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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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花 费 是一 笔较大 的投 资 , 系到 买受人 的切 身利 益 , 关 为
了防止开发 商实施欺 诈而 损害购 房者 的利益 , 国家对 商 品房预售
动 产 买卖合 同 。 品房预 售合 同是 房地 产买卖 行为 的一种 类型 , 商
进行 一定干 预 , 种干预主 要表现 在法 律法规 以及 司法解 释 中规 这
这立 买卖合 同 定 了许 多关 于预售 行 为的 强行 性的 规范 , 以此排 除 当事人 的 约 这 时标 的物 并不存 在 , 同标 的物 尚未形成 完整 的财产 形态 。 品 定 。 比如 , 城市 商 品房预售 管 理办法 》 l 对实 行预售 商 品 合 商 《 第 O条 房预售人 此 时对在建 的商 品房并 不享有 完全意 义上 的所有权 , 预 房 合同登记 备案制 度的规 定 ,城 市房地 产开 发管 理暂行 办法》 《 第 购 人 也只 是基 于 商品房 预售 合 同享有 的对 其 的期待 权 。所 以从 2 5条对 实行 预售商 品房 权属 登记制 度 的规 定等等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 y S e
2 1 0 0年 1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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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房预售合 同的法律 问题 研究
万灵娟
摘 要
谢
颖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挥 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商品房预售所具有 的不同于一般现
备 的“ 偿” “ 有 、 双务” “ 成” 、诺 等构 成要件 , 以及 “ 转移 标 的物 所有
法 律 的角度看 , 品房 预售 合 同与一般 意义 的买卖 合 同是有 区别 商
的 , 法律许 可 的一 种准 房屋 的买卖 形式 。 是 在签 订 合 同时买卖 合
试论商品房预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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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 , 品房实 商 际上并不存 在 ,按揭人无法取 得商 品 房 的所有 权 ,他 向银行提供 的担保物 是在将 来某一时间取得 的物权 ,是一 种期待性 的利益。因此 , 商品房按揭 的 出现 将期待性 的利益 引入抵押物 的范 畴 ,丰富 了我 国传统抵 押标的理论 的 内容 。预售商 品房 按揭具有以下法 律
2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的形 式 必 须 符 、 也 就 不 可 能 产 生 商 品 房 的 物 权 变 更 登 记 。 但 预 购 方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请
求权 , 在商品房建成后 , 要求 预售方交 付房屋并 办理物权 的变更登记。因此 , 尽管预售合 同登记 所产生 的仅是 一种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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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品房预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圜 俞建兵
预售 商品房又称期房 买卖 ,是 指
房地产开 发经营企业将 尚未建造或 正 在建 设 中的房 屋 预先 出售给 预购 人 , 证 明的 , 属于无效合 同 ; 但预售 方在起 诉 前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 ,可 以 认 定合 同有效 。
者称 其为 准 物 权 。 二 、 预 售 商 品房 按 揭 的 有 关 法 律
问题
其形式有 比较严 格的要求 。根据 法律 规 定 ,商 品房 预售合 同必须采取 书面 形 式 , 般是预售 方提 供的格式合 同 , 一 主要包括 : 双方 当事人 的情况 , 的物 标 的基本情况 ( 品房的坐落 、 商 土地使用 证号 、 建设工程规 划许 可证号 、 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 号 、房屋结构 和建筑面积 等) ,预售商 品房 的价格及支付方法 、 期限 , 交付使用 的 日期 , 违约责任及免 责条件 , 纠纷解决 的方式等 。
对商品房预售的探讨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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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商品房 的预售条件 、 市场准入等予以事 缩水或者偷工减料使工程 质量 不合格 , 甚 这对于一座高楼大厦来说简直不足为道” , 前 调整 及规 范。另外 , 城 市房 地产管理 至 出现豆腐渣工程 , 给房屋安全 问题埋下 当商品房预售登记对一个合同的效 力问题 法 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 , 商品房预售 巨大隐患; “ 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 并不产生任何影响的时候 , 它就显得没有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 售房 屋时做 与 那么重要 了 ,很 自然地会被忽略或 忘记。 售后抵押就不为人所知 了。这样 , 承购人
商品 房的一房 多售 、 抵押后预售 、 预 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 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 , 欺骗 购房 于是 , 部 门登记备案” 《 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者 ,引发诉讼纠纷; 。城 法 第十条规定 , 商 品房预售 , “ 开发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将完工的商 的合法权益遭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法侵 . 2 对于 如何 保证 监 督商 品房 预售款 . 项 使用 的问题 ,由于 目前 尚无 明确法律
( )相关法律的漏洞 二 我国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 《 城
规定
为了保 护广大购房者 的权益 , 国家对 备案” 。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 ,“ 预售商
