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食堂大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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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法院食堂的食品安全和饭菜质量,提高食堂服务水平,保障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食堂所有大厨及厨房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院食堂大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堂卫生、安全、优质、高效。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法院食堂大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食堂菜品的制作、烹饪和调味;
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材新鲜、卫生、安全;
3. 负责厨房卫生、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
4. 参与食堂菜谱的制定和调整;
5. 参与厨房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
6. 完成食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法院食堂大厨应具备以下要求:
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作经验,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 熟悉厨房设备操作,具备良好的烹饪技能;
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4.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5. 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根据季节和职工需求调整菜谱。

第三章食材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法院食堂大厨负责对食材进行采购、验收和储存。

第七条食材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优先选择绿色、有机、无公害的食材;
2. 选用新鲜、品质优良、价格合理的食材;
3. 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确保食材质量;
4. 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食堂领导和职工监督。

第八条食材储存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严格区分生熟食材,确保食材分类存放;
2. 定期检查食材储存条件,确保食材新鲜、卫生;
3. 及时处理过期、变质食材,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食品安全与卫生
第九条法院食堂大厨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加工过程应遵循以下要求:
1. 食材清洗、切配、烹饪等环节应分开进行;
2. 食材加工工具和设备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3. 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交叉污染;
4.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直接接触食材和工具。

第十一条法院食堂大厨应严格执行以下卫生要求:
1. 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保持个人卫生;
2. 穿着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不得赤脚、吸烟;
3. 食堂卫生:定期打扫厨房,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清洁;
4. 食品包装:食品包装应规范,避免污染。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法院食堂大厨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技能水平、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

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大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大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法院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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