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行规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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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架空绝缘配电线路使用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电力公司架空绝缘配电线路使用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电力公司架空绝缘配电线路使用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1.1架空绝缘导线近几年在城网改造中大规模使用,但随着城市的改造、天气的影响,配电架空绝缘导线在配电运行中暴露出易遭雷击断线、绝缘老化等问题。

为了规范架空绝缘导线在配网中经济合理使用,确保配电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依据国家与电力行业有关的法规、规程与制度等规范文件,并结合安徽省架空绝缘配电线路的实际情况制定。

如有与现有的国家与行业等标准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与行业等标准及规定为准。

1.3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架空绝缘配电线路的选用、设计与施工验收。

第二章引用标准1、关于下发《安徽省电力公司城市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电生技[2007]98号)2、DL/T5220-2005《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4、SD 292-88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5、DL/T 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三章架空配电绝缘线路选用原则一、一般规定1、城市一般主次干道应该以架空线路为主。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可采用绝缘导线与裸导线。

二、不同类型的架空导线使用要求2.1下列情况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2.1.1线路走廊狭窄,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能满足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的地区;2.1.2高层建筑邻近地段;2.1.3繁华街道或人口密集地区;2.1.4游览区与绿化区;2.1.5空气严重污秽地段;2.1.6建筑施工现场;2.1.7变电站出口配电线路。

2.2 下列情况宜采用架空裸导线2.2.1容易发生雷击的区段。

2.2.2线路走廊通畅,无明显树木与建筑物障碍,且安全距离满足安规要求。

2.2.3中压配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铁路的。

2.3 对于2.1与2.2两种情况以外的地点,配电线路可根据情况选择,原则上宜采用裸导线架设。

第四章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与规定一、电杆、拉线与基础1.1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杆塔分为直线杆型、耐张杆型与混合杆型三类。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相关内容简介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相关内容简介
5、凡属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省调批准或省调调度值 班员同意,各有关单位的运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方式或状 态(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但亦应边处理边简 明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属省调调度许可的设备,各有关单 位必须得到省调当值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停、复役操作。
发电培训

发电培训
第四章 调度管理制度
1、 各级电力调度运行单位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 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领导和指挥。下级调度、发电厂 及变电站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调度指令,并及时向上级调度值 班人员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
2、 各级值班调度员和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上级调 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司批准,并通知各有关单位。各 发电厂、供电公司应将本单位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任免名 单正式发文报送省调。
调度同意 值班调度员对下级调度运行值班人员提出的申请及要求等,予以 同意。(包括远动通讯设备)
调度指令 值班调度员对其所管辖的设备发布变更出力曲线、备用容量、变 更运行方式、结线方式、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倒闸操作以及事故处理的指令
直接调度 值班调度员直接向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 长)发布调度指令的方式。
间接调度 值班调度员向下级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后,由其下一级值班 调度员向现场运行值班人员转达调度指令的方式。
发电培训
第三章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及调度方式确定原则 一、华东网调调度管辖 :
500kV设备由华东网调确定 二、省调调度管辖: 1、单机容量达25兆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达50兆瓦及以上,
10、我省范围内110千伏线路、电气设备均由省 调统一制定编号原则和范围,由各地调按规定 命名编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报省 调备案。 220千伏设备由省调统一命名编号, 并报华东网调备案;500千伏设备由华东网调统 一命名编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0]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0]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0〕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六日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规范煤矿供用电工作,保障煤矿供用电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要求第二条煤矿应实现独立双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电网变电站,当任一路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能负担矿井全部负荷。

正常情况下,一路电源运行,另一路电源须带电备用,以保证煤矿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设计上必须满足独立双电源线路的供电要求;已投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保证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并适时进行供电线路改造,实现独立双电源供电。

供电企业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上,应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安全可靠的电源点。

担负煤矿供电的电网变电站应实现独立双电源、双母线、双变压器供电,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

安徽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执行细则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细化全省电力双边直接交易,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双边交易分为中长期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和年度双边交易。

第二条年用电量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年总用电量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加中长期双边交易;年用电量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和代理用户年总用电量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加年度双边交易。

年用电量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则不得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在开展直接交易前,须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代理合同,并确立与用户的代理关系。

同一年内,售电公司所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变更,每个被代理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

若同一用户与多家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则取消该用户与所有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并将1 / 24该用户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条双边交易的标的物为年度(自然年)电量。

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确定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并签订双边交易意向书(参考文本见附件)。

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须明确分年交易电量和电价。

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同一发电企业只能签订一份年度双边意向书。

第五条已签订的双边交易意向书,可由任一签订方根据市场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备案,作为市场执行依据。