商 品房 的预售有着较 为严格 的法律 限制 , 品房的购买人应当 自商 品房交付使用 之 日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等法律 ,都 特 别是对房 地产开 发企业 在预 售商 品房 起9 0日内 , 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 屋所 对房地产开发及商 品房预售作了一系列的 时 ,硬性条件非常鲜明。根据 城 市房地 有权登记手续” 。 产管理法》 四十四条第一款 、 城市房地 第 《 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 售商品房 , “ 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 产 开发 经营管理 条例》 第二十 三条之规 较为突 出的 问题及立法上 的一些漏 洞 ( )存在的问题 一 规定 , 但这 些规 定中一些条款 只是停 留在 机制中对购房者保障力度的薄弱 , 房地产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 之间权利义务极不平等 二 现阶段 商品房预售 中存在的几个 表面上无法得到完全遵守 , 且商品房预售
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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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约 行 为 要 有 签 约 意 图 的 约 束 ,而 不
是 对将 来 要签 约 的 内容 进 行先 期肯 定 。 因此 , 笔 者 认 为 ,认 购 书 其 实 是 一份
预 售 人 向 买 受 人 发 出 的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预 约 ,属 于 债 权 合 同 ,适 用 一 般 合 同
Di c。 er 探 索 s v y
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 力的探讨
@ 莱 芜房 管 局 古 宪军
莱 芜市 环 卫 处 王 艳
楼 市 中 购 房 定 金 纠 纷 一 直 高 居 众 多投 诉 之榜 首 ,而该 纠纷 产 生 的最 主 要 原 因就 是 在 签 约 购 房 合 同之 前要 签
书 的 预 约 合 同 是 经 常 化 的 ,如 签 订 广 告合 同 时 需要 预 约 广 告 版 面 、 想 投 资 证券 业务 的则 需要 预 约 开户 、 读 者预 约借 阅热 门 图 书 、 预 约 专 家 看病 、 商
第 一 ,笔 者 以 为认 购 书是 一 种 双
方 在 平 等 自愿 的 基 础 上 签 约 的 预 约 合
预 售 人 在 楼 盘 项 圈 未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许 可 证 前 就 开 始 进 行 认 购 , 并 与 客 户 签 订 认 购 书 ,这 种 做 法被 称 为 内 部 认 购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订 立 的认 购 书
认 购 书 必 须 内容 清 晰 、 明 确 且 对 将 来
法的规则。
份 认购 书并交纳 数额不 菲的定金 ,
如 买受 人 不 能 在 出售 人 限 制 的期 限 内
与 其 签 约 购 房 合 同 , 则 出售 人 有权 没 收 定 金 。笔 者 就 该 认 购 书 的法 律 效 力 及 其 存 在 意 义 在 此 作 一 番探 讨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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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 品房 预售 的过 程及容 易产 生纠 纷的环 节 ( 一) 商品房预 售 的大致过程
首 先 , 开发 商 获得 《 商 品房 预 售许 可 证 》 等 五 证
两 书 。 然 后 开 发 商 将 其 经 批 准 可 以 预 售 的房 屋 进 行 宣传 ( 有 的 在 办 理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时 候 就 已 开 始 宣
定 暂 测 面 积 为 1 5 1 . 0 1平 方 米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为 ] 2 6 . 9 6平 方 米 , 公用 分摊建 筑面 积 2 4 . 0 5平 方 米 。 房 屋单 价为 1 1 ] 2 5 . 0 9元 每 平 方 米 , 总 价 为 ] 6 8万 元 。 2 0 0 7年 交 房 时 , 房 屋 实 测 面 积 为 1 5 9 . 0 6平 方 米 , 其
订《 商 品房预售 合 同》 之前 , 容易产 生一 些 纠纷 , 比如
开 发商 隐瞒 相关 政策 致 使 预购 方 造 成经 济 损 失 , 预
购 方 没 有 能 力 支 付 全 款 又 不 能 办 理 按 揭 的 纠 纷 等
等 。
4 . 签订 《 商 品房 预 售 合 同 》 之后 , 容 易 产 生 纠 纷
方 米 闭。 开 发 商 以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为 由 要 求 刘 小 姐 , 朱
先生等 四人 补交购 房款 5 . 0 4万 元 。两 次 所 付 给 开 发
商 的钱 合 起 来 为 1 7 3 . 0 4万 元 , 也 就 是 刘 小 姐 、 朱 先 生等人 买此套 房子 共花 了 1 7 3 . 0 4万 元 。 后 来 买 受 人 觉得开 发商 不应 该这 样 , 从 而 出现 了纠纷 , 由 于 协 商 不 出结 果 . 买 受人 最终提起 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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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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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涉及的纠纷类型多样,处理方式复杂。
本文旨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性说明,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效力确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二、违约责任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
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实际损失、合同条款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房屋质量争议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
如开发商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在此过程中,专业机构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之一。
