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James Rachels 参考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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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e and Passive Euthanasia James Rachels
1 人们认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之间的界限对医学伦理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这种观点认为,至少在某种情况下允许医生撤除医疗措施并且让病人死去;但是绝对不允许医生采取任何直接的预谋的措施来促成病人的死亡。

这一理论似乎为大多数医生所接受,而且在1973 年1
2 月4 日美国医学协会州参议院代表的声明中得到赞同。

“有意识地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安乐死术--违反了医学界应有的立场,也违反了美国医学协会的宗旨。

在有不可反驳的证据表明病人即将面临死亡时,停止采取非常措施来延长其生命是病人和(或)其直系亲属的决定。

此时,医生应该有权对病人和(或)其直系亲属给予指导并做出判断。

”然而,人们可以对这一理论提出强有力的反对意见。

下面我将对列出一些有关的论据,并且敦促医生们重新考虑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观点。

2 我们用大家所熟悉的病例开始: 一个患了不治之症喉癌的病人病情危急,正在经受着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已经不能有效地得到缓解了。

即使目前的治疗依然继续下去,他几天之后也肯定会死去,但是因为痛苦不堪忍受,他不想再多熬些日子了。

所以他请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他的家人也同意这样做。

3 假设医生像传统理论所允许的那样同意停止治疗。

这样做之所以合理是因为病人处于极大的痛苦之中,而且既然他迟早会死去,不必要地延长他的痛苦就是错的。

但是现在请注意这一点。

如果只是停止治疗,那么病人可能死得更慢,比起采取更直接的措施--注射致死的针剂来,病人受的痛苦更多。

这一事实使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一旦做出了不再延长病人痛苦的初始决定,那么积极的安乐死比消极安乐死更可取一些,而不是相反(即消极的安乐死比积极的安乐死更可取)。

换句话说,就是赞成导致更多而不是更少痛苦的选择,而且这首先就是和做出不要延长其生命的人道主义的动机背道而驰的。

4 我的部分论点就是,“允许病人死去”的过程可能相对来说是较慢和痛苦的,而注射致死的针剂则是相对地快速和没有痛苦的。

让我举一个不同类型的例子。

在美国,大约每600 个婴儿中有一例患有先天性的道恩式综合症。

大多数这样的婴儿在其他方面是健康的,也就是说,经过小儿科的护理,他们能在其他方面正常发育。

但是,其中有一些婴儿还是有像肠梗阻这样的先天性缺陷,他们如果要存活,就得进行手术。

有时,家长和医生决定不进行手术而让新生儿死掉。

安东尼肖描述了届时发生的情况。

“……在决定不施行手术以后,医生必须在婴儿自然耗尽其生命时,设法消除他的痛苦。

作为一名应用手术刀来帮助病人战胜死神的外科医生,站在一旁看着可以救治的婴儿死去是我所知的感情上最难熬的经历。

在会议上,从理论上讨论问题决定让这样的婴儿死去是容易的;但是站在婴儿室里看着脱水和病菌感染使一个小孩子在几个小时或几天的时间里耗尽生命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这对于我和我医院的同事们是一个残酷的考验,这一考验对于我们比对那些从不踏进婴儿室一步的家长们要残酷得多。

我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些人反对所有的安乐死,坚持要允许这样的婴儿活下来。

我认为我也理解为什么另外一些人主张快速和无痛苦的让这些婴儿死去。

但是,为什么还有人要主张让脱水和病菌感染几个小时或几天慢慢地耗尽一个小生命呢?可以让一个婴儿由于脱水和消耗体力而不主张使用针剂使其尽快无痛快地死去,这种主张很明显是残忍的,无需进一步反驳。

我所使用的强烈语言无意冒犯,而只是想把问题尽可能地说清楚。

5 我的第二个论点是,传统理论导致做出的生死决定,其根据是不相干的。

6 让我们再来考虑道恩式综合症例子中的婴儿,需要对他做手术纠正与综合症无关的先天性缺陷来存活。

有时没有做手术,婴儿死了,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缺陷婴儿就活下来了。

请注意,一个消除肠梗阻的手术并不特别困难。

在这些病例中,没有实施手术的原因是很清楚的,这就是因为婴儿患有道恩式综合症,所以家长和医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让婴儿死去。

