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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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
号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07
•【字号】皖价商函[2013]94号
•【施行日期】2013.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
执行脱硝电价的函
(皖价商函〔2013〕94号)
安徽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批复安庆电厂#2机组脱硝电价的请示》(皖江经字〔2013〕1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2机组已安装脱硝设施和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并已通过省环保部门验收,根据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试行脱硝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3〕3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2机组自2013年5月23日起执行脱硝电价,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分钱。

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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