四、交房时间延迟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并可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合同中的约定,如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预售许可与规划变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或者房屋交付后与原规划设计存在重大差异,均构成违约。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或要求开发商按照原规划设计重新建设。
六、产权登记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迟,购房者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解决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议双方首选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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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之探索——对《解释》第2条的质疑与评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之探索——对《解释》第2条的质疑与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5a17fab5c77da26925c5b0de.png)
了购 房 人 一 次 性 付款 的承 受 限 度 问
题。 因此 ,商品房预 售形式越来 越受 到市场 的普遍 认 同 ,但 由于交 易方式 的特殊性和 交易标 的物 的不确定 性 ,
正如 上文所述 ,在现实 生活中无
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预 售合 同
1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合 同效 力 .
释 》第9 条第3 款可 知 :房地产 商在订 预售房 是否 交付来决定 预售合 同的效 庭 , 由是他们 当初买房 子时是 非法 理
大量存在 ,如果依照 《 解释 》第2 条的 规 定 ,就会 出现 大批 没有效 力的商品 房预售合 同 。不 少学者对此发 表了 自
己的见解 。
一
商 品房 预 售 中 产 生 的 纠纷 也 不 断 增 多。所 以央行在20年8 5 05 月1日发布的
《 0 4 中国房地产金 融报告 》中建 20年 议 “ 考虑取消现 行商 品房 预售制度 ,
对预购人 的影响 更大 。因此 ,我们有 预售许 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 立的商品 房预 售合同 ,应 当认 定无效 ,但 是在
发需大量 资金投入 的问题以及商 品房
销 售需较长 时间 的问题 ;同时 也解决
必要对 无预售许可证 明的商 品房预售
合 同的效 力进行探索 ,以期更 好地维 起 诉前取得 商品 房预 售许可证 明的 , 护预购人 的利益 ,规 范房地产 商的行 可以认 定有效 。”
售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 。
【 关键词 】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合同;撤销权
商 品房预售也 称期房买 卖 ,是指 不会 取消商 品房 预售制度 。”大 多数
( 2)持 有建 设 工程规 划许 可证 和施
商品房预售登记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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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品房预售登记若干问题摘要: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买卖或者楼花买卖,也就是人们俗称的”炒楼花”,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一种特殊的销售模式。
与现房销售相对应,它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按建筑设计的图示出售给购房人的一种房屋买卖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登记虽有规定,但还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本文希望通过对商品房预售是否应强制登记,预售的商品房能否再转让,以及”一房二卖”纠纷的解决等问题的探讨,促进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强制登记一房二卖一商品房预售登记概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或者已经建成但尚不完全具备交付条件和产权转移条件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行为。
目前商品房预售的情况大量存在,期房预售既能及时回笼资金,又给购房者多一个选择,它已经成为商品房销售的一种典型方式,对于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发生开发商毁约,损害购房者利益的情形。
为了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进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进行管理和监控,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中规定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应当进行预售登记。
二商品房预售是否应当强制登记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实质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主要是限制了预售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并因此而进一步限制了其他几项自由。
虽然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和相对性,法律并不禁止就同一标的物设定内容相同的多项债权,预售人享有就同一商品房签订多个买卖合同的自由,但此时因预告登记制度,这项自由其实是丧失了,体现在这项自由上的利益也不能得到保护了。
契约自由原则之下,法律不应该干预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而应在一方当事人违反缔约规则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另一方提供救济的途径。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f044df0941ea76e59fa0400.png)
