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研究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研究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研究导论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司法鉴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些不规范的鉴定行为和不满意的鉴定结果导致了一部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产生了投诉。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司法公正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环节,必须保证其公正客观性。
但是,由于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果偏颇。
对于这些不满意的鉴定结果,当事人有权利提出投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规范司法鉴定市场司法鉴定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往往由司法机关掌握着主导权。
鉴定机构选择、专家评估、报告发放等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利益博弈。
通过建立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可以规范鉴定市场,保证鉴定的公正和准确性。
二、当前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的问题在现有司法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监管机构不完善目前,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其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难以规范鉴定行为。
2.处罚手段不多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中的处罚手段单一,往往只是简单的警告或批评,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3.信息公开程度不高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当事人难以获取准确的信息,无法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和专家。
三、构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的原则为了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公正性原则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应当确保公正客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独立于被投诉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公正的投诉处理工作。
2.透明度原则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应当保持高度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整个投诉处理过程,包括相关材料和文件的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
3.便利性原则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应当简化投诉流程,方便当事人提出投诉。
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投诉处理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确保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减少因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提高鉴定质量,更好地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
(二)工作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坚持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尊重科学规律,保障司法鉴定中立性;4.注重教育引导,促进和谐稳定。
二、投诉处理程序中常见问题的处理(一)投诉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投诉登记簿,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登记有关投诉信息和受理审查结果。
对口头(含电话)投诉的,应当认真接待(接听)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2.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包括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转办的投诉材料,下同),应当按照《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⑴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和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未经告知,不得以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告知,投诉人明确表示不予补正的,决定不予受理;无法告知或者经告知投诉人既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不予处理。
⑵投诉具有《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和负责人机关需要进行的技术性认定工作。
而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投诉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针对这些投诉问题,我们需要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确保司法鉴定的正常运行。
在本文中,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客观性问题客观性问题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投诉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怀疑司法鉴定人员的客观性,认为其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主观因素,导致了不公正的鉴定结果。
在认定和处理客观性问题时,需要全面梳理鉴定过程中的情况,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方法和过程等。
还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相关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全面、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二、专业性问题除了客观性问题外,司法鉴定中还常常会出现专业性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鉴定方法以及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
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认为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够,或者鉴定方法不科学,导致了不准确的鉴定结果。
在认定和处理专业性问题时,需要全面了解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经验,以及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还需要邀请其他鉴定专家进行复核,并听取当事人和相关方的意见,以保证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法律适用问题鉴定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常见的投诉焦点。
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对鉴定结论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在认定和处理法律适用问题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还需要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法律适用正确。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去认定和处理。
在处理投诉问题时,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流程规定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流程规定
一、受理: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投诉事项等进行登记,填写投诉登记表。
二、调查:就投诉的事项对相关的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三、分析:就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判断被投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事实。
四、处理:
1、投诉事项不实的,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并详细解释。
2、投诉事项属实,但没有违法违纪的,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并详细解释。
3、投诉事项属实,存在违纪情节的,按鉴定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对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反馈。
4、投诉事项属实,存在违法情节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投诉事项有可能对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报告。
五、总结:对被投诉的事项进行系统分析,找出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司法鉴定所是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司法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然而,由于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司法鉴定所在实践中也不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所公正、专业地履行职责,必须建立完善的投诉查处制度。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司法鉴定所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所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其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必须是公正、客观、科学、可靠的。
然而,由于鉴定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技术水平不过关、数据造假、利益瓜葛等。
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投诉查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鉴定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的工作流程。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查处办法和工作细则,明确流程和责任。
一旦接收到投诉,鉴定所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实。
对于责任认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
第三,鉴定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的相关职责和权责清单。
投诉查处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负责,形成合力。
鉴定所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投诉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鉴定所应当加强对投诉人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对于投诉造假和恶意投诉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但同时,更应当保护那些根据真实情况提出合理投诉的人。
鉴定所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普及投诉查处制度的存在和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投诉,共同维护司法鉴定所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最后,鉴定所应当建立相关的投诉查处结果的反馈机制。
对于投诉查处的结果,鉴定所应当向投诉人进行及时通报,并对公众进行公示。
同时,应当要求鉴定所及相关部门对投诉查处工作进行定期报告,对问题的整改和改进进行跟踪和监督。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司发通[2010]126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23号令,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投诉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促进规范执业、廉洁执业、阳光执业和公正执业,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的重要任务。
《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工作管辖范围、职责分工、受理情形和调查处理等,完善了投诉处理程序,是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投诉处理办法》,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
二、完善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针对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防范并化解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切实查处有效投诉,及时处理无效投诉,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浙司〔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2月18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精神,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投诉接待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来访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定两名以上熟悉法律、政策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诉求,耐心解答相关法律政策,并做好接待记录。
接待场所应尽量配备影像监控。
二、审查受理1.投诉登记在接待来访或收到来信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见附件1)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投诉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8、12、13条规定,对投诉事项和诉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1)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2)或《关于xxx来信的答复函》(见附件3),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
(2)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审查投诉材料是否齐全。
主要包括:投诉书(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投诉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代理投诉,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司法鉴定文书、以及与投诉请求相关的材料。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司法部于2019年4月4日出台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新修订《办法》的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意不满意的直接反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群众,是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一项工作,投诉处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切实把新修订的《办法》落到实处,进一步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我市“两地”“两高”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司法鉴定投诉办法的内容

司法鉴定投诉办法的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广东律师黄石律师吴忠律师驻马店律师衡阳律师景德镇律师大同律师佳木斯律师鉴于司法鉴定结果对于一个案件的重要性,所以必须做出一些制衡来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公平。
比如我国颁布的▲司法鉴定投诉办法就是对于当事人可以针对司法鉴定中心不作为的情形进行投诉从而达到保证队伍廉洁高效的作用。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该办法详细内容。
▲司法鉴定投诉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5篇)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5篇)第一篇: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接受投诉范围一、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九)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立案一、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二、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责任制,对投诉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制度,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减少争议,有法可依,如果对要求的司法鉴定结果又疑问,或者有不合法处,可以进行投诉处理,那么,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呢?下面为您就这一问题整理相关资料,请往下看。
