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山东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如何发挥党员作用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如何发挥党员作用发布时间:2022-05-07T01:06:41.141Z 来源:《中国教工》2022年第2期作者:张雪晖[导读]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长河中的中坚力量张雪晖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摘要: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长河中的中坚力量,保障国企的高质量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其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往往需要依靠广大党员来完成和实现其所有履行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以及社会责任。
由此可见党员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如何促使党员作用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得以充分发挥成为了国有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文章先对该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关键词: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党员作用前言党员作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企业内所发挥的表率作用、先锋模范作用、示范引导作用不可小觑,他们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思想行为均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周围的职工群众。
因此,在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凝聚党员们发展的统一共识,汇聚强大磅礴的党员智慧力量,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这既是我们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一、强化三种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一)强化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奉献自觉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党员作用的发挥是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力量之一。
党员作为党支部的细胞,其所发挥的先锋模范作用将是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引擎,也将成为企业事半功倍的完成中心工作的关键。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尽管党员广泛分布于企业内部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也不尽相同,但是其在保证和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这项任务当中均承担着一定责任和义务,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应尽可能将其作为分内之事,积极主动的将自己置身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体地位,自觉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从而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尽可能都的贡献自觉性和坚定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鲁政办发[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外部环境,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国有经济的调整与重组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按照公开透明和依法登记的原则,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以外,设立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增设企业注册的审批事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依法规范登记行为,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二)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加快我省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
遵循世贸组织的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管理制度,对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来我省投资,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行业以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依法从快办理营业执照。
(三)支持国有经济进入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主要领域,引导国有经济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经营一般竞争性行业并允许其控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的通知(鲁工商市字〔2003〕107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责任意识,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制。
市场属地监管的对象是:本辖区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及虽未登记注册但已纳入监管范围,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天天交易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市场、农村集市、城市早市、夜市以及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等。
(一)基层工商所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工作。
要普遍成立市场巡查组织,强化市场巡查力量,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要将市场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市场、各环节和各岗位,按照职责权限和人员分工,逐级落实到市场巡查组织和具体巡查人员,通过分片包干、层层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的全方位目标管理。
工商所长是法定职权范围内属地市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所有市场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属地市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的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基层工商所创造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工商企字[2011]226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
决定对《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予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18日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一、《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鲁工商企字〔2006 〕217号)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2.将第十一条中的“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修改为“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将第十二条中的“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修改为“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3•【文号】工商明电[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段时期,少数零售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促销等手段,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了商品流通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工作商品流通秩序,特别是食品等居民日常消费商品的市场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商品,特别是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蔬菜、奶制品、副食品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流通秩序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商品流通秩序各地要以商场、超市为重点场所,以规范销售者商品经营行为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商品流通秩序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规范商品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流通领域商品经营秩序。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记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意见
字 〔 〕 号
鲁工商个
鲁工商办 字
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 港澳居 民
在 内地 申办 个 体 工 商 户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若 干 意 见 》 的通 知 改革 的意 见 鲁 工商 个字 〔 鲁 工商 个字 〔 〕 号
〕
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公 司 登 记 管 辖 暂 行 规
〔 〕 号
中共 山东 省 委 宣传 部 与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理局联合 印发的 《关于加大工商扶持力度促进
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 鲁工商企字 〔
号
号 文件进 一 步做 好查 处无 证无 照经 营工 作 的意见
〕
鲁工商个字 〔
〕
号
鲁 工商 个 字
关 于 充分发 挥 工商 职 能 作用 进 一 步做 好 省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转 发 省 工 商 局 关 于 新形 势 下促 进 就业 工作 的意 见
号
删除省局贯彻意见 , 合同文本继续有效 。 八 、 《关于转发 产品买卖合同
〔 〕 号
煤炭买卖合同
煤矿机 电 鲁工 、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 价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股东或发起人的货币出
