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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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07.03
•【字号】汕府建通[2012]124号
•【施行日期】2012.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
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124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质监站,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质监站将本通知转发到原监督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产权已发生变化的,由原建设单位将本通知转送到产权人。
二、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建立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于7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请各区县住建局和市质监站对所辖既有玻璃幕墙项目进行抽查,并将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汇总表,于8月10日前报我局质安科。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49号)(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