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宁德市提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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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宁德市提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4.09
•【字号】闽价[2003]商164号
•【施行日期】200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宁德市提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闽价[2003]商164号2003年4月9日)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征宁德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评审意见》(宁价费[2002]12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精神,在我局委托你局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测算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宁德市市区提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宁德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

征收范围为宁德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三、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四、开征时间:2003年5月1日起。

五、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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