资金 额不 得低 于有 限责任 公 司或 股份 有 限公 司注 册 资 本 的百分 之 三 十 。要 严格 核 对验 资报 告 、 评 估 报 告 中载 明 的出 资人 、 出资方式 、 出资 额 、 出 资 比例 、 银 行 询证 函 , 是 否 与公 司章程 中的相关 内容 相符 。要 防止 假 国有 或假 集体 作 为私 营公 司 的股 东 , 以免 出现 企业 产 权关 系混 乱 。 合伙 人可 以用货 币 、 实 物 、 知 识产 权 、 土地 使用 权或 者其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的思考

的重 点 问题相 结合 。要 充分 运用 信 息技术 等 手段 , 改
进研 究方 法 , 提高研 究 水平 。在 开展 应用 对策 研 究过
程 中 , 关业 务部 门要 注重 加强 沟通 、 相 协调 与合 作 。
二 、 出 重 点 , 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理 论 研 究 领 域 突 把
工商 行政 管理 理论 研究 是为 工商 工作 服 务 的 , 应 把研 究重 点放 在综 合性 、 瞻性 、 前 创新 性课 题 上 , 把研 究 的应用 性和 理论 性结 合起 来 。 理 论成 果转 化应 用 将
理论 研究 的作 用 在于解 决 问题 。 工商 行政 管 理理 论 研究 必 须着 眼 于对 工商 工 作现 实 i
2 1 — 0 9 1
学 会 园 地
中汲 取理 论研 究 的营养 , 实提 高理 论研 究 的针 对性 切
和指 导 性 。
院所 等 研究 机构 的学 术指 导 ,以充 分 打开 创新 空 间 ,
开 阔创 新视 野 , 丰富 创新 成果 。
( ) 扬 工 商基 层 首创 精 神 进 行 理论 研 究 四 发
商行 政 管理 理论 研究 不 能墨 守成 规 , 必须 要 有创 新 意 识, 大胆 探 索 。 力 推进 工商 行政 管理 理 论研 究 。 商 努 工
会 联 合 发 文 。 求 各 市 工 商 局 和 工 商 学 会 认 真 贯 彻 要
执行 。
国 家工 商 总 局 下 发 的《 干 意见 》 若 积极 回应 了工
商 行 政管 理实 践 发展 愈加 迫切 的理 论 诉求 . 为 新形 也 势 下 各 级 工 商学 会 工 商 行政 管理 理 论 创 新 明确 了思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鲁工商合字[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商合字〔2001〕40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守法意识各地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掌握精神实质,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要搞好社会宣传,积极组织所辖拍卖企业学好《暂行办法》,提高守法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结合贯彻《暂行办法》,清理整顿拍卖主体近几年来,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下,拍卖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无证拍卖;有的企业注册登记后一直没有开展拍卖活动;有的企业不按规定从事拍卖活动,等等。
这些都严重扰乱了拍卖市场秩序。
为此,各地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时,要结合企业年检,对现有拍卖企业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内容是:企业是否具有《拍卖经营资格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开展了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前,是否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
各市要将清理整顿的情况及拍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4月底前报省局合同管理处。
三、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拍卖市场交易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交易秩序。
对未经核准登记设立的拍卖企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企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以及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查处。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鲁工商监字[2008]219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工商监字〔2008〕21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行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巩固和扩大全省工商系统局务公开工作成果,进一步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公开化和局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全省工商系统推行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局务公开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原则(一)局务公开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逐步实现全系统工作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工作执行更加规范高效,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全系统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工作局面。
(二)局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公开,及时准确。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局务信息,都要及时公开。
公开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可信。
2立足实际,注重实效。
遵循应公开尽公开、可以公开的先公开、暂不具备条件的时机成熟再公开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确保局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机关干部职工有权依法申请获取涉及自身利益的局务信息。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四)负 责依 法规 范和 维护 各类 商 品
交 易市 场经营秩序 ,监督管理商 品市场交 易行 为和 网络商 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 为 。
( 十三 )负责 协助 管理 设 区 的市工 商 行政管理部 门领导 干部 。
( 五)负责 流通 领域 商 品质量 监 督 管
山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山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 局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鲁政 办发 C 2 0 1 6 3 7 2号
各 市人 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各 大企业 ,各高等 院校 : 按照省委 、省政 府推 进 简政放 权 、转 变 政府 职 能 的部署要 求 ,省编 委对 省 工商 局
的单位 、个人 以及外 国 ( 地 区)企业 常驻 代表 机构等 市场 主体 的登记 并 监督 管 理 ,
( 十 )负责 商标 管 理工 作 ,保 护商 标 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 及其他商标违法行 为 ;组织实施 商标 品牌战略 ;审查 、转报 驰名商标认定 申请 ,加强 省内著名商标认 定 和保护工作 ;负责特殊标 志 、官方标志
查 ,管理和使用 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
统 ( 山东 ) ,促进 信 息共 享 归集 和信 用 约 束 ,推进 工商 ( 市场 )监管大数 据发展应 用 ,组织指导市场 主体信用分类 管理和风
险分类监管 。
工作 ,承担推动全省 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
作。
( t- - )配合 推进 小 微企 业 、个 体工 商户 、专业 市场的党建工作 ,协 同推进有
的保 护 。 ( 十一)负 责推 进指 导小 微企 业 发展 和个体 工商户 、私营企业经 营行为 的服务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鲁工商个字[2008]249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鲁工商个字〔2008〕249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在培育、发展服务业市场主体,促进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方面进行了试点和探索。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优化服务业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促进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找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着力点1深刻领会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扩大市场主体总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就业岗位的重要措施。
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7号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07〕66号)提出“积极推进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按照专业化、产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引导企业改造业务流程,优化二产、发展三产”,明确了加快推进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积极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的工作要求。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把支持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作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着力点,立足职能,强化服务和引导,推动全省服务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发展。
2支持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工商消字[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积极促进社会管理与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以下简称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推进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强调,要“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推进12315“五进”工作,扩大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促进消费纠纷和解,既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