首次提交中长期双边交易意向书时,不需再提交第一年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

第六条已备案的中长期意向书在市场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时,经双方协商后由任一方提交相应年度的双边交易意向书,电量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电价原则上保持不变。

如不提交符合规定的年度双边交易意向书,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当年直接交易,按当年意向电量扣减发电企业市场电量上限,并将此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七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以下原则对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进行确定。

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行规行约

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行规行约

安徽省电⼒⼯程⾏业⾏规⾏约附件:安徽省电⼒⼯程⾏业⾏规⾏约(2019版)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推进安徽省电⼒⼯程建设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的经营⾏为,促进企业⾃律和⾃我完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建设和谐⾏业,特制定本⾏规⾏约。

第⼆条本⾏规⾏约适⽤于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电⼒⼯程建设的企业,并作为企业互相沟通、共同遵守、维护各⾃切⾝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的⾏为准则。

第⼆章⾏规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认真履⾏社会义务。

第四条贯彻“以⼈为本,坚持安全⽣产发展,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建⽴健全劳动保障和安全施⼯监督体系,保障员⼯合法权益,确保施⼯安全。

第五条建⽴健全⼯程建设管理制度,执⾏国家技术标准,建⽴完整的⼯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程质量,争创优质⼯程。

第六条重合同、守信⽤,对承接的⼯程项⽬精⼼组织,按时开⼯,按时竣⼯,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优质⼯程。

建⽴质量回访制度,信守⼯程质量保修的服务承诺。

按合同履约,⼯程资料交档齐全。

第七条规范⼯程施⼯管理程序,严格执⾏验收规范,不达到质量标准的⼯程不交付竣⼯验收。

不采购、不使⽤⽆牌⽆证不符合技术标准、质量低下的伪劣设备、材料。

第⼋条⾏业内不分体制、不分企业规模⼤⼩,⼀视同仁、相互尊重、团结合作。

企业间发⽣纠纷,⾸先友好协商解决,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做有损同⾏企业声誉的事情,必要时可申请协会进⾏内部调解。

第九条建⽴健全企业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机制,对照电⼒⾏业信⽤评价标准加强企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风险的防范。

第⼗条建⽴公平竞争机制,不参与⾏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列。

提倡客观、合理拟定投标标的,反对低于成本价投标。

第⼗⼀条加强⽂明施⼯管理,搞好环境卫⽣,保护⽣态环境,避免因⼯程施⼯造成社会环境污染。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向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条电网企业、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应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电力用户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应从专业服务角度细化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供合理技术解决方案,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电力用户应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加强节能改造,实施电能替代和多能互补,改善电能质量,提升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二章节约用电第七条节约用电是指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

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2020年诚信自律知识竞赛

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2020年诚信自律知识竞赛

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2020年诚信自律知识竞赛单选题(每题1分,共30分)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自序的若干意见》指出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 ) 名录制度。

[单选题]A:违法;B:异常;(正确答案)C:失信;D:黑名单;2.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范围。

[单选题]A.失信约束B.失信惩戒C.失信约束失信责任追究(正确答案)D.失信责任惩处3.电力行业诚信建设的主体是()。

[单选题]A.电网企业B.发电企业C.中电联D.电力企业(正确答案)4.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单选题]A.失信成本(正确答案)B.违约成本C.违法成本D.失信损失5.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单选题]A.诚信意识B.社会诚信(正确答案)C.践约意识D.风险意识6.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和共享制度。

[单选题]A.信用信息公告B.信用信息公示C.信用信息公开(正确答案)D.信用信息互通7.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单选题]A.罚款B.公开曝光C.禁入D.公开谴责(正确答案)8.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和市场退出机制。

[单选题]A.黑名单制度(正确答案)B.惩戒制度C.曝光制度D.公示制度9.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安徽省电力公司配电安规

安徽省电力公司配电安规

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配电设备工作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配电现场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配电设备的本质安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作业现场设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配电设备上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在配电系统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现场勘察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作申请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作票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作许可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作监护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在配电线路及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停电......................................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2日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07年6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孙清润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赞同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和违法用电查处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同时也对修改建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财经工作委员会和省经济委员会,对修改建议稿进行认真研究,作了初步修改,修改初稿印发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立法论证会,进一步征求了专家意见。

