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民法债权
• 1、概念 • 留臵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 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臵该动产,并以该动产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权利。
• 2、留臵权的取得 •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接、合 法占有); •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 6、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100 个银锭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 特埋此。乙,l938年7月5日。”乙为丙的爷爷, l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该100个银锭的所有权 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应归甲所有,适用先占原则 B.应归丙所有 C.应由甲与丙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 (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 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 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
• • • • •
三、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约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
• 2、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 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 • •
3、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 二、合同的分类 •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 合同 ,如买卖、租赁合同 ; •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
• 9、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 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 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 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 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 ):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民法专升本简答题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目的而采取的意思表示或者其他行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目的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有哪些?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违约责任等”。
其中,合同标的指的是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条款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什么是债权人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是指在债权关系中享有债权的个体或组织。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的债务、享有债务利息、请求返还债务的物品等。
债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维护合法的债权、妥善保管借款凭证等。
四、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的形式通常包括侵犯、损害、剥夺、限制等。
五、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纠纷上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分歧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主张权益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程序、维护法律权益、执行判决等义务。
总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目的而采取的意思表示或者其他行为。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违约责任等。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享有债务利息等,义务主要包括维护合法的债权、妥善保管借款凭证等。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是民事主体在民事纠纷上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分歧的一种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债权⼈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为保全其债权,可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第三⼈的债权的权利。
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解答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欢迎阅读!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2.债务⼈须迟延履⾏到期债务且怠于⾏使其到期债权。
《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三条对代位权的⾏使要件作了规定。
现分述如下:(⼀)、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由于债权⼈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债权的保全权能⽽产⽣的⼀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法债权⼈均不存在代位权。
这⾥的“合法”是显⽽易见的合法,是⼈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
这⾥规定的“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其含义还应当包括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
否则,即使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存在,因债务⼈对他⼈没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债权⼈的代位权也就没有⾏使的对象。
同时,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还必须是没有⾏使处分权的。
如次债务⼈已将所⽋之债清偿,则不存在⾏使代位权问题。
债务⼈处分对次债务⼈的债权如侵犯了债权⼈的利益,债权⼈可以⾏使撤销权,但不能再⾏使代位权。
(⼆)、债务⼈须迟延履⾏到期债务且怠于⾏使其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三条此要件作了详尽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1、债务⼈须迟延履⾏债务且怠于⾏使到期债权。
债权⼈对债务⼈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才能向次债务⼈⾏使代位权。
同时,债务⼈对次债务⼈享有的债权也必须到期,债权⼈才能向次债务⼈⾏使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林智明[提要] 《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务实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企业体制改革,三角债,《合同法》解释(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谈些看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分析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可见,债权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
其在债法领域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债权是什么权利
民法典债权是什么权利在现实⽣活中债权产⽣的原因是⽐较多的,债权可以因签订合同、⽆因管理、侵权⾏为等原因产⽣。
⽽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的保护,债权⼈可以实现债权,那么民法典债权是哪些权利?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债权是什么权利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属于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并且债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债权⼈撤销权构成要件撤销权,是指债务⼈、第三⼈有损害债权的⾏为,债权⼈享有撤销该⾏为的权利。
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具体表现如下:客观⽅⾯是指债务⼈做出侵害债权的⾏为,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存在债务⼈处分财产的⾏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为。
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就没有⾏使撤销权的可能。
