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案件事实说明(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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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案件事实说明
一、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 甲方(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 乙方(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3. 丙方(第三方):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

(二)案件起因
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职务,月薪1万元。

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合同约定,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甲方因个人原因向乙方提出辞职,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9年11
月1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甲方自2019年11月1日起不再担任乙方公司销售经理职务。

协议约定,甲方离职前需完成与乙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2019年12月,丙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将甲方名下的某项目股权
转让给丙方。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方得知该信息,认为乙方未履行其保密义务,泄露了其商业秘密。

甲方遂向乙方提出赔偿请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真实性
经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真实性
经查,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三)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事实
1. 甲方认为,乙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事项,属于其商业秘密,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了其商业秘密。

2.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确实了解到了甲方名下的某项目,但认为该
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故未予以保密。

(四)甲方损失情况
1. 甲方认为,由于乙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导致丙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以低
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该项目,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2. 甲方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丙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购买该项目的价格低
于市场价。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因此,乙方泄露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关于保密义务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义务,但乙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了甲方商业秘密。

因此,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但乙方泄露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鉴于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依法判决。

特此说明。

法律顾问:
(签名)
年月日
第2篇
一、案件背景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甲,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甲的住所地。

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取名丙。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乙,女,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乙与原告甲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原告甲的住所地。

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取名丙。

(三)案件起因
2018年3月,原告甲在被告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

该贷款用于购买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原告甲一人名下。

原告甲与被告乙就贷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9年6月,原告甲提出离婚,
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争议。

二、案件事实
(一)贷款事实
2018年3月,原告甲在被告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

该贷款用于购买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原告甲一人名下。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0年,月利率为4.5%,每月还款金额为5400元。

(二)房产事实
2018年5月,原告甲用该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XX省XX市XX区XX
路XX号。

房产总价为150万元,其中贷款金额为50万元,原告甲自筹资金100万元。

房产登记在原告甲一人名下。

(三)离婚事实
2019年6月,原告甲提出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产生争议。


告乙认为,原告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进行大额贷款,购买房产,未告知自己,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同时,被告乙认为,原告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要求原告甲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意见
(一)关于贷款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原告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进行大额贷款,购买房产,未告知被告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原告甲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二)关于房产事实
由于原告甲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故原告甲购买的房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被告乙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平均分割。

(三)关于离婚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进行大额贷款,购买房产,未告知被告乙,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甲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因此,被告乙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应当判决:
1. 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2. 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由被告乙分割;
3. 原告甲支付被告乙因离婚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结论
本案中,原告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进行大额贷款,购买房产,未告知被告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乙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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