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住建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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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定
词语定义与解说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以下词语拥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商定拥有拘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假若有)、招标函及其附录(假若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
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估量书以及其余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订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招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订的用于招标的称为“招标函”的文件。
招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招标函后的称为“招标函附录”的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该恪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商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含由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供应或经发包人赞同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俯视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该依照法
律规定审察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依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注明价
钱的工程量清单,包含说明和表格。
1.1.1.9 估量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依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估量文件。
1.1.1.10 其余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商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拥有合同拘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商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余有关方
1.1.
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获得应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拥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应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拜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察
管理的法人或其余组织。
1.1.
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拜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余组织。
1.1.
2.6 分包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拥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
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委任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受权范围内履行发包人权益
的人。
1.1.
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委任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受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执行,
且依照法律规定拥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
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委任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远工程和(或)暂时工程。
1.1.3.2 永远工程:是指按合同商定建筑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含工程设备。
1.1.3.3 暂时工程:是指为达成合同商定的永远工程所修筑的各种暂时性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远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远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构造设备、仪器及其余近似的设备和
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达成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用具和其余物件,但不包含
工程设备、暂时工程和资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构成
部分的其余场所,包含永远占地和暂时占地。
1.1.3.8 暂时设备:是指为达成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暂时性生产和生活设备。
1.1.3.9 永远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工程需永远占用的土地。
1.1.3.10 暂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行工程需要暂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限时
1.1.4.1 动工日期:包含计划动工日期和本质动工日期。
计划动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商定的
动工日期;本质动工日期是指监理人依照第 7.3.2 项〔动工通知〕商定发出的切合法律规定的动工通知中载明的动工日期。
1.1.4.2 完工日期:包含计划完工日期和本质完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商定
的完工日期;本质完工日期依照第 13.2.3 项〔完工日期〕的商定确立。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商定的承包人达成工程所需的限时,包含依照合同商定所作
的限时改正。
1.1.4.4 缺点责任期:是指承包人依照合同商定肩负缺点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限时,自工程本质完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依照合同商定对工程肩负保修责任的限时,从工程完工查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招标截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限时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 时。
1.1.5 合同价钱和花费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立的总金额,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钱: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依照合同商定达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金额,包含合同执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发生的价钱变化。
1.1.5.3 花费:是指为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销,包含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余花费,但不包含收益。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估量书中供应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暂时不可以确订价钱的资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估量书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钱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还没有确立或许不行预示的所需资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买,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改正、合同商定调整要素出现时的合同价风格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
认等的花费。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达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纳计日
工计价的改正工作时,按合同中商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依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商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点责任期内执行缺点维修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估量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余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说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说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例、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合同合用的其余规范性文件。
标准和规范
1.4.1 合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外国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供应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商定供应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足
预示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花费。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说,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解说合同文件的
优先次序以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假若有);
(3)招标函及其附录(假若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估量书;
(9)其余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含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增补和改正,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并依据其性质
确立优先解说次序。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供应和交底
发包人应依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时、数目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供应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动工通知〕载明的动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供应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商定供应图纸以致承包人花费增添和(或)工期延迟的,依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由以致工期延迟〕商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供应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点的,应实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拥有关建议并立刻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
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懒
惰地达成图纸改正增补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改正和增补
图纸需要改正和增补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赞同,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将改正后的图纸或增补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改正或增补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依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供应给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依照专用
合同条款商定的限时、数目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察完成,监理人对承包人文
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改正,并从头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的审察其实不减少或免去承
包人依据合同商定应该肩负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存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此外保存一套完好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联系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赞同、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恳求、赞同、建议、确立
和决定等,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商定的限时内送到接收人和送到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各自的送到接收人和送到地址。
任何一方合同
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到地址发生改动的,应提早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实时签收另一方送到至送到地址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件。
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延迟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肩负。
禁止行贿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行贿或变相行贿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或伤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行贿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补偿损失,并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邀请的第三方串联伤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人书面赞同,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供应合同商定以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余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
监理人支付酬劳。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挖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拥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余古迹、化石、钱币或
物件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纳合理有效的保护举措,防备任何人员
挪动或破坏上述物件,并立刻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纳妥当的保护举措,由此增添的
花费和(或)延迟的工期由发包人肩负。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实时报告或隐瞒不报,以致文物丢掉或破坏的,应补偿损失,并肩负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
1.10.1 进出现场的权益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发包人应依据施工需要,负责获得进出施工现场所需的赞同手
续和所有权益,以及获得因施工所需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其余基础设备的权益,并肩负有关
手续花费和建设花费。
承包人应辅助发包人办理修筑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余基础设备的
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依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示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
因承包人未合理预示所增添的花费和(或)延迟的工
期由承包人肩负。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供应场外交通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详细条件,承包人应恪守有关交通法例,严格依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