关于我国商品房预售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文章着重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商品房通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预购商品房的转让问题等有关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经济管理;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法律商品房预售是房屋买卖的重要形式,在房屋买卖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预售房与现售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不确定性和预期性。
因此,高度重视和正确解决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对于保护购房人的购房热情,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我国对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制度。
采取商品预售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预售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的预售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出售商品房的基础,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只有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基础,是第一要件。
1.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开工建设的前提,商品房建设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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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的特 征 二
证 书 。预 售 方 必 须 是 通 过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的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 交 付 了全 部 土 地使 用 权 让 金 , 并 取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预 售 方 交 付 全 部 土 地 出 让 金 并 取 得 土 地使 用 权 为 商 品 房 预 售 的基 础 性 条件 。只 有 具 备 该 条 件 , 土 地 上 所 建 设 的 房 屋 才 能 进 入 房 地 产 在 市 场 流 通 , 购 人 才 能 最 终 实 现 获 取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房 屋所 有权 。 预 () 2 预售 方 必 须 取 得 建 设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是 进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必 备 文 件 , 商 品 房 建 设 的 前 提 条 件 。 按 是 照 《 市 规 划 法 》 规 定 , 市 的 基 础设 施 和 房 屋 建 设 , 应 服 从 城 城 的 城 都 市 规 划 。否 则 , 是 违 法 建 筑 , 此 而 订 立 的商 品房 预售 合 同是 无 就 就 效合 同。 () 售方投入建设 的资金 , 照提供 预售 的商 品房计 算 , 3预 按 已 经 达 到 了工 程 建设 总 投 资 的 2 % 以 上 , 且 已 经 确 定 了施 工 进 度 5 并 和竣 丁交 付 日期 。 由于 预 售 合 同标 的物 房 屋 的 远 期 性 , 律 规 定 法 该 条 件 的 目的 在 于 抑 制 预 售 人 的投 机 行 为 , 护 预 购 人 的利 益 。 保 () 售 方 已 经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制 4预 度 是 我 国 对 商 品 房 预 售 进 行 管 理 的 必 要 措 施 , 售 方 必 须 向县 级 预 以上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预 售 登 记 ,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取 可证 明, 是商品房预售 的法 定凭证 。另外《 市 房地产 管理法 》 这 城 规 定 预 售 方 必 须 是 经 过 批 准 设 立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并 册 的房 地 产 开 发企 业 。
商品房预售合同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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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 国房地产 业的蓬 勃发 展 ,出现 了一 种 新 的 商 品房销售办法 一 商 品房 预售 。它 是指 预 售 方 ( 1 5 开发商或预售人)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字分成 各个 单 元 ( 以图纸标明 ) 来预 售给 客户 ( 叩预 购 方 或预 购 人) ,此时 先预收首期付 款 , 建 筑 期 中再 收 一部 分 待楼宇竣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 部 分 的款 项。相对 于一般 的现 房买 卖,也 称之 为 期 限 房 买卖 。商品房预 售不仅 对房 地产 开发商 自身广筹资 金 搞 活经营 、避免风 险等起 着 重要作用 ,而且 在 客 观上 对 活跃房地 产市场 促进 居 民住房条 件 的改 善 也 有积 极 意义 。但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城市 房地 产 管 理法》 第 四十 四条对 商 品房 碳售 只作 了 一般性 的规 定, 并授 权 国务 院根据具 体情 况作 出补 充 规定 ,除此 之 外 ,对 此 种制 度的法 律调整 主 要就 是依 靠 各地 的地 方 法 规 了。 作 为 一种新 并商 品房销售 办法 , 因立法规 定 的 不 足 和 实践经验 的欠缺,在商品房预售中有一些基本 问题认 识 不清 ,不 利于我 国房地 产市 场的培 育和 发 展 。 笔者 在此依 据现 行法律 、法规 ,结 合基本 法理 试就 商 品房
房屋 买 卖合 同。 它 也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分 期 付 款 买 卖 合 同。 它 虽 然是 预 售 合 同, 但 不 是 预 妁 , 而 是 奉 约。 预 售 合 同 以 登 记 为 生 效要 件 , 这 种 登 记 不 同 于 产 权 登 记 , 房屋 预 购 人 取 得 的权 利 不 是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 仍 然 是 一 种 债 权