7 但是请注意,不管一个人对这样的婴儿的生命和潜能持什么观点,这种处理都是荒谬的。

如果一个婴儿的生命值得保护,那么做一个简单的手术又有何妨?或者,如果人们认为最好让这样的婴儿死去,那么,即使他没有患肠梗阻又有何区别呢?不管哪种情况,这个生死问题是有不相干的理由决定的。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道恩式综合症而不是肠梗阻,这就是问题之所在。

如果要做出决定,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做出;而不允许牵扯是否有肠梗阻这个基本上与此无关的问题。

8 当然,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人们认为由于婴儿患有肠梗阻,人们可以“让他死去” ,因为如果没有肠梗阻的问题,人们就无计可施了,一个人总不能去杀害一个婴儿吧。

这个决定孩子生死问题的想法是由于不相干的理由决定的这个事实就是反对这个理论的又一个原因。

9 许多人认为,在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之间有一个重要的道德上的区别,原因就是认为杀人要比让人死去更坏吗?为了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可以考虑两个极其相似的案例,其中一个涉及杀人而另一个则是让人死去。

然后,我们就可以问:这一区别是否影响道德评价。

重要的是除上述区别外,这两个案例完全相同,因为人们在其他方面不能确信,正是这种区别而不是其他某种东西影响对这两个案例做出任何评价。

让我们考虑下面两个案例:
10.如果史密斯六岁的表弟遇到不测,史密斯会得到一大笔遗产。

一天晚上,这个孩子洗澡时,史密斯偷偷溜进浴室把这个孩子溺死了,然后伪造了意外事故的现场。

11.如果琼斯六岁的表弟遇到不测,他也会得到一大笔遗产。

他像史密斯一样,溜进浴室策划谋杀。

但当他进入浴室时,正好看到孩子滑倒了,撞了他的头,然后脸朝下摔入水中。

琼斯心中大喜,他站在一旁,准备必要时把露出水面的头按下去,但是已经没有这种必要了。

经过一阵挣扎之后,孩子“意外地”淹死了;而琼斯却看着,什么也没有干。

12 史密斯杀害了孩子,而琼斯“仅仅是”让孩子死掉了。

这就是二者之间唯一的不同。

从道德观点来看,其中一个人真的比另一个表现得好一些吗?如果杀害和让别人死之间的区别本身在道德上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应该说琼斯的行为比史密斯的行为应受到的责难少一些。

但是人们真的想说这些吗?我认为不是这样。

首先,两个人的行为动机是相同的--争个人财产;而且,二者行为的目的也是相同的。

从史密斯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断出他是个坏人,尽管,如果经一步弄清了有关他的一些情况,比如他精神不正常,他也许会免于判刑或从轻判处。

但是从琼斯的行为我们难道不能得出同样的推论吗?难道同样的进一步考虑琼斯的从轻判处不也是有关系的吗?进一步讲,假设琼斯为自己辩护说: “毕竟,我除了站在一旁静观孩子死去以外什么也没有干。

我没有杀他,只是让他死了。

”又是这种说法,如果让人死去比杀人好一些,这个辩护或许还有些份量。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这样的“辩护”只能被看成是对道德推理的古怪的颠倒和歪曲。

从道德上讲,这不是什么辩护。

13 人们或许可以指出,医生们所关注的安乐死的情况和这个案例是完全不同的。

医生们关注的安乐死不涉及个人的得失或是危害正常健康儿童的生命。

医生们关注的是病人的生命对病人本身已不再有意义的病例,或是病人的生命已经成为或者将要成为可怕的负担的病例。

然而,在这些情况上问题还是相同的:即仅仅是杀人与让人死去的区别本身并没有构成道德上的区别。

如果一个医生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让病人死去,那么他的处境与他出于人道主义理由给病人注射促死针剂的处境是相同的。

如果他的决定是错误的,比如说如果病人不是患不治之症,那么不管采取什么措施来执行,这个决定都是令人遗憾的。

如果医生的决定是正确的,那么方法本身并不重要。

14 美国医学协会的政策声明非常明确,这一至关紧要的问题是“一个人有意地结束另一
个人的生命” 。

但是在确定在问题以及禁止安乐死术之后,声明否认停止治疗有意终止生命。

这正是错误之所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停止治疗如果不是“一个人有意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 ,那又是什么呢?当然答案是肯定的,如果不是的话,那就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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