6月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修改情况的说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6月11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修改建议稿第八条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具体划定作了规定。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相关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对保护区的划定已作出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条规定对上位法的内容并无细化或者补充,而且保护区划定的安全距离涉及到具体的技术规程,有一定的变动性,不宜写在地方性法规中。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该条,并将保护区的划定作原则性表述,与第七条合并,表述为:“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修改稿第七条)二、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修改建议稿第九条规定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地段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皖经电力[2007]289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电力〔2007〕28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可靠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根据《电力法》、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电安生〔1996〕430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和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力技术监督,是指依据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采用规范的测试方法和管理手段,对在电力建设、生产及电能的传输使用过程中,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构成系统的健康水平以及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检查、验证及评价,以确保电力设备及系统在安全、环保、优质、经济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第三条电网是统一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力技术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区域内所有并网发供电企业及涉及电力安全的重要用电企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安徽省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省的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和违法用电查处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和违法用电查处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和违法用电查处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和违法用电查处条例(草案)》的说明—2007年1月15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省经济委员会主任杨振超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和违法用电查处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

安全、合法的使用电能,是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证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迅速发展,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能源保证,但是,与此同时,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盗用电能的现象屡屡发生,有些地方还十分猖獗。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1至9份全省共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704起,经济损失巨大;2000年至2005年,全省被窃电量6亿多度,少收电费2.5亿元,国家少征税收近5000万元。

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和严重窃电现象已成为困扰我省电力工业发展的两大燃眉之患,它直接影响我省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严重破坏公共资源,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阻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障电力设施的公共安全和维护供用电秩序,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和保障我国电力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来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电力局成为公司制企业,行政执法主体变化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实际困难,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共资源的保护。

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结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以切实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安徽电力建设施工优秀项目评审办法

安徽电力建设施工优秀项目评审办法

安徽电力建设施工优秀项目评审办法(2020年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安排,为表彰在经营管理、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诚信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电力企业,提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综合管理水平,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安徽电力建设施工优秀项目”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电力建设施工优秀项目”是安徽电力行业的荣誉奖项,评选活动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安徽电力建设施工优秀项目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按企业申报、项目核查、会议评审、审定批准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能源建设发展理念,项目建设质量的综合指标应达到省内同期、同类先进水平,且具有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第五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是电力承装(修、试)工程项目(含省外)。

项目应投产并使用一年(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且不超过三年。

拟评选50个电力承装(修、试)优秀项目进行表彰;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具体分配名额见下表: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是主体施工单位或主要分承包单位(不含劳务分包)。

申报工程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建的,应明确一个主申报单位牵头申报,并说明主申报单位与协作单位完成的主要施工内容和工作量。

申报单位应是电力承装(修、试)企业且是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1. 未核准或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2. 存在质量隐患、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项目;3. 配套环保工程未正常投运的工程项目;4. 存在有甩项的遗留工程项目;5. 因违反行规行约被举报投诉并核实的工程项目;6. 工程建设全过程发生过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申报工程项目规模要求:1.电压等级 35kV及以上的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农配网、居配、电缆工程;2.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或建安工作量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力承装(修、试)工程;第十条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节能减排指标应满足设计值和合同保证值。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字体大小:[大][中][小] 2009年05月26日点击数: 1336 来源:撰稿人:(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地方报纸专刊材料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地方报纸专刊材料

地方报纸的宣传内容第一部分刊首语《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2月1日实施。

作为我省第一部地方电力立法,该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电力发展、管理和服务的长期实践,适当借鉴外省电力立法的有益经验,历经严格的立法程序而制定。

该条例的颁布,必将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增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意识,进一步发挥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管理职能,更加有力地鞭策电力企业承担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社会责任,为电力主管部门协调多种利益冲突、司法机关裁判矛盾纠葛乃至制裁违法犯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进一步改善我省电力法治状况,提升电力法治水平。

总之,其意义是广泛而深远的。

为便于全社会的该条例的学习、执行和遵守,特刊发《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全文和部分条文的解读。

第二部分全文刊发《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部分配发的宣传资料一、《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有关背景(一)安徽电网的基本现状多年来,安徽电网在促进安徽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和谐的过程中,自身也得到了健康、稳步的发展。

目前,安徽电网已建成了以500千伏线路为主网架,通过五回500千伏线路与华东主网相连;由220千伏线路形成各地区骨干网架,呈现“北电南送”的输电格局。

共有500千伏变电所7座,变电容量585万千伏安,500千伏线路21条,总长度1700公里;220千伏变电站84座,变电容量1770万千伏安,220千伏线路201条,总长度6660公里。

近年来,全省电力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2006年,我省省内售电量523.6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38%。

其中:大工业电量192.7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66%;农业电量1.02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9.14%;居民用电41.1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16%。

