工作。

县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民政部门:负责乡、村级行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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