部门的监察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备没法知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美并肩负有关
花费。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供应场内交通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详细条件,并应依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向承包人
免费供应知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备。
因承包人原由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备
破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
除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供应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备外,承包人负责修筑、维修、保养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其余场内暂时道路和交通设备。
发包人和监理人能够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
修筑的场内暂时道路和交通设备。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界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赐予辅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暂时加固改造花费和其余有关花费,由
承包人肩负,但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破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所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破坏的,由承包人肩负修复破坏的所有花费
和可能惹起的补偿。
1.10.6 水道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合用于水道运输和航空运输,此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含河流、航线、船闸、机场、码头、谨防以及水道或航空运输中其余相像构造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含船舶和飞机等。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发包人供应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行工程自行编
制或拜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应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余近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能够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可以用于与合同没关的其余事项。
未
经发包人书面赞同,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供应给任何
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承包人为实行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签字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行工程的运转、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可以用于与合同没关的其余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赞同,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供应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不入侵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纳施工工艺时,因入侵别人的专利权或其余知识产权所惹起的责任,由承包人肩负;因发包人供应的资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以致侵权的,由发包人肩负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立采纳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奥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还有商定外,未经发包人赞同,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供应的图纸、文件以及申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奥密泄漏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还有商定外,未经承包人赞同,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供应的技术奥密及申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奥密泄漏给第三方。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发包人供应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好的。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钱: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高出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依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迫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
允许或赞同
发包人应恪守纪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允许、赞同或存案,包含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施工允许证、施工所需暂时用水、暂时用电、中止道路交通、暂时占用土地等允许和赞同。
发包人应辅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由未能实时办理完成前述允许、赞同或存案,由发包人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延迟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收益。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受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受权范围内,负责办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详细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受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肩负法律责任。
发包人改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早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可以依照合同商定执行其职责及义务,并以致合同没法连续正常执行的,承包人能够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一定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能够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余人员履行。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恪守纪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蒙受因发包人人员未恪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含发包人代表及其余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供应
2.4.1 供应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动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供应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发包人应负责供应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含: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供应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办理施工现场四周地下管线和周边建筑物、修建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肩
负有关花费;
(4)依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应供应的其余设备和条件。
2.4.3 供应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该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供应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地区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地质勘
探资料,相邻建筑物、修建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切性、正确
性和完好性负责。
依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动工后方能供应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实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限时内供应,合理限时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供应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由未能按合同商定实时向承包人供应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肩负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延迟的工期。
资本根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供应资本根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供应能够依照合同商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本根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供应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该向承包人供应
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能够采纳银行保函或担保企业担保等形式,详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商定。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承包人实时支付合同价款。
组织完工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实时组织完工查收。
现场一致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一致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益义务。
施工现场一致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恪守纪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执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允许和赞同,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保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达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肩负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采纳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举措,办理工伤保险,保证工程及人
员、资料、设备和设备的安全;
(4)按合同商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举措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齐备性和安全靠谱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商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伤害发包人与别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备的权益,防止对周边的公共设备产生扰乱。
承包人占用或使用别人的施工场所,影
响别人作业或生活的,应肩负相应责任;
(6)依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商定负责施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商定采纳施工安全举措,保证工程及其人员、资料、设备
和设备的安全,防备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富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商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实时支付其聘任人职薪资,
并实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商定编制竣薪资料,达成竣薪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商定的竣薪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执行的其余义务。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受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受权后辈表承包
人负责执行合同。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任的职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
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
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执行职责,发包人有官僚求改换项目经理,由此增添的花费和(或)
延迟的工期由承包人肩负。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个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的天数。
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当其余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确需走开施工现场时,应预先通知监理人,
并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赞同。
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该载明暂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执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犯上述商定的,应依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肩负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商定组织工程实行。
在紧迫状况下为保证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没法与
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实时获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纳必需的举措保证与工程有
关的人身、财富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改换项目经理的,应提早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赞同。
通知中应该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连续
执行第 3.2.1 项商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赞同,承包人不得私自改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私
自改换项目经理的,应依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肩负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改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该载明要求改换的
原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改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版面的改良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良报告后仍要求改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改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改换,并将新委任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经理连续执行第 3.2.1 项商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原由拒绝改换项目经理的,应依照专用合同条款的商定肩负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别状况受权其部下人员执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部下人员应具备执行相
7
书面赞同。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商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动工通知后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含合同管理、施工、技术、资料、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