2、债务⼈的⾏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的⾏为须有害于债权主观⽅⾯是指债务⼈和第三⼈进⾏处分财产的⾏为时明知该⾏为会损害债权⼈债权⽽故意为之。
⼀般情况下,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所为的⾏为是有偿或⽆偿⽽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为,则须债务⼈为恶意,债权⼈的撤销权才成⽴,受益⼈为恶意时,债权⼈才得⾏使撤销权。
⽽对于⽆偿⾏为,则不以债务⼈和第三⼈的恶意为要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债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种。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关于债权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关于债权的名词解释有哪些债权,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与债权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概念。
本文将对债权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首先,我们来介绍债权的基本概念——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偿还的金钱或者实物。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关系后,债务人就具有了履行债务的义务。
例如,当我们向银行借款购买车辆或房屋时,我们作为债务人需要按期还款,而银行则成为了债权人。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需要通过债权凭证来表达和保护。
债权凭证,是指法律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于证明债务人欠债权人债务的凭据。
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债券、票据等。
债券是一种证券形式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以凭借其持有的债券向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
票据则是另一种常见的债权凭证,它可以是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用于合法记录债权关系。
除了债权凭证,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债权形式。
首先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财产进行清偿。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抵押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益。
其次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交由债权人保管,直到债务人偿付完债务或满足债权人的其他权益要求为止。
留置权在一些特殊的交易中经常出现,如物品维修、租赁等。
在债权关系中,还存在着债权的转让。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合同来完成,现代金融市场中,债权的转让常常出现在债务人不得不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贷的情况下。
债权的转让可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风险分散和效益最大化。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债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
债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
诉讼是指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和实现债权。
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其他和解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什么是普通债权人 债权人
什么是普通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什么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什么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1.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须是特定的。
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债权人的权利:(1)债权人代位权。
(2)免除债务权。
(3)债权转让权。
(4)撤销权。
(5)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
债权总论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
什么是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债权人是为个人或机构提供借款的人,而债务人则是向个人或机构借款的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是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
什么是债权人?一、什么是债权人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
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
作为债权人,他们较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
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定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预付方(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较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
二、债权人可否直接处置反担保抵押物债权人是不能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的,如果债务人出现违约,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债权。
反担保物是担保人向债务人主张的。
三、债权人的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
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权有哪些类型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权有哪些类型在民法中,债权是一种法律上确保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的种类众多且复杂,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角度对民法中的债权进行分类和介绍。
一、按照债权主体划分1.自然人债权:指由自然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劳动报酬债权、借款债权等。
2.法人债权:指由法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合同履行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3.国家法人债权:指由国家法人作为债权人的债权,如税款债权、罚款债权等。
二、按照债权内容划分1.金钱债权:指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如商品购销合同中的价格债权。
2.实物债权:指要求债务人交付实物的权利,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收货债权。
3.知识产权债权:指债权人依法享有他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
4.权益债权:指要求债务人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权益,如侵权责任债权。
三、按照债权的产生方式划分1.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法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偿还债权。
2.侵权债权:指因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如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债权。
3.法定债权: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特定权利,无需基于合同或侵权行为,如劳动者的工资债权。
四、按照债权的性质划分1.定期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的债权,如合同约定的按期支付的债权。
2.即期债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即可要求履行的债权,如劳动报酬债权。
3.终止债权:指债权依法终止、失效而消灭的债权,如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的终止。
五、其他特殊类型的债权1.公益债权: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类债权,如环境污染赔偿债权。
2.连带债权: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债权。
总之,民法中的债权种类繁多且具有针对性,不同类型的债权在具体法律规定上有所差异。
了解和掌握这些债权类型,对于司法实践、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债权人
什么是债权人会计财务财务软件债权人财务报表在公司或个人的经济活动中,或多或少都要遇到债务问题。
债务,可以简单的解释成我们常说的债,也就是说一个人或者是公司亏欠其他个人或者是公司单位的资金等。
在债务中的另个主要元素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他们是相互对立存在的。
会计在做财务处理的时候,要弄清楚,在“债”的关系中,哪些是债权人,哪些是债务人,什么样的会计科目该列入债权账户中等等,以便正确、精准的记账。