房屋预售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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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房 几售 度若干 屋 制 预 法律问 析 题探
郭巍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3 级 3 班 116023 )
摘 要: 房屋预售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房 屋认购定金的处理、 违约金数氛的调整、 按揭合 同的法律属性、房及预售合同的解除以及房屋 预售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是房及预售制度
的关健性法律 问题 。 关键词 : 房崖预售制度 ; 法律 ; 关健 问题 ; 探析
许可证》如果具备” 。 五证即 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
有效 。 2.2 、 房屋认购定金的处理 关于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问题 ,目前有 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房屋 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 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认 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是独立的合 同。 通常第三种观点被广泛接受。 认购书的内容 应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 ,确定条
1、 房皿预售制度简迷
房屋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 新事物,由于这种销售方式能为房地产开发企
债务时 ,银行既可以将该房屋折价 、拍卖或变 卖, 以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可以事前与出 卖人签订回购条款, 当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 要 求出卖人回购。 因此 , 我国内地的按揭其法律属 性仍为抵押 ,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制度不 同。事先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是英美法系中按揭 的基本特征, 也是该制度与抵押、 质押的根本区 别。 2.5、 房屋预售 中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认定
款是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并具约束力的条款 , 一 般应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 不确定条款是 业筹集资金 ,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 因事实和法律的障碍而需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不足,因而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竞相采用 定金从理论上分为立约定金 、 的售房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人口 时再确定的内容。 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中 《 数量的增加 , 我国在未来 巧 年里需要 200 亿平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具有违约定 方米商品房,而现在每年供应仅为4 亿平方米 金的性质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左右 ,因此当前房地产业的主要问题就是供需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 司 不平衡。政治经济学批判》 《 中说道:社会的物质 法解释》 )规定了立约定金的效力。 房屋认购协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 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 于 议中的定金一般是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 的, 属立约定金。 司法解释》 4 条除了规定 该《 第 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 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 同 的栓桔。 这样看来,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潜力至少 还能发挥 10 年。 的, 应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外 , 还根据认购书的内 容包括不确定条款需当事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 目前, 房屋预售已经是房屋买卖的重要形 同时协商的特点 ,规定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式, 在房屋买卖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预售房与现 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 出 售房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品不确定性和预期性。 因 此, 高度重视和正确解决房屋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3 、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对于保护购房人的购房热情, 维护购房人的合法 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 ,首先是对守约 权益, 以及促使开发商规范开发、 维护整个房地产 方的补偿 , 其次还可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 , 补 业的长期利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房 屋预售在我国刚出现不久, 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偿性和惩罚性可并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违 国 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 , 尚不完善, 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 没有约定或损失额 2, 房且预售制度的几个关健法律问皿 难于确定的, 根据《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1、 房及预售合同 有效性的认定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逾期付 按照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 按照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 , 参照中国人民 条的规定, 开发商预售房屋应当申 请取得预售 款的, 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许可,否则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无 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 效, 不受法律保护。 