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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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促进民办非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 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 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
4. 负责税务申报和缴纳,确保税务合规;
5. 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财务核算的主要内容:
1. 收入核算: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业务收入、政府补助等;
2. 支出核算:包括工资及福利、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
3. 资产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4. 负债核算:包括应付款项、预收款项等。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
第十条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开设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开设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
2.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挤占资金;
3. 资金报销:报销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
4. 资金审计: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
工作。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