一、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三、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我们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如下:
1.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开展宣
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民众对投诉渠道和权益保护的认识。
2. 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确保投诉能够及时、有效地受理和处理。
要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并建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渠道,方便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
3. 加强投诉调查和证据采集:对于涉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投诉处理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4. 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投诉的安全和保密,避免投诉人受到任何不必要的干扰或侵害。
5. 加强投诉处理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于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
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
6. 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建设: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自律,制定并完善行业规
范和行为准则,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信誉度。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我们相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将能够更好地保
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秩序。
司法鉴定投诉答复的政策有哪些?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投诉答复的政策有哪些?充分发挥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渠道作用。
各地要以地市级(包括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积极有效地开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一般应当交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但对于重大、特殊、敏感或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处理。
司法鉴定是很多案件中都会采取的一种鉴定方式,为了更好的解决案件,司法鉴定结果对于一个案件来说非常重要,但是也会遇到一些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以及失误,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投诉答复相关加强政策为大家讲解一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 ,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多渠道开展投诉处理工作1、充分发挥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渠道作用。
各地要以地市级(包括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积极有效地开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一般应当交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但对于重大、特殊、敏感或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处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2、有效发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作用。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负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和履行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职责,各重要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投诉处理工作,如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组织专家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组织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技术咨询、解答有关鉴定技术问题;开展争议调解工作等。
对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对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登记而在省内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或虽经登记但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超越登记范围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现实生活中,处理法律问题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有投诉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处理?很多地方都有相关的法律条例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那么,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登记、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有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登记而在省内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内的司法鉴定业务,或虽经登记但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超越登记范围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
第四条投诉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出具投诉书,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投诉人应当在投诉书中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二)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三)相关证明材料目录。
第六条涉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投诉,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相关推荐《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请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市司法局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一)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市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由市司法局受理后移送司法鉴定协会先行调查、处理,投诉县级司法局主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告知投诉人向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投诉或者由市司法局交由县级司法局受理;必要时,市司法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投诉人向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可在受理后责成被投诉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先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报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
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呈市司法局转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认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
(三)投诉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投诉鉴定人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处理,需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司法鉴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对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由下级司法行政受理的投诉,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处理怎么办?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处理怎么办?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是法律对某一专业性问题进行的判定结果,但是如果鉴定的结果却和实际有偏差,损害了自身的权益,想要对司法鉴定的结果进行投诉重新验证,然而有关部门却对于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处理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为大家解答了相关疑问,快跟着来详细解读吧。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08•【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2019年05月08日)1、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一直以来,司法部高度重视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全面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机制和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对保障司法鉴定活动规范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实施九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全国司法鉴定投诉率从最初几年最高万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万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万分之6.9,近几年一直保持在万分之7左右的较低水平。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投诉渠道维护了投诉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倒逼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职责划分不够合理、科学,工作压力过多集中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或者不再适应实践需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不够等。
在投诉率逐步下降,特别是近几年实现大幅下降后保持在较低稳定状态的情况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没有懈怠,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加强投诉处理工作。
2013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投诉查处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25
【摘要】各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1页(P74-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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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实施意见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请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市司法局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一)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市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由市司法局受理后移送司法鉴定协会先行调查、处理,投诉县级司法局主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告知投诉人向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投诉或者由市司法局交由县级司法局受理;必要时,市司法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投诉人向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可在受理后责成被投诉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先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报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
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呈市司法局转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认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
(三)投诉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投诉鉴定人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处理,需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司法鉴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对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由下级司法行政受理的投诉,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违纪的证据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投诉受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投诉受理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受理并立案编号;对于不属投诉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并指明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投诉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二条投诉受理机关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处理。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调查。
调查可以采取谈话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
市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调查工作不得妨碍
在收到投诉受理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及答辩意见呈送调查机关。
被投诉人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伪造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一)被
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给予罚款、停业、撤销执业许可等行政处罚的,由受理机关呈报市司法局审核、移送省司法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示、书面警告、训诫、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四)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对自己受理的投诉的办理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对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司法鉴定协会移送的先行调查处理的投诉,应当按移送部门要求的期限办结。
第十七条受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并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向上级或其它部门汇报、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投诉办结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投诉所形成的材料进行组卷、归档。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当年发生2次以上未按本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或因主观原因造成投诉久拖不决的、或当年发生2次以上有效投诉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在限期内进行专项整改。
第二十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