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陈文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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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陈文良提供劳务者受害
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湘13民辖终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立贤颜征求易伟军
【审理法官】刘立贤颜征求易伟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陈文良;中铁十六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三项目部
【当事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陈文良中铁十六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三项目部
【当事人-个人】陈文良
【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三项目部
【代理律师/律所】龚济舟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龚济舟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龚济舟
【代理律所】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文良;中铁十六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三项目部
【本院观点】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在本院审查期间,陈文良申请并经原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故本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依法应当不再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权异议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在本院审查期间,陈文良申请并经原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故本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依法应当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对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9:40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陈文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民辖终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济舟,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三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东方豪苑东侧入口。

负责人:颜培隆。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良、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第三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9)湘1302民初7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原告陈文良于2020年3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法院已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19)湘1302民初7393号民事裁定,准许陈文良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在本院审查期间,陈文良申请并经原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故本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依法应当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对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终
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立贤
审判员颜征求
审判员易伟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小娥
书记员张秀娟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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