不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计算;逾期交付房屋的 , 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开发商 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逾期办证的 , 按 所签订的预售房屋合同、 应确认其无效, 这有利 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于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以促使开发商规范 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 、 开发、 依法预售, 维护整个房地产业的长期利益 金以补偿性为主、 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 决定了当 是有益的。 但是, 对那些已具备《 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个条件, 只 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绝对的,是依法可 是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房许可证的 作调整的,合同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 ,司法 《 《 房屋开发经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应如何确认 解释》 对违约金如何调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4 、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 其效力呢? 这种情况下的预售房合同应当属于 房屋的担保贷款 ,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房 效力待定的 一种合同, 合同 果当 人发 这种 如 事 屋即 按揭”按揭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 。 是英美 生纠纷以后,但在起诉前预售房开发商能及时 法系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本质与大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取得预售房屋许 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相同,系指债务人或 可证, 也应当确认合同的效力。 这样有利于保护 第三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 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房 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清偿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 屋买卖中有些开发商与承购人,由于对预售房 保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 按揭1这一 1 屋要领的不理解 ,将已建成的成品商品在签订 合 同时承购人不能一次支付金额价金而签订 概念 , 但这一概念在近几年的房屋买卖特别是 各类报刊楼市信息中已得到广泛的引用。我国 “ 预售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 。 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 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即 五证”即《 , 固定资产 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现楼按揭 投资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 和楼花按揭两种。 在现楼按揭中, 买受人将所购 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 ,当其不履行 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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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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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完 善 , 实 践 中预 售 商 品 房 履 行 期 限 长 、 资 数 额 大 , 而 投 因此 买 卖 双
方对 商 品 房 预 售 制 度缺 乏 比较 清 楚 的认 识 从 而 经 常 产 生 纠 纷。
同时要求开 发 商确定 工期和 交房 日期 。 此规定 是 为 了避免 不 法开 发商投 机倒 把 的行 为 , 保 障 了合 同 的全面 及 时的 也
未 很小 , 一般 购 买预 售 房 的公 民 , 可 以成 为 商 品房 预 售 的 同登记 的效 力 看法是 不一 样 的 ,有 人 认为是 生 效要件 , 都 买 受人 。 经 登记 的预 售合 同视 为 无效 , 但这样 不利于 保护 买 方 的合 还 按 该种 合 同也 123 商 品房 预 售 的房 屋 必 须 是作 为 商 品 买 卖 的房 法权 益 。 有房屋 的租赁 合 同 , 照法律 规定 , __ 应登 记 , 现 实 中没 有登 记 的租 赁 合 同有 许 多 , 也 没 有 可 但 屋 , 能是 单 位 内部 的集 资 房 或者 是 福利 性 房 屋 , 不 能 不 更
理部 门办理 取得 商 品房预 售许 可 证 , 产管理 部 门经 审查 房
房地 产市 场 发展有 紧 密 的联 系。此种 制度 对房 地产 开发商
有 很大 的好 处 , 其开 发商 更热 衷于 此种 制度 的形 式。. 使 它
2 商 品房预 售合 同 中的法律 问题
21 商 品房预售 合 同 的性 质。商 品房预 售合 同在 一般 .