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安徽黄山万安-尧舜110kV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证书编号:A134006274工程勘察证书编号:111803-ky2012年4月合肥批准:审核:编制:目录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3.1 执行机构 (1)3.2 职责 (1)4 执行计划表 (2)5 执行情况 (2)5.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3)5.2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 (3)5.3 《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T5033-2006) (6)5.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 50009-2001) (8)5.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9)5.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0)5.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1)1 目的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248-2008),特编制本工程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为本工程创优打下良好基础。

2 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本工程的整个设计过程。

3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3.1 执行机构组长:王力副组长:罗正帮成员:陈彦焰梁东跃熊小平郑磊刘瑞3.2 职责3.2.1 组长:由公司分管总工担任。

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本工程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学习、贯彻及实施,对本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负责。

3.2.2 副组长:由部室主任及本工程项目经理担任。

负责学习、贯彻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负责收集、策划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实施细则及考核评价工作。

对本工程专业设计执行强制性条文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经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约用能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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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行规行约
(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安徽省电力工程建设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和谐行业,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本行规行约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企业,并作为企业互相沟通、共同遵守、维护各自切身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行规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认真履行社会义务。

第四条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生产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和安全施工监督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六条重合同、守信用,对承接的工程项目精心组织,按时开工,按时竣工,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优质工程。

建立质量回访制度,信守工程质量保修的服务承诺。

按合同履约,工程资料交档齐全。

第七条规范工程施工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验收规范,不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交付竣工验收。

不采购、不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技术标准、质量低下的伪劣设备、材料。

第八条行业内不分体制、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一视同仁、相互尊重、团结合作。

企业间发生纠纷,首先友好协商解决,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做有损同行企业声誉的事情,必要时可申请协会进行内部调解。

第九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机制,对照电力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加强企业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风险的防范。

第十条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不参与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列。

提倡客观、合理拟定投标标的,反对低于成本价投标。

第十一条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搞好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因工程施工造成社会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与检查,认真吸取同行企业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对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积极建言献策。

第三章行约
第十三条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防止出现以下失信行为:
1.企业无正当理由,未严格履行合同或服务承诺;
2.未及时披露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3.企业信用等级BB级(含)以下,C级以上;
4.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黄牌;
5.受到能源、住建、环保、司法、金融、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等部门处罚后未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
6.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7.被行政部门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
8.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有履行能力但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的;
9.发生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
10.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的;
11.严重拖欠合同款不予以结算的;
12.借用资质,虚报业绩,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13.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投标报价低于行业最低限价幅度的;
1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一般侵权行为;
15.发生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
16.违反行业自律和约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专业管理方面防止出现以下失信行为:
1.未提供真实信息,有虚假注册、信用备案行为的;
2.存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挪用、借用行为的;
3.存在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
4.拖欠合同款、农民工工资的;
5.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中发生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
6.发生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7.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被投诉的;
8.因服务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杜绝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出现以下行为: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2.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7.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杜绝出现以下违规从业行为:
1.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2.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3.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第十七条杜绝出现以下违规承揽工程的行为:
1.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个人,主体工程独立完成;
4.允许其他无资质的施工队“挂靠”在自己名下承揽工程任务。

第十八条杜绝出现以下违规参加招投标的行为:
1.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3.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4.不外借资质证书,让无证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竞争;
5.恶性竞价、盲目压价、压缩合理工期,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搞“阴阳合同”。

第十九条杜绝在办理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许可延续等业务中,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许可证的行为。

其中所谓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在申请材料中所提供的人员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设备机具购置凭证、财务报表、工程业绩等证明材料不真实;
2、借用他人设备机具图片充当自有设备实物拍摄等。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罚:
1、批评教育、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
2、是会员单位的开除会员资格,非会员单位的三年内不得入会;
3、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许可资质等级、吊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处罚;
4、将其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当中,以作为信誉评审的依据;
5、建议纳入重点关注名单(以下简称“灰名单”)管理;
6、建议纳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上述第十三条、十四条所列违规行为,属于“灰名单”范畴;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属于“黑名单”范畴。

第二十二条对于达到“黑名单”、“灰名单”认定标准的,协会将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并依据核实情况建议是否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灰名单)。

对于纳入“灰名单”的单位,协会还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以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协会重在建立安徽省内电力工程行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对电力工程行业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加强防范,重点监测电力工程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发生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四条协会积极倡导自觉遵守,维护行规行约,对在贯彻执行行规行约中表现优异的企业将予以鼓励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行规行约关于“黑名单”、“灰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及其附件《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涉电力领域会员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行规行约经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由协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行规行约由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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