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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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的劳
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
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
的履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各国立法所采取的模式也不尽相同。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模式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限制在书面形式,是最为严格的。

如《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订立非
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二,
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可以采用口头
形式。

这种模式根据合同期限决定合同形式,留有一定的灵活余地,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时,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这是最为宽松的模式,但是就算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地方,也往往将书面形式放在优先的位置。

例如,《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非
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应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量非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和国际上通行的
做法,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最为宽松的模式。

本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就突破了原劳动法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业,不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少,而且其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

因此,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如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有多方面的好处:第一,劳动者可以增加收入;第二,用人单位可以降低用人成本;第三,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有助于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

但是,订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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