即使是使用财务软件做账,这是要弄清楚的。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主要是指的预付款者,俗称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
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
比如说,A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主体,有权要求B方偿还或者是提供一些服务或财产,则称A方为“债权人”,B方为“债务人”。
实际上完全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有偿提供资产、货物、后者其他有偿服务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等。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债权人包括,贷款债权人和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是指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
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是指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
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这就是我们最常见到的债务关系。
会计会将这些财务流动计入财务报表中。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本节知识点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本节关键词
议决规则; 议决规则;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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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1. 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 对多数可决。 对多数可决。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2.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3.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3
商
法
第一节
COMMERCIAL LAW
债权人会议 制度概说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4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分析了债权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讨论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10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债权⼈,债权⼈就可能会经常性的追债,他们有可能会遇到公司恶意⽋债、长期⽋款的情况。
在⾯对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债权⼈带来损失,为此法律保护了债权⼈利益。
那么,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关注店铺,了解更多知识。
公司法对债权⼈有哪些保护措施债权⼈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命周期始终:“出⽣时”:出资、未成⽴产⽣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存中”:对外担保、限制股东滥⽤权利,“公司死亡或变化中”:公司合并、分⽴或破产时对债权⼈责任承担等,具体⽽⾔:1、公司未成⽴的责任承担。
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债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对设⽴公司⾏为所产⽣的费⽤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院应予⽀持。
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
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条:公司成⽴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以相关股东的⾏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民法院应予⽀持。
3、公司合并、分⽴时债权⼈权益保障。
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决议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三⼗⽇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四⼗五⽇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百七⼗三条、第⼀百七⼗五条);其他应当由合并各⽅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如《公司法》第七⼗五条)、债权⼈债权申报(《公司法》第⼀百⼋⼗五条)。
债权⼈的权利有哪些1、享有到期要求债务⼈还债的权利.2、享有要求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若债务⼈到期不还债,可以就担保财物进⾏优先受偿的权利。
3、享有收取合同约定的利息(但不得⾼于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的权利;如果债务⼈违约,收到合同约定违约⾦的权利。
(包括在合同中约定债权⼈聘请律师维权的费⽤可以约定由债务⼈承担)4、如果债务⼈存在根本违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损失的权利。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有什么区别
债权⼈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有什么区别众所周知,⾏为⼈作为债权⼈,是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的,债权⼈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属于“权益”,两者存在紧密的联系,但两者也存在明显不同的区别。
那么,债权⼈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具体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对债权⼈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具体联系和区别做了详细的介绍,欢迎浏览!债权⼈权益和所有者权益有什么区别主要的区别有:(1)性质不同:负债是债权⼈权益,到期可以收回本息。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
(2)偿还责任不同: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时间和利率⽀付利息,到期偿还本⾦。
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需偿还。
(3)享受权利不同:债权⼈享受收回本⾦和按约定收回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所有者既具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4)计量特性不同:负债可以单独直接计量,⽽所有者权益除了投资者投资时以外,⼀般不能直接计量,通过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来进⾏间接的计量。
(5)风险和收益的⼤⼩不同:负债风险⼩,收益⼀般也要⼩些。
所有者权益风险⼤,收益可能较⾼。
⼀、债权⼈权益的概念。
债权⼈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企业在⼀年内或者超过⼀年的⼀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资、应交税⾦和应交利润等。
长期负债是会计分录的内容,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短期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概念。
所有者权益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
即⼀个会计主体在⼀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
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债权⼈权益和所有者权益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来源,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均是企业资⾦的提供者,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债权⼈权益)⼆者均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什么是债权人-有什么权利-与债务人的区别
什么是债权人-有什么权利-与债务人的区别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
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债权人可免除债务,使债权关系终止,债权与债务关系消灭。
债权债务消灭后发生的效力是:(一)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不再负担债务;(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三)负债字据的返还,有负债字据的债的关系消灭后,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涂销负债字据;债的关系部分消灭的,或者负债字据上载有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将债的消灭的事由记入负债字据。
