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梅与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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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梅与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
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19)苏09行终5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村吕红秦广林
【审理法官】李村吕红秦广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书梅;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张书梅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张书梅
【当事人-公司】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健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陈永奎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健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陈永奎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健陈永奎
【代理律所】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书梅
【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书梅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书梅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张书梅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张书梅撤回一审起诉。

三、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行初336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书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31:44
张书梅与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9行终5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梅,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健,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射阳县县城解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日东,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孙昌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文斌,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奎,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书梅因诉被上诉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行初3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书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书梅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案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张书梅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张书梅撤回一审起诉。

三、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行初336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书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李村
审判员吕红
审判员秦广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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