浅 议 商 品房 预 售 制 度 的 法律 问题
孟妇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着 我 国 商 品 经 济 的 发展 , 售 商 品 房 成 为 目前 普 遍 流 行 随 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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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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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预售商品房成为目前普遍流行的商品房销售办法。
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其产品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完善,而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履行期限长、投资数额大,因此买卖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缺乏比较清楚的认识从而经常产生纠纷。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制度法律纠纷1 商品房预售制度1.1 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近年来,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预售房销售的形式占最大的比例,究其原因,商品房的预售的确立与我国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有紧密的联系。
此种制度对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大的好处,使其开发商更热衷于此种制度的形式。
.它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的还尚未完成建设而且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出售给购房者。
因为商品房预售不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聚拢资金,搞活经营,避免各种风险等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它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活跃房地产市场有重要意义。
相比与现房买卖,商品房预售要比其复杂得多,因此商品房预售有其自己明显而独特的特征。
1.2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特征1.2.1 一般商品房交易的标的物是将被建设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的房屋必须是正在处于施工建设和尚未竣工的状态,预售的房屋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候并没有完成,属于期房,这是最主要和最明显的特征。
1.2.2 商品房预售的出卖人的主体要求比较严格,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开发企业,而对于购房人的要求限制很小,一般购买预售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受人。
1.2.3 商品房预售的房屋必须是作为商品买卖的房屋,不能是单位内部的集资房或者是福利性房屋,更不能是社会保障性房屋,商品房预售的房屋具有明显的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1.2.4 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的时候,开发商没有义务立即交付房屋,而购房人也无权要求开发商立即交付,这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所区别。
1.3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条件1.3.1 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开发商必须取得该土地的合法的使用权,房地产建设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为了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保护购买人的门槛,因为在此种制度中购房人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风险,国家就会对开发商要求严格,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在某种程度处于弱势的购房者。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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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不予⽀持。
第七条当事⼈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除外。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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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本约。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优惠广告应定性为附条件的单方承诺行为,这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四个生效要件,登记备案不是它的生效要件,而是它的对抗要件。
由于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质上只能保障购房者的债权,不能保障购房者的物权,不能从根本上帮助购房者降低相关风险,建议将预售合同登记改造为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其准物权的效力,使合同效力由保护债权变为保障物权,这样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视为债权物权化的结果。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优惠广告,生效要件,预售备案,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由于它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资金,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因而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竞相采用的售房模式。
由于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刚出现不久,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本文拟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与购房者(预购方)签订,由预购方先支付定金或预付款,预售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的书面协议。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的本质仍是买卖行为,预购人支付价款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接受价款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除其特殊性外,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与一般买卖合同基本相同。
因此,在实践中遇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时,应按买卖合同一般规定来处理。
合同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的性质及效力不同。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属于本约。
商品房预售合同虽名为预售,但不是买卖预约,而是本约,是买卖合同,只是房屋交付期在约定的将来的某一时间。
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买卖的房屋在合同成立之时,并未开工或正在施工,即是将要建设或正在建设的房屋,甚至是尚在图纸设计过程中的楼宇,所以带有预售字样。
但双方关于房屋面积、价金、付款方式、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均明确约定,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即可直接依约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达到双方交易目的。
XX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应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就此类规定而言,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本约是明确的、肯定的。
因此,若当事人一方违反预售合同,守约一方可以依约定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它具备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尚不存在。
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现成的物,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的时期内竣工的商品房。