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在消费者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畅通维权渠道,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及时化解消费纠纷,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消费维权理念,充分认识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努力把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新的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26•【文号】工商办字[2009]174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174号2009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金信工程”建设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已须臾离不开信息化。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工商业务的融合,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一体化步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公共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前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而且是今后必须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现就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认识,明确目标(一)充分认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要求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
2003年总局提出“金信工程”建设任务以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得到快速发展。
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在规范行政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同时,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市场经营主体身份信息和市场监管执法信息为基础,依托信息化建设的全国企业法人数据库是国家“经济户籍库”,是国家基础数据库的重要内容,其数据是实施政府信息共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信息资源。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重点推进的电子政务关键业务之一,不仅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而且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08•【文号】工商明电[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青岛市、沈阳市、成都市、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第29届奥运会安全控制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
以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为工作目标和要求,确保奥运盛会在我国顺利举办,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繁荣、规范有序,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奧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的重要意义,在我国举办第29届奧运会是展示我国改革开放30年辉煌成果、全面展示综合国力,促进民族团结、树立良好国家形象的极好机会。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使市场繁荣发展,是工商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奥运会盛会、展示我国市场繁荣规范有序的良机。
各级工商机关要把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迎奥运、讲诚信、保安全、展形象”行动当作当前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狠抓落实。
二、开展对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履责情况的专项督查行动。
依法督促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健全完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督促商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鲁教职字[2007]8号【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5.24【实施日期】2007.05.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8号)各市委宣传部,各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学校,省直有关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省各类学校的招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管理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辅导班、培训班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印刷品、霓虹灯、车体广告等媒介(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以下统称发布)教育招生广告(简章)等,应当遵守有关教育、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招生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
二、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招生广告的备案机关是具有备案权限的县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招生广告备案权限(一)面向全省发布高等教育层次(包括学历和非学历)的招生广告,由所在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来我省发布招生广告,应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发布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层次面向全市范围招生的广告,或在市级媒体发布的招生广告,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备案。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21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4页(P52-55)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公示工作;信息;山东省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通知 [J], ;
5.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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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工商办字[2011]40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
的意见
(鲁工商办字〔2011〕40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的批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以下简称“蓝区”)建设发展的文件精神,更好地立足工商职能服务“蓝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蓝区”科学发展为主题,自觉做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商机关各项服务工作,模范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蓝区”规划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不偏离科学发展的主题。
(二)目标要求。
工商部门在服务“蓝区”建设中,把服务市场主体和服务政府决策作为重点。
一方面积极服务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做优,为提升“蓝区”经济发展质量打下坚实的微观基础;一方面积极发挥工商职能,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推动“蓝区”建设快速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职能、促进建设。
服务“蓝区”建设,必须以工商部门法定职能作为立足点、着眼点和出发点,积极推进职能到位,坚决避免出现错位、越位、不到位问题。
--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作为。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在坚持依法行政前提下,积极行政、主动作为,把服务“蓝区”建设工作做得更多、更好。
--坚持先行先试、勇于创新。
打破传统思维,在法律法规和工商职责范围内,创新体制机制,创造性地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蓝区”建设的活力和动力。
--坚持注重关键、抓好队伍。
始终抓住工商队伍建设不放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工商队伍,为促进“蓝区”建设提供根本保障。
二、全力扶持“蓝区”市场主体发展
(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蓝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五)促进企业集团发展。
支持“蓝区”重点、优势、龙头企业组建集团、兼并重组落后困难企业,加快形成一批引导行业领先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凡母公司注
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申请设立冠省行政区划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拥有5家子公司以上的,可申请设立不冠行政区划企业集团。
(六)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支持个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放宽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期限、住所、出资等方面的登记条件限制,扎实推动“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基础设施以及公用事业等领域,推动“蓝区”个体私营经济保持15%左右的年增长速度。
继续发挥好个私协会作用,积极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等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支持加工、流通、储运等大企业进农村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订单农业”、农村经纪人发展相结合,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八)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在引导外商投资扩大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优化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引导外资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制造研发环节,引导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企业改组和兼并重组。
支持“蓝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九)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引导市场主体采用或转型为公司制治理结构,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支持引导具备申办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