债权人主张不能返还或者不能记入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出具债的消灭证书;(四)附随义务履行;(五)不影响债的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债权人有什么权利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实体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2.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3.转让权合同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
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以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到达,是指债权转让的事实经过一定的方式使债务人知悉,如书面通知送到债务人的住所,或者口头告知债务人等。
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要求,所以债权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都是适当的。
债权受让人的从权利包括哪些
债权受让⼈的从权利包括哪些债权⼈可以依法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债权时,要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如果债权⼈有从权利的,债权转让时,债权⼈的从权利⼀并转让给受让⼈的,那么债权受让⼈的从权利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债权受让⼈的从权利包括哪些债权转让时,债权⼈的从权利⼀并转让给受让⼈,⽽从权利⼀般是指担保权、债权⼈撤销权、债权⼈代位权等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第五百三⼗⼋条【⽆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四⼗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并变动】债权⼈转让债权的,受让⼈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的除外。
受让⼈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续或者未转移占有⽽受到影响。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效的债权转让他⼈,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信任关系⽽发⽣的债权、以特定⾝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所谓债权,是指债权⼈享有的请求债务⼈履⾏特定⾏为之权利。
债权的产⽣主要基于双⽅的合同内容⾥的权利义务,有的也基于侵害公民的⼈⾝、财产等的侵权⾏为。
债权保障制度就是法律对债权进⾏保障的⼀系列规范。
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介绍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债权保障的必要性。
⼀、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1.对于债务⼈违反诚实信⽤原则,危害债权或者根据诚实信⽤原则,保证债务⼈履⾏债权所做出的救济措施。
在对⽅不履⾏⾃⼰的义务或者的情况下,债权⼈享有抗辩权来保证债权。
在对⽅资⾦不⾜,信誉低下时,债权⼈能根据担保制度取得担保。
在债务⼈企图以减少财产的⾏为脱逃债务时,债权⼈有撤消该⾏为的权利。
在合同订⽴时,还可以约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制约债务⼈任意危害债权的⾏为。
2.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债权的损害,债权债务⼈可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要求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以达到利益的公平。
3.对于债务⼈怠于⾏使对第三⼈的债权损害债权⼈的债权的,债权⼈享有代位权。
更加积极地去实现它的债权。
4.对于处于⾏动弱势的债权⼈,法律赋予其转让债权的权利。
⼆、债权保障制度存在的必要性1.就维护债权的法律性质⽽⾔,债权保障制度是确保债权合法、完整,排除⾮法债权的重要⼿段。
债权保障制度保障的是合法的债权,对于⾮法的或不完全的(如赌博,⾼利贷等)的债权进⾏了排除,不予以保护,这就督促债务关系当事⼈使债权合法,⾃觉远离不法债权。
2.就债的主体利益⽽⾔,债权保障制度是维护债权⼈利益,减少因债务⼈损害债权的违法⾏为造成损失的有⼒武器。
债权保障制度主旨在于维护债权⼈的合法利益。
在现实⽣活中,“三⾓债”,债务⼈蓄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构成了“讨债难”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债权⼈必须依靠债权保障制度提供的公⼒的和私⼒的救济途径,才能取得⼀个⽐较优势的地位,对抗债务⼈的不法⾏为,实现⾃⼰的债权利益。
同时,通过带有惩罚性的⼿段敦促债务⼈履⾏好⾃⼰的义务,确保经济活动的正常进⾏3.就节约司法成本⽽⾔,债权保障制度提供了救济途径,减少了诉讼,节约了司法成本。
债权与股权的区分
债权与股权的区分债权和股权的区别主要如下:1、股权是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是资本;债权是公司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有时效约定。
2、股票是股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3、股权不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股权不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5、股权是可以设定无限期债权的;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6、股权为公司上的请求权;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
7、股权可以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债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用通俗易懂的话就是:股权是占有公司股份,股份可以转让或转卖,(比如上市公开发行的股票,私募基金股权等);债权是按合同约定,债权人给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比如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P2P,信托等)。
用一个比方:小刘非常好的朋友小准备王开一家餐厅,总金额需要300万元,但小王手里只有200万元,于是向小刘借100万,按年利率百分五,三年后还本还利息。
小刘向小王借的100万元就是债,说明他们之间有债务关系,小王是小刘的债权人,而小刘则是债务人。
这就是债权。
小刘开业后家里有突发事急用100万元,只能拿出餐厅运营中的100万。
为了使餐厅正常营业,经协商由小李以参股的方式出资100万元,占餐厅百分之三十股份,年底盈利按百分之三十分红,如果餐厅盈利很好,小李入股的100万元可能几年就会翻倍。
这就是股权。
问答题1、什么是债权?其特征是什么?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一)债权是相对权(二)债权是请求权(三)债权具有期限性(四)债权具有相容性(五)债权具有平等性(六)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七)债权的设定多是任意的2.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是什么?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②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③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①合同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④单方法律行为⑤侵权行为⑥缔约过失等其他原因4.无因管理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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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有哪些权利一般来讲,债权人就是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
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有三种,即代位权、撤销权、免除权等权利。
下面是赢了网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这三种权利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债权人债权人俗称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
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有权要求乙方主张特定的服务或财产,则称甲方为“债权人”,称乙方为“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
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一、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行使主体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
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理由是: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
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三、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
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
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
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由此可见,债权人享有这三种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债权人权利内容的问题,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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