(2)商品房预售人在未来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而商品房预购人则预付商品房价金。
(3)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购房优惠广告的性质和效力在现实生活中,购房优惠是商业常事,这种广告屡见不鲜。
它与通常的广告有所不同,表现在其吸引顾客的手段不是通常的物美或价廉,而是优惠打折。
优惠广告兑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对社会信用产生影响。
因此,探讨优惠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律对事实的规X归根到底是对利益关系的规X,利益关系分析由此是法理分析的基础,其对制度创立、总体把握之下的定性尤有直接意义。
从利益分析,预售方做优惠广告旨在吸引和促进更多的不特定人与其订立商品房预购合同,以让利与双赢策略获得自身利益。
由于现代商业快速发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的激烈和购房者的众多,优惠广告最终是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利益,这应成为法律调整的立足点。
从一般法理上讲,优惠广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显然不利于规X商业信用和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
试想,如优惠广告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约束力而满天飞,作为社会秩序的广大购房者的利益亦无从保护,最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也将受损。
在笔者看来,优惠广告应是附条件的单方承诺行为。
[1]简言之,即以相对方订立合同为条件而给予相对方一定的优惠,该承诺直接约束发布广告的商家。
单方法律行为也叫单独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
[2]优惠广告从形式即表现为一种承诺,将优惠广告定位于单方行为便于直接而非间接确认其对于广告主的效力,避免逻辑上的复杂化和基于逻辑中间环节在实际处理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
而这里所附条件即相对方对其订立合同。
从利益关系上看,正是在相对方与其订立合同并由此给其带来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广告主才能让渡部分利益,此前这种利益仅是作为诱引处于假设或虚拟状态。
以订立合同作为兑现让渡利益的方式,符合优惠广告下当事人双方的实际。
从学理上,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考虑,把优惠广告作为单方行为可以强化对广告人的拘束,扩大享有报酬请求权的X围,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责任。
优惠广告与要约邀请相似,但优惠广告不是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有三个特点:(1)它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它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3)它对要约邀请人原则上无约束力,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只要没有给要约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3]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即属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般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并不提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同时,商业广告发出后,因根本无法知道有多少人看到了广告,亦不知道多少人将作出意向,因此不能使任何人接受广告的条件便使合同成立,否则广告人将要承担不可预见的违约责任。
[4]可见,一般商业广告的内容与其效力是一致的。
反之,如果广告在内容上符合要约的规定,则应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对此亦有规定。
据此,优惠广告应不同于一般商业广告,两者内容并不一致。
优惠广告通常即涉及合同价金,而合同价金显然不能说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此,优惠广告虽同一般商业广告一样,有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但并不等于一般商业广告。
换言之,优惠广告虽有要约邀请的作用,但并非要约邀请。
优惠广告作为附条件单方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约束力,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生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其单方承诺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优惠广告虽非双方的合同条款,但直接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换言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广告和优惠广告的结合。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如兼涉及合同和优惠广告,应作为一个法律关系对待。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中承诺给与其订立合同的购房者法律上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的,此种广告均属于以订立合同为条件的单方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1、预售方主体资格条件预售方主体分为两种情况:(1)开发企业自行销售;(2)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
自行销售的开发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于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预售商品房或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时,要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单位的权限。
此外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还必须满足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主体资格所作的严格限定:(1)预售方必须是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2)商品房屋的开发项目已经当地计划管理部门立项,已申领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5)预售方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由于合同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预售方应按照预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承购方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承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
由于是预售,承购方不可能真实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对商品房作任何的评价,所以这就更要要求预售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
也只有如此,承购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任何一方尤其是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预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商品房预售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不动产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且内容比较复杂。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1994年11月15日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告登记制度(一)登记备案的行政法意义上文中提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第四个生效要件,是我国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
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只具有行政意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3]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由此可见,合同备案与否导致的是行政责任,不办理合同备案只是让开发企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并没有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从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分工来看,应当将违反行政性规定的行为后果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果分开处理。