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速应急救援车辆装备服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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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
车辆、装备、服装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车辆、装备、服装管理,不断建立健全车辆装备维护制度,完善统筹协调、调配机制,不断完善甘肃高速应急救援、服装管理体系,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节应急救援车辆装备调拨领用
第一条应急救援车辆装备的调拨,领用严格按照车辆调拨领用规程。

第二条应急救援车辆装备领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应提前书面申请车辆使用理由,报上级管理处进行汇总,提交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二)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根据各单位用车需求情况,写出意见,呈报高管局领导上会讨论批准;
(三)按照高管局领导批示,填写车辆装备调拨审批单一式四份,详细填写车号、车型、车种、使用年限、投产年月等;
(四)车辆装备调出单位认真填写固定资产移交单,并由主要领导负责签字,加盖公章。

车辆装备调入单位需要填写车辆装备调入固定资产登记单,并由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双方移交的监理工作。

(五)车辆装备调出单位应确保车辆设施齐全,车辆完好,并严格按照车辆移交清单,车辆装备移接、交、监理三方当场签字方能生效;
(六)车辆装备移接、交单位必须做好车辆装备档案更新。

第二节应急救援车辆装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车辆装备使用必须按照车辆装备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由应急救援机构主管车辆装备的负责人签字才能使用车辆装备。

第四条车辆装备库房的各类工具必须建立专人负责管理、统计、维护、更新的台账,装备不得随便借与他人使用。

并有大队负责人、管理处分管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签字同意,特殊情况可先将车辆、设备进行维修再办补签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应急救援、清障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车辆、设备,保证车辆、设备性能完好。

第四节应急救援车辆装备维修保养费用核销管理
第十五条清障救援大队车辆维修费用应包含在大队每年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中。

同时应急、清障救援的财务原则上由管理处财务科统一建账,大队财务人员只负责票据、银行现金交款单、日常开支备用金、开支发票的整理报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车辆装备的维修必须按照车辆维修审批手续,逐级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维修后补添维修审批单,维修费用账目结算时必须附维修审批单才能够报销。

第十七条对车辆和装备需大修时,应急救援机构所属管理处必须向应急保障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维修。

对未经申报或未批准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的费用由维修单位自身承担。

第十八条车辆维修费用发票必须符合财务账目报销相关规定。

第五节服装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为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应急救援队
员着装管理,树立清障救援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清障救援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清障救援服装款式由应急保障中心统一制定,分四类:
(一)协警服(春秋装、夏装、冬装);
(二)迷彩服(迷彩服、夏季训练服);
(三)救援服;
(四)制服(春秋装、夏装、冬装)。

第二十二条着装规定:
(一)工作日工作时间或有特殊要求的非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工作牌等。

(二)执行清障救援、应急保畅任务时需着协警服(协警员)、救援服,佩戴工作牌等。

(三)日常体能训练时,需着迷彩服或夏季训练服。

第二十二条着装的基本要求
(一)着制式服装时,应注意仪表整洁,按规定着制式衬衫,佩戴制式领带、领花、肩章、胸牌、臂章等标志,穿黑色皮鞋。

(二)着装时不得披衣敞怀,不得挽袖卷裤腿。

着衬衫时,下摆应扎在衣裤内。

(三)工作时,不得佩戴、系挂与身份或者执行清障救
援、应急保畅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如有通知需戴帽时,需戴与制服配套的帽子。

(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款式衣服不得混穿,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

(六)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七)季节换装的时间,按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节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定期考核细则第二十三条考核对象为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单位车辆。

第二十四条本《考核细则》实行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负责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考核细则》考核,只扣分不加分,基础分暂定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每年按照分数排名评出先进单位,对低于60分得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向高管局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考核主要从各应急救援单位要从车辆装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各类车辆装备台账的建立;应急救援车辆装备的维护保养;各类车辆装备专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车辆性能、装备完好率指标(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一般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按照考核具体评分细则实施扣分,每项扣2-5分。

第二十七条各应急救援单位能及时配合和监督承修单位做好修保工作。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报表和计划或不按时完成修保计划的单位(部门)依情节扣分,每次扣2—5分。

第二十八条未经上级主管车辆装备领导批准,擅自外借车辆装备的一次性扣10分。

第二十九条由于对库房备用装备未进行妥善保管、登记或保管不善使之遭受损坏的按照装备数量件数扣分,每件2分计扣,价格昂贵的一次性扣10分。

私自变卖的,责令单位或个人予以赔偿,以补偿的扣2分,未能补偿的一次性扣10分。

第三十条车辆维修及装备更换:
(一)审批手续:车辆维修及装备更换必须由使用单位装备管理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经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驾驶员持维修申请单经装备主管领导签字,超过车辆维修、装备更换规定数额的必须经管理处分管副处长签字后,方可实施维修,承修单位以各管理处认定维修点为主,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外委修理。

(二)车辆维修以旧件换新件,必须将维修配件图片附加在车辆装备维修更换审批单上进行备案。

(三)为便于随时掌握各单位维修费用,各单位应及时处理当月的费用,结算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为保证车辆维
修质量,车辆维修时,驾驶员要全过程参与。

(四)为了便于管理,结算形式以单台为结算单位,按月结算。

车型、车号、维修日期等项应填写清楚,配件名细表中名称型号必须标注清楚,签字手续齐全。

以上四项,出现未达标的,依情节轻重每项扣2-5分。

第三十一条车辆装备维修费用考核
(一)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协同各管理处财务、采购部门对各单位车辆维修和装备更换费用进行检查,各单位车辆维修、设备更换费用无计划、无审批或审批手续手续不齐全的每项扣5分。

(二)每年年初由应急救援单位所属管理处依据上年费用消耗情况和车辆状况下达当年三项指标(车辆维修、配件更换、油料消耗)。

各单位依据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根据下达的指标控制本单位车辆费用。

年终结算时,发生单位车辆费用超指标的,按超标数额每10%扣5分实施。

第三十二条考核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按照相关奖惩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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